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案件报道的“连带”失实

2015-05-17 01:19江汉超
中国记者 2015年3期
关键词:呼格吉勒改判

□ 文/江汉超

案件资源是媒体报道的“富矿”。案件报道的主要信息来源,多为政法办案、公诉、审判等部门,本应权威。但如果政法部门案件办错了,报道也可能会“连带”失实。2014年两起在国内产生很大反响的冤案错案,念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分别被改判,彰显了我国司法的进步。然而,梳理这两起重大冤案错案的相关报道,就会发现部分媒体报道的失当。其实,在案件报道中,做到审慎、专业、严守操作规程,完全可以避免报道的失当。

一、案件改判,报道“连带”失实

念斌投毒案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二人死亡。警方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定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此前福州中院死刑判决,宣告念斌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桩一波三折的案件,引起媒体强烈关注。2008年之前,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多以当地媒体报道为主,报道的重点主要是当地警方如何破案等。

如《某某某,投毒案犯的克星》,该文详细介绍了福建公安系统一位毒物鉴定专家的破案经过,透露了念斌案侦破的细节。念斌案送检的多件检材最初并未鉴定出毒物,报道称“此前这起6人中毒死亡2人的案件,事发当天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都显示阴性(无毒)”,突破口是该专家从一口炒锅中检出鼠药成分,从而破案。①后来,经大陆和香港多位权威毒物专家审查该鉴定结论和图谱,认定检验结论是错误的。这个鉴定意见,也成为念斌最终被判无罪的一个重要依据。

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在警方内部,该案被称为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随着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

失当报道主要有:《“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这是一篇典型的案件通讯,详细记述了案件发生后,警方如何“斗智斗勇”侦查破案的详细过程,报道中提及的人物身份、姓名等交代得都很详细,稿件配发了警方会办案件和呼格吉勒图指认现场的图片,报道感觉非常真实、可信。②

二、“内外交错”致案件“连带”失实

由于念斌案和呼格吉勒图案被分别改判,上述案件报道也“连带”失实。一个地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媒体及时报道是分内的职责,但案件被改判引发报道失当,值得反思。笔者多年从事政法报道,认为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从外因方面来说,造成冤案错案的原因很多,有社会的法治环境、地方的法治氛围、具体办案人员的素质等多个方面。政法部门办案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一些案件的侦查过程还要保密,相对封闭。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基本以政法办案部门的介绍为准。一般来说,来自这些部门的信息权威、可信度高。对于媒体来说,是权威的信源。所以,要判断一个有影响的案件办得对错,可能超出了媒体的能力范围。

从媒体内部来说,造成案件报道失当的原因可能是没有把握好“度”。这个“度”包括报道内容的尺度,以及报道的时间节点等。警方宣布案件破获,并不等于案件就画上句号。在法院没有判决有罪前,涉案的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这个时候,对涉及到的破案手段、破案过程等就不宜作过分详细的报道。

《某某某,投毒案犯的克星》一稿,发表时距离案发仅仅两个月时间,案子都还没有到法院,稿件就认定念斌是罪犯了。实际上,该案在此后多年时间里,数次判决,最终被改判。如果看到案件后来的反复过程,记者可能就不会那么大胆地介绍侦查过程了。

“某某某一件件地检测排除可疑物,当拿起一口被清洗得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检测时,某某某并没有预料到,令他兴奋的结果会这么快出现,因为锅被洗过,即使有氟乙酸钠,其溶水那么强早就跑得无影无踪了。然而灵敏的测毒仪器却发出提示:锅里沾有氟乙酸钠!”这段文字介绍的是关键证据的发现过程。在案件报道中,涉及关键证据的内容报道得太过详细,一是容易泄密,再则是因为还没有得到最终认定,未必就是“板上钉钉”的真相。

《“四·九”女尸案侦破记》,发表的时间是1996年4月20日,距离案发仅10天时间。此时,案件尚未被提起公诉。文中甚至出现了“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样的认定有悖于司法公正。

“按常规,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进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并不为奇。问题是谁发现的?谁先报的案?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这是许多案件报道中常有的写法,有场景,也有心理描写,真实且吸引人。但这样的报道,未必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

对于外因判断的能力不足,媒体内部把关失守,自我保护不够,频踏雷区,“内外交错”造成了案件报道的失当。一旦案件被改判,报道失当的媒体就会陷入尴尬境地,甚至遭遇侵权诉讼。

三、对策:审慎、专业和严守操作规程

一件重大案件被改判,引人关注,而相关报道失当,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不能不说是媒体人的遗憾。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媒体报道可以长期保存,对案件报道提出了更高要求。避免案件报道“连带”失实,可以从审慎的态度、专业的精神和严守操作规程三个方面筑起一道“防火墙”。

首先是审慎的态度。“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对于从事案件报道特别是命案报道的记者来说,尤应慎重落笔。在案件报道中,许多媒体记者接触的都是政法部门的办案、审案人员,多是单一信源。而这些部门出于宣传自身的需要,希望媒体记者按照他们的意愿报道。实际上,一些媒体记者也确实是这么做的,案件报道无形中成了政法部门的工作宣传。

▲ 2015年2月9日,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在旁听赵志红案后接受媒体采访。当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任军川/摄)

这时,记者应该想到,报道中还有另一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尊重和保障。要多想想他们其实还是“嫌疑人”,有可能是无罪的。如果以审慎的态度采访写稿,绷紧了弦,多几分敬畏心,报道就可能不至于失当。

其次是专业精神。在一些发达国家,从事案件报道的记者,许多人都具有律师资格证。

案件侦查、审判具有专业性,案件报道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从事案件报道的记者应熟悉政法部门的办案过程,通晓专业知识,不说外行话,还能把生硬的专业术语转换为通俗的表达,要熟悉政法机关的办案纪律,不能暴露侦查手段、泄露侦查秘密。

需要提醒的是,有的媒体刊发一些社会上的自由撰稿人采写的案件稿件。这些作者不受新闻纪律和侦查纪律等限制,一旦把关不严很可能有失当的风险。

第三是严守操作规程。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审判程序还分一审、二审等。如果生效的裁判有错误,一定条件下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死刑案件,还需经最高法院复核。

而案件报道也应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目前的案件报道,很多是在警方侦查、立案阶段发出的。上述失当的案件报道也是如此。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媒体的案件报道有限制:对于正在侦查、起诉和审理的案件,以及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得公开报道;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和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判决结果,没有把握的案件和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等。③

在案件报道中,准确比快更重要。不遵守操作规程,可能增大报道失实的风险。如果在不适宜详细公开案情的时候,不妨发一则简单消息。只有在案件已定性,才可以作详细报道。在稿件写作中,记者应尽量保持客观公正,使用有来源的引述,避免主观判断,报道的每一句话都需经得起推敲,所有细节必须真实准确,不能加以想象和夸张。

造成错案冤案的原因非常复杂,案件报道应力避“跟着错”,不能用媒体的信誉为错案冤案背书。这既是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是江苏《东方生活报》副总编)

【注释】

①http://news.sina.com.cn/o/2006-09-21/012010068084s.shtml

②http://news.china.com/zh_cn/history/all/11025807/20141216/19109801_all.html

③柳斌杰主编,《新闻记者培训教材2013》上册,第242页,人民出版社,2013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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