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吗?
——小微信贷与融资性担保背离的内在逻辑

2015-05-23 03:50户兴磊
金融发展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小微商业银行贷款

户兴磊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21)

小微企业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吗?
——小微信贷与融资性担保背离的内在逻辑

户兴磊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250021)

融资担保机制是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有效途径,但小微企业信贷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却呈现背离的发展态势。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刚性兑付偏好、银担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的刚性反担保措施和风险收益不对等的业务模式是主要原因。要实现融资担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除需打破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刚性的风险管控机制以外,更重要的是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股权+担保权”联动等业务模式,有效解决担保机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问题。

小微信贷;融资担保;担保公司:商业银行

一、小微贷款占比上升与担保公司承保下降的背离

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无法替代的特殊地位。一直以来,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管理缺失、财务不规范、抵押担保品不足等先天缺陷,与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考虑对企业的贷款要求对接困难,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未从根本上解决。

融资担保机制的引入提升了小微企业的信用能力,增加了其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有利于小微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赖丁(A llan Riding,2001)等学者研究了小微企业融资、商业银行放贷成本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运行成本,认为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不仅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也会降低其自身成本、提高效益。

然而,笔者在近期对山东省47家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发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调查中发现,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递增与担保公司承保占比下滑并存,二者的发展趋势出现了背离。一方面,金融机构不断改进完善信贷管理,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2014年末,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小微企业本外币合计贷款余额为9773.25亿元,比2013年末和2012年末分别增加1337.15亿元和2566.84亿元,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为28.25%,分别比2013年末和2012年末提高0.90个和2.11个百分点。其中,虽然抵(质)押类贷款业务占比不断提高,但小微企业保证类贷款仍然是其重要的融资方式。2014年末,小微企业保证类贷款占比在46%以上(见图1)。

另一方面,伴随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逐年提高,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占比却没有呈现同比例的增长,甚至出现走低的态势。调查显示,2014年6月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额中,保证人为担保公司的在所有第三方保证的比重仅为11.1%,比2012年末下降1.83个百分点,其中城商行下降最为明显,占比为7.61%,比2012年末下降2.29个百分点(见图2)。

图1:2012年以来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担保方式)

图2:2012年以来全省47家银行小微企业担保公司承保贷款发生额占比(分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递增与担保公司承保占比下滑并存,这一背离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融资性担保公司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学者认为,由于担保体系机制设计不合理,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资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孙炜、张宏宇、杨宏远(2014)以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为例,深入剖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潜在风险,指出担保公司整体存在资金实力不强,盈利能力较弱,且不同程度存在运作不规范、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规操作等问题,建议将担保公司股东纳入征信系统,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合规性监管,建立担保公司淘汰机制等。黎和贵(2014)对制约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缺失风险分担机制削弱了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担保放大倍数制约了担保公司的盈利能力,担保机构内在风险控制要求、人才稀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制约着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

本文通过研究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偏好成因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运作机制,综合调查问卷和专业评级分析提供的数据和观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对调查中发现的企业融资规模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不合常理的背离现象进行分析。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与小微企业贷款规模背离的内在逻辑

管理和承担风险是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商业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发展的动力。商业银行本应通过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通过风险经营与管控能力的提升,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然而在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关系中,商业银行则表现出风险厌恶和刚性兑付要求,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缓释措施,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足额担保,将风险责任完全转嫁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只能将风险向客户分解,要求小微企业提供互保、联保等反担保措施。风险管理本应是经营手段,而商业银行却直接将零风险作为经营目标,目标和手段的倒置成为融资性担保占比下降的根本原因。

(一)商业银行对贷款质量的刚性要求

长期以来,贷款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利息收入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贷款质量的高低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贷款不仅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益,还连锁影响到资本充足率等“腕骨”指标,进而对银行资产规模扩张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业银行非常重视贷款质量,具有刚性兑付偏好,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和考核办法,基层信贷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其营销客户出现贷款违约时,将面临罚款、扣绩效甚至下岗清收等处罚。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产能过剩、外需不振等负面外部环境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下行压力增大,不良贷款持续上升,反映商业银行潜在风险的关注类贷款余额也有较大幅度上升。从企业类型看,小微企业仍是风险易发群体。小微企业所特有的相对高风险特征逐渐显现,不良贷款率明显高于其他贷款的平均水平。经济增速放缓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将在较长时间内持续,未来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仍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出于对多种因素的考虑,商业银行强化了小微企业风险管理,不仅在选择合作的担保公司时更加慎重,而且还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

(二)担保公司业务定位的局限性

目前多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保费和投资收益。据统计,保费收入居于主导地位,约占总收入的83.31%。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初衷,本是为了通过优化管理流程,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成功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优势就在于对小微企业,尤其是初次贷款的小微企业进行风险识别,并为与自身承保能力相匹配的优质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然而,目前来看,基于自身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的考虑,在客户的选择上,担保公司采取与商业银行类似的方式,一般是曾经贷过款的企业甚至是一些与其担保能力不相匹配的大中型企业。在这类企业上,担保公司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与银行相比并无明显优势,只是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而无法实现风险缓释,往往成为银行的附庸。同时,对于真正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增信的小微企业,担保公司又采取了一系列刚性的反担保措施,如要求企业提供联保,且不允许出现纯信用的风险敞口等。如此一来,担保公司的客户选择变得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本来银行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斩断担保链、担保圈以有效防范风险,但担保公司刚性反担保措施的存在,使得在银行体外又形成了新的、更加隐蔽的担保链和担保圈,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隐患。据了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收益率一般为2%—2.5%,平均放大倍数仅为2.39倍。但现有模式下,担保公司普遍盈利能力较差。数据显示,2013年117家样本担保公司平均担保业务发生额为3.47亿元,比2012年和2011年分别降低1.4亿元和0.72亿元,同比降幅28.72%。2013年样本担保公司平均年度担保业务收入为670.39万元,比2012年和2011年分别减少168.48万元和99.01万元。117家样本担保公司中,有77家担保公司收入不足500万元,占比65.81%;18家担保公司收入在500万至1000万之间,占比15.38%。

受制于近年来经济下行及经营风险加剧的负面影响,部分小微企业已出现订单减少、开工不足等状况,大批小微企业正在经历发展的“寒冬”。小微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一旦发生担保代偿,会极大影响担保公司的盈利水平,甚至对许多中小担保公司而言,往往一笔较大规模的代偿就会损失掉全年甚至几年的盈利。为规避系统性风险,担保公司主动压缩业务量。但为进一步覆盖风险、寻求利润,部分担保公司(主要是民营担保公司)脱离其本源业务,出现了使命漂移现象。如进行违规操作,包括与P2P平台或者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投资矿产、房地产等政策限制项目,或直接参与民间借贷等,获取高额利息收入。过度参与非担保业务,除了要承受投资本身的高风险之外,一旦发生担保代偿,很容易因为流动性不足而出现资金链断裂,这是近年来担保行业频繁出现“跑路”现象的主要原因。

(三)银担合作基础缺失,无法实现风险分成

合作,是参与主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成功的合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目标一致;(2)平等互利,彼此配合;(3)认识和规范统一;(4)相互信赖。从当前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关系来看,二者合作的基本条件缺失。商业银行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都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在为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均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缓释措施。如前文所述,商业银行为确保实现刚性兑付,一般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足额担保。然而,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实力有限,在与银行的合作中缺乏话语权,在银担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能应银行的要求承担全部风险,无法实现平等互利、彼此配合的合作关系。以山东省与商业银行存在业务关系且有连续3年信用评级数据的117家担保公司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117家样本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平均为1.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在3亿以上的仅有3家,绝大部分都在2亿元以下(见表1)。资本金规模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盈利和抗风险能力等具有重大影响,同时也是股东资金实力和公司竞争能力的综合体现。与银行的强势地位相比,融资性担保公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二者平等合作的基础缺失。

表1:117家样本担保公司2013年注册资本分布

另一方面,实力悬殊也导致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缺乏信任。银行由于不放心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严格限定担保公司的总体授信额度和放大倍数。问卷调查发现,57.45%的商业银行要求与其合作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倍,授信额度方面,25.53%的商业银行约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3倍,46.81%的商业银行约定不得超过5倍。银行的强势地位压缩了担保机构的发展空间,担保能力得不到有效释放。在担保业务收益率(一般为2%—2.5%)不高的情况下,融资性担保业务需要依靠规模作为支撑。据以往行业经验数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通常要达到3—5倍,才能实现基本的盈亏平衡。但2013年末,117家样本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的算术平均值仅为3.71倍,其中有79.49%的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净资产的4倍,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大担保放大倍数是10。

图3: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框架

银行对担保公司缺乏信任还表现在资本金规模方面,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调查问卷显示,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占总数的85.40%。在担保形式方面,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在本行开设保证金专户,约定了较高的保证金比例。当借款人违约时,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划转担保公司在其处存放的保证金,以保证债权安全。调查显示,有96%的商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部分商业银行要求20%甚至更高。在风险分担机制方面,虽然国家政策要求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绝大部分贷款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问卷调查显示,山东省98%的商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92%的商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按贷款全额承担风险,无风险分担机制。由于担保公司的客户往往是那些信用较差、有效资产缺乏的高风险企业,山东省内担保公司收益与承担的风险并不匹配,一旦发生代偿损失,极有可能影响未来几年的经营,从而引发经营性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使命漂移进一步导致商业银行提高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门槛,更多商业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具有政府背景或国企背景。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在经营目标上多以促进区域小微企业融资等政策性目标为主,盈利性次之,且在内控管理上要强于民营担保公司,往往不会出现非法投资等问题,所以经营风险比民营担保公司要低。调查发现,目前山东省内与银行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中,有政府或国企背景的占一半以上,而该类型担保公司仅占担保公司总数的不到20%。

(四)保险公司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挤出效应

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定位不准确,在现有客户的风险识别及承保能力上,保险公司具有更多优势。首先,保险公司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更加雄厚,提高了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缓释能力,有助于提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其次,保险公司在风险识别、计量和定价上都有更加成熟的技术,同时依托业务范围广、客户多带来的大数据优势,可预先对客户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和银行实现互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开始“抢食”融资担保市场。从山东省情况看,省内金融机构围绕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已创新开发了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借款人综合保险、借款企业高管人员大额意外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险种。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德州、济宁、聊城等地铺开,2014年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保障金3.52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新增157亿元,投向基础设施、保障房、医疗健康、养老社区等领域。

融资担保机制的引入是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有效途径。但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零容忍”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使现实中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相当不健全,担保机构承担了绝大部分贷款风险。加上担保公司在客户群和业务模式上定位不清晰,行业发展受到较大限制。

三、疏通融资性担保机制的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要理顺融资担保机制,实现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除要引导商业银行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提高小微企业风险容忍度以及严格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外,一方面,还应当重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基础,实现风险分担;另一方面,要根据担保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符合担保公司自身情况的业务模式。

(一)完善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银行从与担保公司合作中分享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风险,打破刚性兑付的信用幻觉。从发达国家实践看,一般来讲,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担保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30%的风险,有的甚至达到50%。应积极引导银担合作双方根据各自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维护资金安全。对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好、信用等级高、资本实力雄厚、风险防控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金融机构可给予重点支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上限内提高放大倍数,并对所承保的优质项目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二)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

社会公众和政府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外部收益的受益人,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效应。由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高风险和低收益的特点及外部性,使得私人部门一般不愿介入或只是有限介入,导致市场自身无法达到最有效的供给。下一步,一是设立更多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招商引资、引进战略伙伴、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单体机构的资本金规模,切实提高承保代偿能力。二是完善再担保体系。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原则,推动再担保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完善覆盖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三是注重政策引导,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部的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融资性担保行业结构,提高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质量,着力培育一批资本金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创新担保公司业务模式

鼓励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一是选择企业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发展和增长潜力的企业,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以“股权+担保权”的模式对企业进行担保,即赋予担保公司一定的选择权,对于获得担保贷款后经营发展状况较好的企业,担保公司可以选择获得一定的投资权或者其他形式的回报,从而形成投资和银行贷款担保之间的联动模式,在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传统担保业务带来的风险收益不对等问题的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成长可以获得相应的风险补偿。二是引导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运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担保业务标准化、程序化、模块化、批量化发展,推动担保机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担保产品及差异化服务。三是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更加贴近小微企业的优势,降低对小微企业足额反担保的要求,大力推行“弹性担保”,根据小微企业信用情况合理确定风险敞口和担保定价。

(四)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

一是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二是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引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制度,严厉查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受托投资及抽逃资本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密防控经营风险。

(五)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以应用为导向,加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有效手段。要加强信用信息征集,合理确定指标体系,通过多部门信息共享、自行填报等方式,归集其信息。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制定合理的评价标准,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实现融资供求双方的有效对接。二是引导小微企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健全财务制度,不断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要恪守企业信誉,始终坚持诚信经营,严格落实借贷承诺,按时还本付息。通过累积信用,树立起企业诚实守信的好品牌、好形象。

发展融资性担保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李克强总理已明确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未来,山东省及各级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融资性担保机构日益规范,担保机构将出现分化,一批规模更大、实力更强的担保机构将会陆续出现,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的话语权将进一步增强,但银行、担保机构及政府三者之间如何进行风险分担有待进一步观察。另外,具有规模优势的保险公司在融资担保市场的业务份额将逐步增大,融资性担保机构将面临更强有力的竞争。同时,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担保权”等新型业务模式,将走出一条新的担保公司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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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Guarantee Corporation not Needed for M icro Businesses:the Internal Logic of Departure Between M icro Businesses Credit and Financing Guarantee

Hu Xinglei
(PBC of Jinan Branch,Shandong Jinan 250021)

tract:Guarantee mechanism is the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micro businesses credit financing,but micro businesses credit and financing guarantee has shown a departure from the development trend.The main reasons include commercial banks'rigid payment preferences,inappropriate risk-sharing between bank and guarantee,the guarantee corporation's rigid anti-guarantee measures,and the business mode of large risk,less profit.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ng guarantee,besides breaking the rigid mechanism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guarantee corporation,the more important is that the guarantee corporation should explore the new“equity +guarantee”model to solve the large risk,less profitproblem effectively.

Words:m icro businesses credit,financing guarantee,guarantee corporation,commercialbanks

F830.5

:B

:1674-2265(2015)08-0062-06

(责任编辑 耿欣;校对CX,GX)

2015-7-15

户兴磊,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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