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玲
票据管理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产生的一项有效的方法,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监管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规模不断扩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水平均明显提高,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得到了加强。然而,从目前一些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暴露出来的收费问题可以看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工作仍须加强。主要就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使用不符合规定
1.票据填写不规范。有的不填写客户单位名称,有的不填写开票日期,有的不填写标准和数量,有的收款项目填写不详细,还有的填错后涂改一下凑乎着用,等等。
2.票据混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分收费票据、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三种票据收款内容不同,收费收据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收取费用;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收费收据和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计入单位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票据使用混乱,用收款收据代替收费票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用内部结算收据收取收款收据应收的款项。
3.违规收费。一些单位将收费范围人为扩大化,用票据收取培训费、服务费和房屋租赁费等,转移非税收入,应税收入不开具税务发票。有的单位甚至用自购非财政收据收取费用,自立收费项目收取资金,或继续按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违规自行收取一些赞助费、活动费等。票据使用的不规范造成了实际收入失真,坐收坐支及转移、隐瞒收入,逃避缴纳税款,造成了财政收入减少,导致滋生了“小金库”等问题。
(二)票据内部管理不规范
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账、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每使用完一本票据,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收费时间、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后,交专人审核。但大多数单位是收据由一人购领、保管并使用,无法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有的单位票据存根乱存乱放,作废各联未完整保存,不知道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不知道到期应列册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随意销毁或一直保存。
(三)票据外部监督不全面
票据管理部门对票据的管理,除单位核旧领新外年检时要对单位票据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物价部门也要对单位票据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但他们对票据本身是否存在不入账、存根联和做账联是否一致等往往忽视。
二、造成的主要原因
(一)票据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单位对票据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健全票据的内部管理制度,致使有关人员不能互相牵制,票据的管理松散,票据管理规定不能有效执行;致使单位资金存在隐患。
(二)票据管理和业务人员水平低下
有些财务人员不是财会专业毕业,没有系统地学习财会知识,不去认真学习、钻研有关财会业务知识。这些人员对票据在严肃财经纪律、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监管、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认识模糊,对票据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致使票据管理、使用不规范。
(三)票据使用范围不明确。
收费票据使用有明确项目、标准和执收范围,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虽然也有收取内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在发展,会计业务内容在增加,有时只能凭个人理解去使用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使用时随意性较大。
(四)票据的外部约束不够
1.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的及时性、有效性及权威性不能充分发挥。
由于票据使用量的日益增大,一些地方票据管理机构人手少,因此在票据的发放、使用和缴销上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控制不严,不能及时督促票据缴销,缴销时难以保证每一本每一张票据都审核,存在抽查等现象;受外部经济环境和执法环境的制约,财政票据管理职能发挥不充分,对票据使用、保管的监管力度不大,不能够全面地对票据进行监控。
2.惩罚力度不大。
对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不能对执收单位起到警示作用;对违规使用票据的人员也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个人不痛不痒,不能引起高度重视。
三、几点建议
1.加强票据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票据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2.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专设登记簿记录,避免票据丢失现象的发生。对因管理不善发生票据遗失等情况,应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并在指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严禁出借票据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加强处理、处罚的力度。如停止供应其票据或收据,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纠正,处以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等。
3.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和收据实施收费或收款,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今后在使用票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不得超范围、标准及混淆使用。
(作者单位:九江市浔阳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