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彦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快速的社会转型造成社会利益格局经历了深刻的调整,导致中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2000年1月1日至 2013年9月30日,中国境内发生的871 起100 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有36 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总计至少79 人丧生。①李林、田禾:《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72页。这些群体性事件不仅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生产秩序,还造成巨大的经济、社会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成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近些年来频繁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因其爆发的突然性、偶然性较强,往往更加难以预防;又因为泄愤类群体性事件通常较其它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规模更大,所以更加难以控制;更因其参与成员往往是一聚而起而又一哄而散并且处于匿名状态,受到的约束和限制较少,所以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最容易产生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这些因素共同造成在中国近些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虽然在数量上较其它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要少,但其造成的经济社会损失、对政府和政体的冲击以及造成的人员伤亡要比其它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更加严重。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中国所独有的概念,西方社会一般称之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骚乱”,等等,并且其研究大多集中在群体性事件中的集体行为角度,即Collective behavior in mass incidents①Wei J,Zhou L,Wei Y,et al.Collective Behavior in Mass Incidents:a study of contemporary China[J].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2014,23(88):715-735.。2004年中央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上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②石方军:《农村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深层原因与治理路径探讨——基于中原地区6 县(市)的调查》,《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中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按照性质可以划分为维权、泄愤、纠纷以及混合类群体性事件。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由个别冲突引发,在事件中利益诉求不明确、不统一,主要是表达、发泄不满情绪。③李林、田禾:《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75页一般认为“泄愤类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民众聚集在一起,为了发泄不满、制造影响,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群行为,表现方式有游行示威、围堵党政机关,更严重的是采取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方式。
由于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通常大多是普通民众甚至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占有的经济、社会、司法、权力资源较少,在社会中的话语权较弱。Jing Sun 等人的研究发现,在同一社会环境之下,收入较低的群体在抑郁程度、自我效能及健康情况方面低于高收入群体,并且在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及失业方面的抱怨更为突出。④Sun J,Buys N,Wang X.Association between low income,depression,self-efficacy and mass-incident-related strains:an understanding of mass incidents in China[J].Journal of Public Health,2012,34(3):340-347.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在中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往往更容易遭遇到失败与挫折。这种由失败和挫折所带来的沮丧、焦虑情绪会使他们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并且这些压抑情绪会随着时间的深入而日积月累。当一起偶然的治安案件被传闻、谣言解读为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代表性事件时,就会很容易激发出他们的发泄欲望和抗争情绪,参与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个体就不再会认为自己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了,他们会自然而然的认为自己是在帮扶弱者,维护社会公平,主持社会正义。此外,美国社会学家埃里克-霍弗通过研究发现,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通过参与一件自认为是正义且神圣的事业而获得精神满足。⑤[美]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不同于以利益相关者的情绪为导火线的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具体演化过程,⑥何勤、旺昕宇:《群体性劳资冲突事件的演化及应对研究——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近些年来在中国各地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一般都经历了以下过程:
1.由偶然性治安案件引发
在中国各地近些年来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通常都是由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偶然性治安案件引发。比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省增城市大敦村的聚众滋事事件起因于村治保会工作人员处理违章占道经营摆摊;2015年发生在四川省的“邻水群体性事件”起因于当地群众为表达达渝城际铁路过境邻水的诉求;2008年发生在贵州省的“瓮安事件”起因于一名少女的溺亡;2009年发生在湖北省的“石首事件”起因于一名酒店厨师的跳楼自杀;2010年发生在安徽省的“马鞍山事件”起因于两名高中生刮蹭到一辆轿车。
2.参与者多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
在中国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多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事件的主要参与者通常并不是与作为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导火索的具体治安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往往最初都是以旁观者的身份而来,但是在具体治安案件的处置和发展过程中,由于执法部门的不当处置亦或是某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言行激发了围观民众的情感共鸣,使得他们开始由旁观者转变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尤其是当事人一方被认为是属于官员、富人等社会强势群体,而另一方被认为是属于学生、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时,围观民众会被激发出想要帮助、支援弱者,反抗强权的情感共鸣。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在从事帮扶弱者的崇高事业。
3.冲击目标直接指向政府机构
在中国近些年来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通常作为事件导火索的具体治安案件的当事人在事件发展的过程中会被参与民众逐渐忽略掉,而负责处理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当地的党委、政府机构会成为民众的冲击对象。
比如在“池州事件”中,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派出所就被事件参与者纵火焚烧和打砸;在“瓮安事件”中,县公安局、县政府、县委办公大楼被事件参与民众烧毁。不管是在“池州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还是在“马鞍山事件”等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负责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武警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暴力袭击,造成了大量的警察和武警战士不同程度的受伤。
4.传闻谣言促使事件升级
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升级过程中,传闻、谣言往往具有重要的角色和地位。由于作为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导火索”的具体治安案件发生的突然性和随意性较强,事发现场的情况通常会比较复杂。围观民众很难具有能够现场甄别信息真伪的能力,再加上在处置具体治安案件和事件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封锁消息,不能及时透明公开相关信息,导致传闻、谣言盛行。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网络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由于监管难度大、开放性强、匿名性突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再加上智能手机的普及,导致网络上的传闻、谣言迅速传播,起到动员民众参与事件,扩大、升级事件的作用。
5.群体情绪受到感染
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处于群体中的参与民众由于容易受到行为模仿、心理暗示、情绪感染等心理因素和群体压力的影响,参与个体极其容易失去理性、丧失责任感而做出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①[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主要受三个层面的因素影响:
1.心理失衡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近年频繁发生,民众对富人、官员等社会强势群体强烈的不满情绪是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根源。而这种不满情绪主要来源于民众的心理失衡。
中国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开放,目前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并且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但是在这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中,社会各阶层从改革开放中获得的收益并不均衡,很多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掌握的政治、经济、社会资源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而很多底层民众并没有从改革开放中获得多少收益,并且随着社会阶层的固化,底层民众想要获得向上流动的机会和途径越来越少。再加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官员腐败、官商勾结侵害民众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在改革开放中通过各种途径先富裕起来的一批人不但没有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反而肆意炫富,甚至为富不仁。而在当今社会,民众不但要面对沉重的生存压力,还要面对激烈的发展竞争。养老、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成为压在民众身上的沉重负担。根据Jing Sun 等人在2012年对重庆的调查,超过50%的调查对象认为当地政府管理失败、没有足够的公共设施及社会安全保障等。同时,民众也很担心经济改革及国企重组等所带来的失业问题。①Sun J,Buys N,Wang X.Association between low income,depression,self-efficacy and mass-incident-related strains:an understanding of mass incidents in China[J].Journal of Public Health,2012,34(3):340-347.
这些因素共同造成当今中国社会民众的心理普遍失衡,他们的这种心理失衡突出表现为“仇官、仇富、仇不公”的心态盛行。
2.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中国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明确提出要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改革开放以来也建立并通过了诸多法律法规。但是在中国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人治”的思想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当今社会中仍然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农民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全国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均衡,各地的教育水平也参差不齐。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仍然淡薄,甚至政府机构中也有许多官员不学法、不懂法,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民众做事不计法律后果,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利用混乱场面创造的机会肆意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在少数意图不轨者的带领下极易产生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
1.突发危机事件应对能力薄弱
在中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影响较为广泛的群体性事件中,比如云南“孟连事件”、江苏“启东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广东“乌坎事件”、山东“平度事件”、厦门“PX 项目事件”等事件中,各级政府部门虽然最终都能够有效处理,但是也明显暴露出当今各级政府机构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应对像群体性事件,尤其是情况更为复杂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这样的突发危机事件方面的能力还非常薄弱。
很多基层政府的部门领导人在面临泄愤类群体性事件时,往往如临大敌,不知所措。由于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现场环境比较复杂,一旦处置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事件的发展升级,所以在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求负责现场处置的政府官员不仅要具有超强的心理承受能力、控制现场的能力,还需要具有出色的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等多种综合能力。这些能力显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迅速提高的,它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训练,而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这些能力方面的培养与训练明显不足。
2.官员腐败尤其是基层腐败突出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在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目标之下,中央政府为了调动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从而分权地方;加上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各级政府部门中又实行领导人负责制,导致各级政府部门的权力高度集中于领导一人之手。此外,由于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由上级任命,这就导致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人容易出现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忽视民众诉求的倾向。
另外,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政府一直处于社会生活的中心位置,对整个社会具有绝对的权威。虽然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之后有所改善,政府各部门一直在强调自己是“人民的公仆”,要建立以民众满意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政府权力仍然非常强大,而且还处于监督不足的状态。
在改革开放之后30 多年的快速发展中,中国有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以及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漏洞,官商勾结,贪污腐败,腐化堕落,甚至有些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采用各种手段肆无忌惮的强夺民众利益,导致在中国官民之间的矛盾尖锐。
3.处置措施失当
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最开始都是由具体的普通治安案件引发,然后“星火燎原”发展升级,最后蔓延成为出现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这些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处置策略失误、处置措施失当是造成事件快速发展升级的重要原因。
由于中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在新中国成立后又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很多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官僚主义思想仍然浓厚。很多政府官员习惯于依靠行政手段、强制手段来处理群众内部的矛盾。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初期,有些负责现场处置的政府官员既不愿意与事件的参与民众进行充分沟通,也不愿意倾听民众的呼声,反而声色俱厉、颐指气使,随意使用警力,导致矛盾快速激化,现场更加难以控制。
4.信息不公开造成传闻谣言盛行
在中国,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作为党的“喉舌”而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但是在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尤其是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民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有些政府官员要么是由于轻视媒体的作用,要么是因为新闻素养缺乏,要么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回避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这就导致官方信息缺失,民众不能及时了解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以及事件处置的最新情况。信息不公开,沟通不及时,导致了在混乱的事物表象面前,民众产生种种猜疑和误解,并且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紧急与突发性质,使得他们在这种情况之下通常会失去理智,陷入心理压力甚至恐慌之中,从而使局面更加复杂混乱。①孙多勇:《突发性社会公共危机事件下个体与群体行为决策研究》,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而政府及官方媒体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有意控制和封锁消息,加剧了民众对政府及其媒体的不信任感。②范铁忠:《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6页。此外,Bandura 的观察学习理论认为社会行为的学习是通过观察其他人的行为而获取的一种间接的经验学习方式。③莫雷:《西方两大派别学习理论发展过程的系统分析》,《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而网络媒体的开放性、匿名性、广泛性等特点导致网络上谣言四起,经常出现的暴力评论等再通过民众的口耳相传导致民众之间相互“传染”,使政府在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1.社会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缺失
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社会主体日益多元化,各种利益主体也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能够引发矛盾冲突的各种因素也在不断增加,能够引起社会风险的事件也在日益增多,加之中国又处于快速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够引起社会风险的因素更是远远多于其他时期。
但是当前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却没有能够及时与时俱进和转变观念,缺少对社会风险的评估与防范意识,对于那些能够引起社会风险的因素缺乏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想到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社会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他们在平时往往不注意搜集社会风险的相关信息,一旦遇到像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这样能够引发社会风险的突发危机事件时往往惊慌失措而不能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2.社会组织缺失
在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由于中国在较长的历史时期都是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出于维护中央权威和政权稳定的目的,社会组织要么被政府严厉禁止,要么处于政府的严格管辖之下,成为政府机构的附庸而缺少独立性。
这种缺少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并不能够有效地代表和维护所属民众的利益,这就导致在中国社会生活中民众与国家和政府是直接互动的。在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当政府部门想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时,却会发现他们所面对的是数量众多且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参与者。“谈判者缺席”导致政府在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处置难度极大,治理成本极高。
当今中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以及民族的伟大复兴,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必须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那么民众、社会和政府各方面应该从哪些方面来提高应对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呢?
1.加强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意识
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是导致中国近年来泄愤类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而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更会给各级政府部门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增加不少难度。随着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不管是现在还是未来都是必须要完成的重要工作。这就需要我们的司法、宣传、教育等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切实能够让民众日常生活中容易接触到的途径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比如以社区、企业等基本社会单元为基点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内容传授法律知识,逐步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
2.发展民生事业,维护社会公平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多属社会底层民众,他们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极易受到情绪感染,联想起自己平时在社会生活中所遭受到的种种挫折、失败和不公,从而产生情感共鸣和记忆认同,这种情感共鸣和记忆认同同时又会促使他们主动参与到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去。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我们要努力发展民生事业,不断均衡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社会公共资源。此外,还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完善和体制建设来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障“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
3.及时惩治违法暴力分子
当前在中国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难以处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大多数民众的过激行为中还掺杂着极少数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极少数不法分子可能来源于当地的黑社会团伙,也可能来源于无业青年,甚至还有可能来源于普通民众。他们通常在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升级过程中发挥着“带头人”的作用,他们往往带着“趁火打劫”、“唯恐天下不乱”的心理,认为“法不责众”,而自己混在人群中处于匿名状态。在这些心理的共同作用下,他们往往是最先出现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的人。对这些不法暴力分子必须及时快速依法处理,不能等到事后再来抓捕。否则不仅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和教育民众,还会促使泄愤类群体性事件更加难以控制。
1.规范公权力运行
在中国近年来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党政机关几乎无一例外成为参与民众的首选攻击目标。当前民众之所以会“仇官”情绪蔓延,关键原因就是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官员尤其是基层官员的贪污腐败、腐化堕落、卖官鬻爵、侵夺民利等行为导致民众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信任度不断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直接导致了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民众对政府的任何处置措施都极其敏感,政府官员任何的不当之举都可能引起他们的过激反应。
这就要求我们要规范政府的权力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化解尖锐的官民矛盾。此外,还需要根治腐败,不仅要“打虎”更要“拍蝇”。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往往是基层政府官员,他们的言行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所以规范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基层政府官员的言行,规范他们手中的权力运行才能重塑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只有当官员手中的权力切实得到民众的监督和制约,各级政府官员才能回归正确的角色定位——人民公仆。
2.畅通民众利益表达和维护渠道
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缺少维护渠道往往是社会矛盾累积的重要来源。在遇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民众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协商、信访、法律等体制内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当体制内的这些途径无法发挥作用,或者效果低微时,民众就会选择体制外的非法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虽然和普通的群体性事件有所差别,但是其深层次的原因也是民众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自己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并且缺少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已有的民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更多有效的能够让民众充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体制和机制。
3.加强突发危机事件应对能力
目前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在面对像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这样的突发危机事件时,要么如临大敌、惊慌失措,要么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缺少经验和策略,措施不当、决策失误。这些都突出表现了目前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突发危机事件应对能力普遍不足,需要进行系统的学习和培训。
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学习渠道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进行培训,培养他们处理像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这样的突发危机事件时所必需的综合协调能力、利益沟通能力、危机决策能力、舆论引导控制能力等多种能力。此外,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突发危机事件应对机构并设计处置预案,一旦遇到像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这样的突发危机事件便能够快速反应,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介入,尽快有效妥善处置,防止事件扩大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失。
1.加强社会风险评估与防范
古语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的评估与预警机制,不仅要建立有效的社会风险信息搜集网络,而且要确保他们能够持续有效的运行。
搜集相关社会风险信息仅仅只是工作的开始,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对这些社会风险信息进行系统的整理和分析,并将分析整理的结果反馈给相关应对部门,及早采取适当措施进行预防和化解。当前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注意结合最新科技,增强自身的社会风险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网络舆情的监控应当成为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
2.发展社会组织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由微小型的偶然性治安案件引发,然后像“滚雪球”一样在短时间内规模越来越大,对抗的激烈程度越来越高,最后出现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缺少矛盾的“防火墙”和“缓冲地带”,民众也缺少社会组织的有效约束使其极容易被情绪感染和传闻谣言动员参与到泄愤类群体性事件中去。
社会组织具有凝聚共识、整合不同利益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在中国社会组织目前发展比较薄弱的情况下,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对其进行必要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尽量不要对其具体的内部运作和管理进行干预,保持其独立性。这样才能使政府和民众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从而有效化解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与分歧。
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直接反映了我们这个社会中的结构性矛盾。一件普通交通事故,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甚至于一句为壮胆而胡编乱造的谎言都可能酿成一场群体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发泄,这种对社会、政府和现实不满的心态可能比群体性事件本身更为可怕。①孙元明:《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江南社会学院学报》第2008年第3期。所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将对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政治、经济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国家的崛起和民族的复兴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泄愤类群体性事件虽然出现了打砸抢烧等极端暴力行为,但是这些群体性事件并没有涉及到反对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涉及到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在整个社会中并没有出现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所提到的那种“社会合法性的撤销”。所以近年来在中国各地发生的那些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只是人民内部的矛盾,他们是可以通过社会内部的自我调节得到有效解决的。
对于泄愤类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我们既不能只“堵”而不“疏”,更不能只“处理”而不“治理”。除了文中所述措施之外,政府还应破除僵硬的维稳机制,推动一系列社会、司法和行政改革,培育将社会运动制度化的能力,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维稳与维权并重,在现场控制中切忌滥施高压,在事件结束后不要“秋后算账”,形成以利益均衡为主导的社会矛盾化解模式。②杨金东:《国外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理论与经验》,《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第2014年第4期。
随着中国的改革不断攻坚克难,随着反腐“打虎拍蝇”的持续推进,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随着法治国家建设水平的不断增强,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社会矛盾将会逐步得到消融,泄愤类群体性事件将会逐渐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