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久的被告人

2015-05-21 05:23
南方周末 2015-05-21
关键词:省高院商丘市商丘

翻煎饼∶死缓,发回重审;死缓,再发回重审;无期徒刑,第三次发回重审;撤诉后又退回侦查机关;最后终止侦查。

特殊证人∶来自同监室,替警方取得“具体杀人情节”的证据,法庭一一采纳并为他们减刑。

警察∶曾因在其他案件中刑讯逼供而获刑,也交代了对杨波涛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未被采纳。

南方周末记者 习宜豪 南方周末实习生 单文晴 发自河南商丘、郑州

在看守所蹲了十年的杨波涛,是商丘地区最久的被告人。

杨波涛被指控犯下了一起强奸碎尸案。基于几乎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案件在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来回翻转:死缓,发回重审;死缓,再发回重审;无期徒刑,第三次发回重审。在检方撤诉后,案件又被退回侦查机关。

2015年4月30日,商丘市公安局才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是杨波涛实施”,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

从27岁到37岁,杨波涛最美好的年华,都耗在了看守所里。

被改变的不止是他。十年里,看守所搬迁了三次,“号室换了几十个”;十年里,“狱友”们先后已有十多人被执行死刑;十年里,当年主管该案的公安局长、办案人员,后来也都锒铛入狱。

领导指示:“强力攻坚”

14年前,一个特殊的电话。

2001年8月13日晚,25岁的女青年李月英失踪了。她是商丘市夏邑县桑固乡李庄村人,出事的当天晚上,正准备坐火车前往浙江义乌打工。

到商丘之前,李月英打了一个电话给她的初中同学——杨波涛的妹妹杨春明。她邀请杨春明一起到义乌打工。

据杨春明回忆,当时她是在老家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杨春明还告诉李月英,当晚可以到自己在商丘租的房子里住,钥匙放在了杨波涛在商丘的电器商行里。

李月英当晚并未去住,也没有去拿钥匙。几天后,警方在商丘其他几个地方发现了一具已经被解体的女性尸体。

或许因为李月英遇害前打的最后一个电话,警方将杨波涛列为了嫌疑人。不过,作为27个怀疑对象之一,2001年9月10日被询问后,杨波涛当即就被放回家了。

两年后,杨波涛又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警方再次调查杨波涛的原因尚不得而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在《“2001.8.16”碎尸案侦破过程》中只是笼统地说:“通过对李月英生前活动情况及社会关系调查,发现杨波涛有重大杀人嫌疑,我局遂于2003年12月27日依法对杨波涛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通过对杨波涛的询问,杨波涛拒不交代,此案一时陷入困境。我队干警通过外围调查,也未取得任何突破。”

这种困境在局领导重视后,很快就被突破了。2004年6月11日,该案原侦办人员将杨波涛“仍拒不交代”的情况汇报后,“分局领导高度重视,决定对此案强力攻坚”。

商丘市政法委的一名知情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名分局领导就是刘玉舟。2004年2月,刘玉舟开始担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上任后的工作重点就是:全力侦破在商丘影响恶劣的李月英被碎尸案。

从卷宗上看,“分局领导”重视仅4天后,6月15日,杨波涛便开始做有罪供述;6月16日的讯问,持续了一个半小时,而记录仅有两页纸;此后三天时间里无人讯问;6月20日讯问重启,从凌晨1点20分至7点50分,长达6个半小时。

“十多页讯问记录一气呵成。”杨波涛的辩护律师沈祥丰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我接到了李月英的电话,她说准备去义乌、买票买晚了准备到你妹的租房处住一晚上。我和她提着行李,到了房间内,当时天热穿得比较少,我突然产生了占她便宜的想法。”杨波涛供述,他将李的双手捆住,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李月英说要告他强奸,他掐她的脖子,一分多钟后她就“不动弹”了。

杨波涛交代,当晚他回到商丘大世界的门市部后极度恐惧,于是第二天购买黑色塑料袋、手套、胶带等工具,用刀和锯将李月英分尸,骑自行车抛尸。

刑讯逼供未被认定

谁也没想到,“分局领导”刘玉舟和该案几位办案人员,后来竟同时意外落马。

2011年底,刘玉舟因犯受贿、刑讯逼供等罪,被判处十七年有期徒刑;梅舰、沈其才、蒋涛等三名警员,也被判刑讯逼供罪,但均免于刑罚。

他们也正是当年审讯杨波涛的办案人员。上述商丘市政法委知情人士提供给南方周末记者的案卷显示,三人侦破“2005.5.4”命案时,曾对嫌疑人进行殴打,办成错案。

案卷记载了他们的审讯使用过的各种打人方式,直到嫌疑人疼得承认杀人或达到审讯人员要求时,审讯人员才会停手,然后再对嫌疑人进行记录。其间梅舰多次提示嫌疑人一些作案细节,刘玉舟也常赶到审讯现场亲自参加审讯。

这位知情者还说,刘玉舟和三名警员被调查期间,均交代了对杨波涛刑讯逼供的情况。但不知什么原因,并未被认定。

杨波涛也曾控诉了他类似的遭遇。他在看守所里托人带出了一封写得密密麻麻的信,“刘玉舟带人轮流着把我往死里折磨,第一次我被折磨了十七天,第二次被折磨了三天三夜。

据杨波涛介绍,他被折磨了十来天后,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刘玉舟亲自审讯,并以杨波涛的口吻代为口述,书记员则在一旁记录。“是不是这样的?”如果得到否定的回答,便会再次被折磨,他只好屈服。

2005年6月13日,经过公安两次补充侦查后,商丘市检察院出具了起诉书。起诉书认定,杨波涛强奸李月英后并碎尸、抛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3证人来自同监室

“我刚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是58岁,现在已经70岁了,这个案子还没画上句号。”商丘律师沈祥丰一直担任杨波涛的辩护律师。

2005年8月8日,该案在商丘中院第一次开庭时,沈祥丰便为杨波涛做了无罪辩护。

第一次阅卷后,沈祥丰就发现,此案证据严重不足,疑点重重。“仅检察院的起诉书就有8个问题”,杨波涛本人的供述十多处供词相互矛盾。

还有更荒唐的地方:关于案发时间,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写的是2001年8月13日晚,而检察院的起诉书上却为8月14日晚。

“如此人命关天的案件,连作案时间都没搞清楚,就起诉了。”沈祥丰在法庭上提出质疑。

检方出示的证据共有11项,其中8项为杨波涛的口供,一项为看守所同监室犯罪嫌疑人证言,一项为死者身份鉴定,一项为钢锯(被检方指控为作案工具)。

沈祥丰指出,作为最重要的物证之一,检方却未出具钢锯上是否有血迹或指纹证据;受害者体内的DNA证据也缺失,“他们的理由是家属不同意,而受害者案发2年后才确认身份”。

律师的无罪辩护毫无作用,而法院对检方的指控几乎照单全收。

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杨波涛被关押期间,曾向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多次讲述杀害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有多名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证实。杨波涛多次亲笔书写有罪供述,证实其犯罪后的忏悔心态。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检方列举的15名证人中,来自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就有5名。这些特殊证人无一出庭。

刚进看守所,杨波涛就被放在了陈江红为“号长”的监室。知情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陈江红作为刘玉舟的耳目,多次在看守所里取证获取减刑。

在法庭上,律师沈祥丰听到了“号长”陈江红提供的一份时长为27秒的录音。他回忆说,“录音里都是杂音,并未有杨波涛的供述。”

结果,一审判决书是这样写的:“杨波涛在羁押期间,将杀害李某某的时间、地点、原因及抛尸情节、手段告诉了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

2005年9月1日,商丘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波涛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的措词让人似曾相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涛杀害李月英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两个基本”是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而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次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后,杨波涛上诉至河南省高院。2006年6月7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商丘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当天,河南省高院在发还提纲中还明确要求商丘中院查清以下几个问题:杀人分尸的现场是否是杨春明的租房;杀人的菜刀、被害人的物品去处;抛尸现场提取的指纹是何人所留;作案杀人时间是13日晚还是14日晚。还包括,公安是否有诱供和逼供的嫌疑。

这份提纲,律师在几年后查卷时才见到。他介绍,商丘中院没有回答高院提出的问题。

2006年10月16日,商丘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情况下,仍认定杨波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波涛再次上诉,河南省高院又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商丘中院的重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9年6月12日,商丘市中院再次判处杨波涛犯故意杀人罪,但改判为无期徒刑。这一次法庭上的证据多了一项口供:杨波涛供述李某某行李内有一把剪刀并供述了其携带的现金数量及购买车票的价款、发车时间与被害者亲属以及车站职工口吻一致。

杨波涛第三次上诉后,河南省高院第三次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间,杨波涛以及律师均向有关部门提出商丘市中院回避,请求由河南省高院指定管辖,但他们的意见未被采纳。

此案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扯皮,和几年前周口的张法银案如出一辙(详见南方周末2012年5月10日《死刑,发回;死缓,发回;撤诉:判不了,就关着》),而且还多出了一个来回。

第四次开庭已经到了2012年4月。一年半后,商丘中院的态度发生了巨大改变:准许检方撤回起诉。

沈祥丰说,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诉法对发回重审次数作了限制,如果发回重审一次再上诉,省高院就应当直接作出判决。他认为,商丘市司法机关为了“自保”便撤回起诉。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了此案。张立勇认为,这个案件中的几个环节都出了问题: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做得不细致,有的现场警方甚至没有到现场,检察机关把关也不够严格。

“省高院应该说还比较谨慎一点,认为证据不够确实,发回重审,第二次又发回重审,第三次发回重审。但是连续发回重审,发回一次,就耽误一年多两年的时间,”张立勇说,“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证据确实不够充分的话,应该依法宣告无罪。不能反反复复地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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