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崔文静
作为民族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宗教文化既是民族文化核心内容,也是我国进行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宗教文化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是许多民族的重要文化基础。能否调动宗教文化资源为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社会发展做贡献,是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内蒙古地区的宗教文化历史悠久,留下了丰富的宗教文化遗产,既有非实物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有物化形态的历史文物。这些宗教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文物价值,蕴藏着深刻的民族文化内涵。因此,加强保护内蒙古民族宗教文化,合理开发利用宗教文化产业,是增强社会软实力,促进我国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民族宗教文化的保护、传承、研究、开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制定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保护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优秀的民族宗教文化加以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通过具有针对性的文库、数据库、人才库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各类“民族民俗文化博物馆”的建立等具体措施,许多优秀的民族宗教文化得以恢复、保护、传承和发展,成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文化资源在内蒙古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丰富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宗教文化产业和旅游业“从经济形式来讲,其主要特征一定是与宗教有关,并且以寺庙为载体形成了‘内循环、外辐射’独特的经济特征。” 内蒙古拥有众多宗教文化圣地,构成丰富的旅游资源。如内蒙古呼和浩特素有“召城”之称,形成了内蒙古独特的“召庙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有大召、贝子庙、库伦旗三大寺等,这些寺庙内不仅收藏有众多的文物,在建筑上更有独特的风格。不仅有藏、汉结合式,还有蒙、藏、汉文化结合式,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蕴藏着深刻的民族文化内涵,从而成为佛教建筑艺术的奇葩。寺庙中的彩绘、镌刻、雕塑和经书等对于研究蒙古史、佛教史、美术史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游人不仅可以感受到宗教文化的博大精深,了解宗教文化的渊源,更能领略到内蒙古地区各民族所创造的独具一格的宗教文化。
内蒙古依托宗教文化资源,突出特色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区域经济结构得以优化升级。初步建设或正在规划锡林浩特蒙元文化城、鄂尔多斯文化产业园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民俗文化产业园区等与宗教文化、民族民俗有关的民族文化产业园区。一方面传承和弘扬了内蒙古各族人民优秀的宗教与民族民俗文化,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文化需求,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自治区党和政府,以及学术界、宗教界和各族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宗教文化的保护、宗教文化产业的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较多值得关注的实际问题。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以及民族宗教文化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协调的现象。因此应当从内蒙古的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一个多方合作、共同保护、研究、开发的综合态势,为内蒙古地区文化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贡献。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保护和继承为基础,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民族特色为导向,以服务人群为根本宗旨,以现代传媒为宣传手段,保护内蒙古宗教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宗教文化产业
1.坚持以保护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为基础,把保护和继承放在首位。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中,特别是许多有形的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具有历史的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特别要警惕开发中所带来的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破坏,坚决避免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破坏性开发。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全社会应增强对民族宗教文化的保护意识,树立“保护第一”观念。党和政府要以对历史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有效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利用民族宗教文化,推动民族宗教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发挥民族宗教文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广泛征求学术界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做到慎重决策,精心设计、准确施工,突出文化品位,保持民族宗教特色,这样才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2.坚持以科学规划,分类开发与利用为前提。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做好整体规划,整理制订出民族宗教文化保护名录,制定分级、分类保护的规范和标准。整合力量,把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研究人才组织起来,相互协作、共同配合,共同参与到对宗教历史、宗教文化、宗教名胜的整理、挖掘与研究工作中来。通过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地调查,在尊重历史又兼顾现实的基础上,提出保护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方案,经研究确认后列入历史文物保护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分级投入的原则,加大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保护经费的支撑力度,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区别对待,分别投资。同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政府作为经费投入的主要承担者,要确保经费的投入,同时调动社会各界和民间私人参与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吸收民营资本进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3.坚持以整合资源优势,注重整体综合效益,以体现民族特色为导向,走品牌发展道路。立足于全区的规划和统筹,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物质形态与非物质形态的民族宗教文化紧密结合,从历史、文化、人文、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整体保护。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过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使具有民族特色的宗教文化得到良性传承和积极发展,恢复了既有的社会功能与文化价值。如蒙古族的 “安代”传统艺术形式,“那达慕大会”及赛马、摔跤、射箭等传统竞技,鄂伦春族的“古伦木沓节”, 达斡尔族的“斡包节”等,其信仰仪式表达了社会认同与归属,更因其鲜明的民族特色成为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开发中,不仅仅是对宗教建筑设施的单一保护,更要以保护优秀宗教文化为前提,尊重宗教文化自身规律,加强研究论证,科学合理规划,发掘有内蒙古地区特色的民族宗教文化,力争打造精品项目。
4.坚持以弘扬优秀宗教文化传统、服务人群为根本宗旨,避免出现过度商业化、功利化、娱乐化倾向。政府采取统一管理、重点开发、多渠道建设模式对民族宗教文化资源进行保护、开发与利用,但在这一过程中应避免出现过度商业化、功利化、娱乐化倾向。因为民族宗教文化本身具有一种宗教的超越性,宗教活动场所具有信仰家园的神圣性,所以民族宗教文化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从根本上讲是弘扬民族宗教中优秀的、积极的文化成分。如果将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社会一般的经济活动等量齐观,视作一体,以追逐利润为唯一目标,那就是舍本逐末,舍神圣境界而入世间之流俗了。因此在宗教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中应当正确地把握国家宗教政策与文化发展战略,尊重宗教文化传统和宗教仪轨,深入挖掘民族宗教文化的内涵,做到既尊重宗教,又发展经济,而不是首先考虑宗教文化资源的商业化运作和宗教现实资源的功利性运用。在开发民族宗教文化资源时,要扎实推进对民族宗教文化理论知识的研究,准确理解宗教文化的内涵和本质,充分认识民族宗教文化理论体系的博大精深,以及以民族宗教文化为主体的文学题材、文学形式、文学内容的丰富多彩,进一步挖掘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我国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的内容,通过举办有关宗教学讲座等举措,向大众进行通俗性传播,发挥民族宗教文化在教化民众,净化人心,服务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以提升旅游者、参观者的精神修养,加深对民族宗教文化的认识和理解。
5.依托信息技术,通过现代化的媒介平台,构建新型的保护、开发与利用模式。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中,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民族宗教文化资源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通过与信息运营商的合作,或借助现代影视等传媒作为宣传渠道,将民族宗教文化以精美的图片、优美的文字、丰富的视频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不仅让内蒙古人、中国人,而且让全世界的人都认识并了解内蒙古的民族宗教文化,推动民族宗教文化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6.在以宗教文化资源为主体和依托的景区中,应当规范政府行为,对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开发管理模式加强治理和引导,打破民族宗教、文物、旅游、城建规划等部门条块分割、资源管理分散的传统模式。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责任,分清寺观内外,教界内外的界限,理顺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及早实现宗教界的自主管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是旅游景区中的商业乱象进行综合治理,还宗教活动场所的本来面貌给宗教,还旅游经济给商业市场。
(二)宗教界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使命
在内蒙古自治区宗教文化资源开发中(主要是佛、道教的寺、观。清真市、天主教堂,基督教堂尚处于待开发状态),宗教界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使命。
1.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其综合素养,更好地弘扬宗教文化。宗教文化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从本质上讲应以宗教组织和宗教信仰者为主体,以弘扬优秀的、健康的宗教文化、宗教精神和价值为宗旨。只有这样,宗教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才会具有现实的生命力和现实魅力。那种认为可以不依托宗教组织,抛开宗教事业,仅仅依靠一些外在的捷径就可以有效地开发宗教文化资源的想法只会损害宗教文化资源,甚至会把宗教文化变成一种负面的文化资源。只有通过宗教界自身的努力,其文化资源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也才有可能有效地开发出来,宗教教职人员才能真正起到传史、资政、教化之功用。因此,宗教界人士应当结合时代特点和社会需求, 自觉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使命,引导信教群众广泛参与到保护、传承宗教文化的实践中来。挖掘宗教文化、宗教教义、宗教道德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内容,弘扬宗教文化中具有积极导向作用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和生态观,使游客在游览中受到启发和教育。把寺院、道观开发成可以修身养性、陶冶情操、净化心灵的地方,发挥宗教文化启迪思想、提升道德素养等文化教化作用以及心理调适作用。
2.宗教界加强自律,维护宗教界的正面形象。改革开放以来,各大宗教不断进行自我调节,积极参与社会事务,日益融入世俗生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宗教场所市场化、宗教活动商业化的现象较为突出。许多佛教寺庙成为了集历史、宗教、民族文化为一体的旅游景区。对宗教文化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宗教活动势必会成为其中的一部分。大批旅游者的到来会对传统宗教活动产生一定的干扰和影响。如内蒙古一些著名的寺庙,在旅游旺季,不少喇嘛在诵经念佛之外,还忙于接待游客,为其祈福。宗教活动场所被开发为旅游名胜,在获得丰厚经济利益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大批游客的涌入,带来的物质世界的庸俗化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对一些年纪较轻、定力不足的教职人员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宗教教职人员戒律松弛、信仰淡薄、追名逐利、贪图享乐等现象。另一方面,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也可能会出现为获取经济利益,违背宗教教义,为迎合旅游者的需求,随意改动宗教活动仪式,并利用旅游者祈福禳灾的心理,把进香、捐功德等活动变为敛财的手段。因此在宗教文化资源开发中,宗教界自身要加强自律,要有超越的境界和清静的心态,将其经济活动控制在不损害宗教神圣性的范围之内,控制在宗教戒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将经济活动所挣之钱用于宗教事业和慈善事业,倾心向善,利益人群,而非用于生活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宗教教职人员的言行举止,不仅要让信教群众信服,还要自觉接受并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培根固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赢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