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友
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因为对继承法了解不足,留下无效遗嘱后遗憾离世。而在这些无效遗嘱中,有许多又是老人生前真实意愿的表达。面对无效遗嘱,有没有补救的办法?下面的案例告诉我们:继承人只要放平心态,完全可以通过妥善协商来解决遗嘱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尊重逝者、实现遗嘱人遗愿的目的。
子女见证签字无效,可视签字为协议
【案例】83岁的张老太近几年一直卧病在床。不久前,老人因为心脏病住进了医院。想到自己身后尚有楼房一套、存款20余万元等财产,她担心子女日后为财产继承闹矛盾,她当着前来看望她的几位老邻居的面,将4个子女叫到身边说:“妈这次住院也不知道能不能出院了,我现在就在这里立遗嘱,请邻居来当见证人。”张老太一边说,代书人(邻居马某)一边记。遗嘱中,张老太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家境困难的大儿子,存款等财产由4子女平均继承,4子女都非常赞成。随后,张老太、2名见证人及4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张老太去世后,大儿子为房产过户办理遗嘱公证手续时,因子女均成了见证人,遗嘱被视为无效。
【分析】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为见证人。该代书遗嘱因4子女的签字、成为见证人而无效。
【补救措施】此种情形下,4子女的签字,可视为尊重母亲的临终遗言,并按这份充分体现母亲真实意愿的遗嘱分配所达成的协议。既然4子女均尊重、同意母亲对其财产的处分,那么,4子女完全可以另行起草一份协议书,达成按母亲遗愿分配财产的协议,并一起帮助房产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这样既未违背母亲的遗愿,又能顺利完成遗产分割,而且,连公证费都省了。
与子女所签协议无效,可主张多分遗产
【案例】72岁的韩老太在其妹妹的协助与见证下,背着其他子女,与大女儿私下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大女儿照顾母亲的衣食住行并为她养老送终,母亲将1居室的楼房及3万元存款等全部交给大女儿。协议签订两年后,韩老太因病去世。事后,老人的其他儿女找到姐姐,要求分配母亲的遗产,姐姐拿出有母亲签字的遗赠扶养协议,拒绝分给弟妹们遗产。争议双方均不让步,其他子女准备打官司解决。
【分析】《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约定遗赠扶养协议,对当事人有严格限制。依据《婚姻法》关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之规定,订立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需要也无法另行签订协议创设。所以,韩老太与其大女儿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因与法律规定相悖而无效。
【补救措施】该扶养协议无效后,韩老太的子女们可按法定继承原则来分割遗产。但在分割时,依据《继承法》第十三条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韩老太的大女儿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弟妹们协商,达成一个协议,这样,既可节省诉讼费用,又可避免亲兄妹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后打印遗嘱无效,也可不按原遗嘱分割
【案例】3年前,曹老伯为防止“后事”引发纠纷,经与5个子女商量后,写下遗嘱:百年后,13万元存款留给小儿子曹勇,所居住2居室房屋由5子女共同继承,其他4子女均同意,还表态说:若老人日后花费多、小儿子付出多,大家还可少分遗产。近日,曹老伯因病将13万元存款花净后去世。5子女分割遗产时,曹勇却拿出一份打印的遗嘱对大家说:“父亲临终前又立了新的遗嘱,说原来遗嘱作废,房子全部归我。”而这后一份打印遗嘱,其他子女都不知道何时所立,可上面却有曹老伯亲笔签字,又挑不出毛病。这后立的遗嘱能否代替前一份遗嘱?
【分析】若没有证据证明该遗嘱是曹老伯亲自打印,或可证明是由他人(无利害关系人)代为打印的,一般应认定为代书遗嘱。而依据“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要求,该遗嘱当属于无效遗嘱。只能认定写有“2居室房屋由5子女共同继承”的那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补救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鉴于曹老伯所拥有的13万元存款早已被他治病花光,小儿子曹勇赡养老人付出更多这一情况,而且,当初其他4子女曾有“若老人日后花费多、小儿子付出多,大家还可少分遗产”之表态,5子女只要协商一致,可以不按老人前一份生效遗嘱继承。
舅舅代笔无效,可协商按遗愿继承
【案例】齐先生的父亲因胃癌手术出院后,当着3个子女的面(老人共4子女,二子齐广余一家在外地打工),让齐先生的舅舅代笔,立下了遗嘱:将房子交由与他一起生活并一直赡养他的小女儿齐兰兰继承。齐兰兰负责老人全部“后世”费用,并补偿给其他子女每家2万元现金,在场的3子女均点头同意。因为是代笔书写,视为父亲亲笔遗嘱,所以只有父亲一人签字。老人去世后,齐兰兰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时,因该遗嘱并非老人亲自书写而被认定无效。二子齐广余也以该代书遗嘱无效为由,要求继承遗产。
【分析】该遗嘱是老人授权让内弟代笔书写,并非老人亲笔书写,此种情形下,只能认定为代书遗嘱。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齐先生的舅舅因与齐先生等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是不能成为见证人的。因此,该遗嘱无效。
【补救措施】齐先生的舅舅作为法定见证人虽是无效的,但作为协助老人完成真实遗愿的唯一在场的长辈,他可以当时在场的3个子女同意为由,将老人的4子女召集在一块儿,引导他们尊重老人遗愿,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按老人遗愿完成遗产分割。当然,若二子齐广余仍不认可、不同意,也可按法定继承的份额对他予以单独计算并给付。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