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人诉讼

2015-05-22 20:35王艳如
卷宗 2015年2期
关键词:农民工

摘 要: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本人诉讼制度,本文中主要讨论弱势群体并不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自己参加诉讼的行为,甚至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的行为—如农民工讨薪不成的自杀行为。救济则意味着权利,在我国司法环境的背景下,如何更大程度的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利,维护社会和平稳定,提高司法救济,使其明白、清楚的参加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关键词:本人诉讼;农民工;为权利而自杀;私力救济

2012年10月,榆中县新营乡桦岭村小学重建工程启动。谭想军经人介绍认识了临洮籍承包商陈国卫,他让谭想军找人负责砌砖、抹灰、打地平、楼面保温等工程。很快,谭想军带着包括周围村民在内的三四十人开始施工。2013年8月,谭想军的活全部干完,但因为陈国卫迟迟不付款,他只能给工人打白条。“到了付款的时间,陈国卫却找不到人了,也不知去向。”一天夜里,消失好多天的陈国卫突然出现了。谭想军立即带着另外几位农民工从老家武山县连夜租车来到桦岭村小学工地,将陈国卫强行拉至城关区段家滩的一家客栈。因为限制陈国卫人身自由十余小时,谭想军被榆中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如谭想军这样的农民工,作为农村的落后人士,既无知识,又无法律常识,面对如此拖欠工资、百般推诿不予支付、甚至老板跑路的情形,选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讨要自己的工资,却从未想过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宁愿选择带有原始性质的的暴力的私力救济,也对广大法院公平正义的理念予以无视,这只是当下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一个缩影。

确实,在我国现有的司法环境的背景下,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予以指导,像农民工之类的群体,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知识能力、社会地位等原因,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会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实数微弱。如此,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对他们而言只如一个海市蜃楼的渺茫。因为“当面对错综复杂的司法过程时,在司法问题上未经过任何训练的当事人在某种意义上类似于无法律行为能力人。”

对于此种法律现象,除了我国司法程序复杂繁琐,耗费时间偏长,普通人宁愿选择私了的方式快速却也委曲求全的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因为即使采用法律救济,付出巨大成本,也不一定能维护自己的权利。的确,我们也有法律援助,但是当前的援助制度并不完善,援助的范围还有待扩大,并非人人都可以得到法律援助的机会。甚至很多农民工选择了为权利而自杀的行为。高见泽磨说:“逼迫他人自杀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谴责的,在这种正义情感下,对于感到被逼入绝境的人来说,自杀成为最后的攻击性抵抗手段。扬言要自杀,并故意让人看到为自杀而做的准备工作,仅此而已就可以成为进攻的手段,周围的人必须把这件事当作只至关重要的事情来对待。”

故,本文中,将缺少法律常识又没有能力聘请专业法律人士,甚至连法律援助都无法受益的弱势群体称为“本人”,讨论社会上此种群体的诉讼行为,即“本人诉讼”,以期待能引起司法甚至社会对弱势群体维权难的现象更加深刻而广泛的关注,让他们能感受到基本的尊重和平等。

1 本人诉讼的概念

所谓本人诉讼,即当事人既没有经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亦没有能力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代理来帮助其诉讼,完全借由其自身的行为开展诉讼过程,参加司法程序。相对于私力救济,本人诉讼又具有司法意义上的进步性与维权意识;但是相对于拥有法律人士帮助的公力救济,本人诉讼又具有处于劣势的不确定性。

2 本人诉讼的特征

2.1 本人诉讼具有公力救济性

即使本人诉讼仅以自身行为参加司法程序,但是其将救济的权利交给司法机关,并非依靠一己之力来实现实现自己权利,并且信服司法机关对其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决。

2.2 本人诉讼的结果具有强制性和不确定性

尽管参加本人诉讼过程中,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依照司法程序,本人也可能和解和接受调解,但是亦是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维护自己的权利,具有公力救济性;如果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其即默示的接受了司法裁决,否则将由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决。但是,即使有法律专业人士参加的司法程序,亦受制于很多因素,诉讼结果仍无法预测。所以,无论本人诉讼与否,诉讼结果都具有不确定性。

2.3 本人诉讼行为主体专业知识的不完整性

相对于有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的诉讼行为,本人诉讼完全依靠自身的生活常识而非法律专业知识来参与司法程序,对证据的不敏感性、对法律知识的逻辑性无法深刻的理解及适时的应用,在诉讼行为中往往不能抓住案件的核心,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无限期的拉长了司法时间。

3 为什么选择本人诉讼

弱势群体的诉讼背景—社会环境严重不公平:仅以农民工为例

首先,社会农民工长期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并未受过教育,见识亦不多。

其次,农民大量进城,被冠以农民工的职业称号:却收入低、环境差、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而且权利意识淡薄,基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合同也是严重显失公平,甚至违法;有些工厂甚至限制人身自由,职业病频发;

最后,因为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均是年薪制度,所以拖欠工资行为频发,老板跑路后不知求救何方,有时被逼迫之下只能采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逼迫老板支付一年的辛苦工资。因为终究要生存,我们始终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当我们有力量的时候,我们不需要法律;但是,当我们没有力量的时候,法律即使存在,于我们也无多大的作用。

4 如何改善本人诉讼中,当事人的弱势地位

最高法自2003年起就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当事人诉讼的指导性文件,如浙江省一法院的自行取证介绍信,除了对当事人不明白的地方进行细致的督导,而且向其讲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其明确自身的资源,节省必要的成本和支出,同时提高司法效率,提高法院的信服力,使司法程序更加透彻、明白、清晰。

5 对我国本人诉讼的完善

降低成本、简化程序、人性化的司法,是司法改革的潮流。当代司法改革的一种动向或理想,即如何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及其专门化、技术化的程度,使当事人本人诉讼成为现实。

首先,以当事人为中心,一切司法为民。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对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积极予以指导,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及时讲解清楚,使当事人明白的参与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加深司法机关的诉讼指导职能,这可能会增加法院的成本,但是当前的诉讼模式,将本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身上,对他们严重不公。

最后,加强法律专业人士的社会责任感,强制律所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免费的专业服务,提高法律专业人士的知名度,使民众更加信服法律专业知识,使大家更多的增加维权意识,避免更多的悲剧产生。

参考文献

[1]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2]徐昕--《为权利自杀—转型中国农民工的“以死抗争”》。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简介

王艳如(1987-),女(满族),河北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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