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及其免责事由方面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谓饲养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
2.须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如农作物被践踏、毁损;人身伤害如致人伤残、死亡等。
3.须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挑逗、殴打、投喂动物造成的,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必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过错。
本案中,打狗人郑某在公共场所打狗,应当预见到狗逃窜会造成他人损害,其打狗行为具有过错;养狗人林某和养猪人董某疏于对饲养动物的管理,也是有过错的。因此,三人的行为对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都是不可缺少的原因,这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文:王念一图: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