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女方做主

2015-05-15 17:13:34
现代家长 2015年5期
关键词:抚慰金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问:今年1月,我和新婚丈夫生气,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其间,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一时冲动,我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丈夫得知后非常气愤,扬言要请律师告我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了他做父亲的权利,还要向我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请问,我真的犯法了吗?

顾义伟(陕西宝鸡)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和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你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虽然行为不理智,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你丈夫以你擅自终止妊娠,侵害了其权利的赔偿主张,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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