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振林
刘三最近买了套房子,正在装修。这天,他来到装潢店,为新房选择窗帘。装潢店老板叫杨小光,一见生意上门,热情地说:“我们都是包制作和安装的。先生如果不放心,我亲自上你家去安窗帘。”刘三想想也行,就下单了。
几天后,杨小光依约来到刘三的新房,帮助安装窗帘。房子位于四楼,安装窗帘用的不锈钢管长约五米,无法进入楼道。于是,杨小光在刘三的协助下将不锈钢管从楼下递上四楼。这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杨小光举着钢管往上送,一时大意,没看上方,结果钢管不慎与四楼阳台旁的高压电缆线发生了触碰,杨小光当场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小光妻子李艳找到刘三,要讨个说法。刘三毫不客气地对她说:“我这花了几十万买的房子,人还没住进去,就出了这样的事,现在住又不敢住,卖又卖不出,你说我这损失找谁去?”
听刘三这么一说,李艳一时语塞,委屈的泪水刷刷直往下流。刘三心也软了下来,自己虽然憋屈,但毕竟人家死了男人,更不幸。于是他口气放缓地说道:“你丈夫的事,大家都没想到,我也很难过。但我和你一样,都是受害者。依我说,你应该去找供电公司,他们才是真正的惹事方。”
李艳就去了供电公司,结果供电公司根本就不搭理她。李艳顿时陷入了无助境地。旁边有人提醒她,去找律师问问。一语惊醒梦中人,李艳咨询律师后,将刘三和供电公司作为被告一同告上了法院。
很快就到了开庭的日子。
原告李艳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受害人杨小光受雇为房主刘三装窗帘,房主就应该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而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正是安装窗帘所致,所以房主刘三对杨小光的死要负全部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经营和管理者,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加强,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刘三越听越听不下去,上门安装是杨小光主动提出的,举钢管时又是杨小光自己不小心,怎么要我承担责任呢?刘三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辩论更专业:“刘三与死者之间所形成的是关于窗帘制作及安装的承揽合同关系,刘三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没有过失,所以他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供电公司的代理人也认为,是杨小光忽略了安全问题,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合议庭对这起案子进行了评议,认定刘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应按赔偿额的40%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即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事中从事高压作业的供电公司当属无过错责任承担范畴,而作为定作方的刘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