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与经验

2015-05-20 08:25:48逯萍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14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党的领导法制

逯萍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与经验

逯萍

Point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确立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政府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社会义法制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原则;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必须坚持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必须坚持法律的制订与法律的实施并重;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善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以巨大的政治勇气、理论智慧和改革创新的精神成功开创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实现的治国方式的转变。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探索了无产阶级政权的组织形式,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不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如何治理国家的论述。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要求建立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同时亲自主持制订了宪法,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

(二)确立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新中国成立,我们党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党的建设和党的执政方式的关键问题。2000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党依法执政的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国际共运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问题,也是中外法治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

(三)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法律230件,行政法规686件,地方性法规800多件,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2万多件,在宪法统率下已经开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法律群,形成了七个法律部门。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作出的结论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制政府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关键。从1993年国务院推进依法行政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重要贡献;第二,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创新;第三,行政执法体制在不断改革,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积极推进,有效规范了行政制度的行为;第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强化。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最基本的经验有以下六条: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大量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制的前进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政治保障;而只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根本归属,才能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国家的性质,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够有法制保障。

(二)必须坚持社会义法制理念和“三个至上”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是依法治国为核心,以执政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的一种法制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方向,彰显了国家与法制,法制与人民,法制与正义,法制与社会,法制与政党的关系;体现了内容与形式,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目标,价值与效果的辩证统一。

(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法制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是种他律之治,主要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是一种自律之治,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的思想意识,并通过对人的思想意识的约束来达到约束人的行为的目的。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都是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四)必须坚持法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制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制建设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在法制建设过程当中,首先不能搞理想化。理想化就是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考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状况,这种指思想制订的法律会脱离实践;另外也不能只照顾现实,这种指导思想制订出来的法律会变成生产力发展的障碍。

(五)必须坚持法律的制订与法律的实施并重

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如果执法不严,那么法律会成为一纸空文,这样不仅会影响法律的权威,而且也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六)必须立足中国实际,善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任何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立法也是如此。尽管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我们有优秀的文化传统,我们仍然要大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因为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共同的规律,国外进行市场经济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有规范的市场行为,对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方面的经验比我们丰富,国外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但是绝不能照抄照搬。

中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把我们的国家建设成法治国家;把我们的社会建设成法治社会;把我们的政府建设成为法治政府;也就是把中国社会由人治转变为法治。

(作者单位:中共潍坊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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