惠民工程染指受贿二审获判
3月9日,经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兴县水利局原副局长郑加云受贿一案二审获判,法院以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经查明,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郑加云在担任长兴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环太湖公路及环湖沿路大堤加固工程(长兴段)水利工程、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长兴险工段应急加固等工程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郑加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 蔚)
(本栏目绘图:施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