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若干关系

2015-05-18 21:55张兆林束华娜
商业文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原味文化遗产物质

张兆林+++束华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政府的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合理调适这些关系对于共同构成了理想状态的保护格局,创新联动机制,推进保护工作的全面进展极为重要。

自政府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也遇到了一些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如果这些平衡关系得不到理论上的解决,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就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甚至会对原本就面临生存危机的文化遗产造成新的伤害。本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需要妥善处理的若干关系予以梳理,希冀从问题入手推进我们的保护工作。

一、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放眼古今中外,重大事件都是由当时政府主导,并号召全体民众共同参与创造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存在于未被纳入主流文化体系的乡土文化之中,其所承载文化信息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为当时的社会上层建筑所关注,而只在民间传承发展,长此以往也就成为一种文化遗存物。虽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一直以各种名目有所延续,但是大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才蓬勃展开的。正是由于相当一批的知识精英的文化觉醒和政府的有力推进,国人才开始珍视伴随了民族千年的文化,体味推动民族发展的背景知识,其中符合主流价值体系的文化部分被冠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名目重新进入中华民族的文化视域。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空间是处于经济社会边缘的乡土民间,特有的文化圈与生态环境等是其存在与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惟有长期成长于其中的人才能真正知晓、理解、传承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肩负的重要文化遗产项目,并且能够原味的将其传承下去。但是,随着保护工作的强力推进,项目传承人也不可能置身其外,势必被纳入到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中。在政府的有序规划和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传承人的思维方式和创作方式也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势必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其所肩负项目的活态传承。当然,政府主导的保护工作并不能参与到项目传承人的核心传承中,在共同推进保护实践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交织。政府主导保护工作的初衷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序传承,但也存在由于个别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凭主观意愿开展工作的现象。成长于民间的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可以为政策的制定提供本土的经验借鉴,可以为国外先进的保护方法提供适用性蓝本。但是,如何使政府的主导保护效能最大化,并使传承人传承的项目保持不掉色、不变形,这就需要妥善处理政府主导保护与传承主体的本色传承之间的关系。

二、范围内保护与范围外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实践的探索,我国逐步探索出符合国情的整体性保护措施,如采取民俗村、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方式,实施一定范围的保护。目前的实践表明,整体性保护使范围内的诸种文化遗产项目得以较好的保护和延续,而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便利。

整体性保护的理想状态是处于保护范围的诸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按照其应有的发展规律演进,能够维持并促进保护范围内的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理想保护状态的实现需要将保护范围完全独立于当地大范围的经济社会发展之外,使其彻底隔离开来,成为理想中的文化飞地。但是,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的再分配带来了大范围的人口流动,原本相对独立的文化经济单元也已不复存在,一切文化经济单元都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整体经济规划中,并与其它文化经济单元发生着微妙的关系。如何实现项目整体保护的预期目标,保护好范围内的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使其被纳入到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需要妥善处理范围整体保护与外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平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必然带有其所经历的时代信息,其本身就是一种时刻在演进丰富并始终维系核心文化基因的社会文化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项目传承人原滋原味传承的项目为民族文化复兴和国家软实力建设保存更多的文化基因。保护实践最为理想的状态,就是传承人所传承的文化遗产项目成为当代人知晓前人的手艺技能、行业信仰、社会风俗甚至是透析当时整个社会阶段的文化信息的文化物象。通过对该文化物象的分析,能够对当时的社会状况有一个相对全面客观的了解,以求以史为鉴,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借鉴。作为社会一员的项目传承人也有自己的思维逻辑、文化信仰、兴趣爱好等,其对历史及现实的理解一定会或多或少地体现在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同时,由于时代与生态的变化、甚至部分物种的消亡,部分传承的项目在原材料选取、行业禁忌、审美导向等方面也会有所变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传承过程中,如何界定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是保护实践面临的棘手问题。鉴于知识水平和保护视野的限制,项目传承人对原味传承与适度创新理解和把握尺寸很难衡定。倘若靠专家团队或政府机构等为其界定和把握,很可能出现越厨代庖的现象。从文化传承角度而言,传承人的使命就是完整的传承其所肩负的项目,但是对于技术创新的向往和对原有高度的突破也是每一个高水平传承人的夙愿。虽然政府和专家一直号召传承人原味传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味传承和追求创新之间的问题一直存在。如何对其进行一定量和度的认定和掌控,以及如何把量与度落实到保护和传承实践中将对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包含的原始文化印记和时代文化基因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传承主体的原味传承与追求创新之间的关系。

四、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

如火如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在促进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培育民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也对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原生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就在于努力使其能够不受其他外来因素的干扰按照其自身演化规律发展。但是,作为不同时代文化信息载体甚至是部分历史影像综合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所处历史环境的文化信息和民众生活有着各种联系,其自身的传承演化也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历了不同文明阶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必然带有不同时代的文化印记,当今时代也不例外。

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认知以及采取的多种保护措施,都是基于当今世界社会状况及人类现有的知识结构做出的,是基于一个历史时期的现状而采取的文化自卫。但是,若放在更长的人类历史来观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历了多个社会阶段,那么现在是否是其必经的社会阶段?如果不是,其是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间隙中穿越,还是在某一个历史时刻终结?如果是,我们的保护实践是否已经改变了其传承发展的规律?为了更科学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如何在保护实践的有力推进与项目的自身演化之间实现平衡?如果不能及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很难说我们今天的保护实践不是一种新的破坏,在若干年后不为历史所否定。从问题着手来推进保护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行社会阶段的关系,协调保护工作的有力推进与项目自身演化之间的关系,使其找到在当今社会和历史长河中的合理定位。

五、传承主体的经济收益与具体项目的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作为现实经济社会中的一员,项目的传承主体也有一定的利益诉求,这是其作为社会个体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如果,我们对项目传承主体的利益诉求置之不理,忽视其经济收益,恐怕也就无人再愿主动从事相关项目的传承。离开了项目传承人的项目,也将不复存在。但是,我们也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不仅在于其经济价值,而在于其所包含丰富的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等。如果片面的注重其经济价值,过于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济效益,恰恰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曲解和破坏。

在具体保护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是最为重要的。我们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的前提,就是认识到其所含有的巨大的社会效益,这是其存在的根本。在传承实践中,当项目的社会效益和传承人的经济收益出现冲突,传承人追求经济收益而舍弃社会效益的几率就会变得极其大,所以这就需要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而且还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但只是提供了一些宏观层面的规定,对于调和不同保护力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博弈很难提供可操作性的参考。

六、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并非说明我们的保护工作寸步难行,反而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保护工作正在各个层面积极推进,说明各种保护力量发挥作用处于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正确的对待和解决这些矛盾关系,妥善处理矛盾双方的利益诉求,需要学界探索各种保护力量保护效能最优化机制,使保护工作处于一种协调有序的状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遇到的一些问题,相信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和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拓展能够及早解决。

作者简介:张兆林,山东济宁人,1980-,聊城大学副教授,山东省重点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方向带头人,主要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束华娜,山东济宁人,1979-,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文化遗产保护、教育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社会力量研究”(14CWYJ03)阶段性研究成果;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组织研究”(J14WJ6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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