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意见十大看点

2015-05-12 02:18余晓洁崔静杨维汉
创新时代 2015年4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意见

余晓洁+崔静+杨维汉

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收益下限可提高至50%,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转制科研院所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改进和完善GDP核算方法……

2015年3月23日,新华社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本文为您梳理这份重要文件的十大看点。

意见指出: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意见明确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四个坚持”和一个目标:坚持需求导向、人才为先、遵循规律、全面创新。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保障。

看点二:

清除障碍

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

分割

如何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关键。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意见明确要求,要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此外,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

为了激励成果转化,意见提出要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同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点三:

重奖精英

科研人员

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提高到不低于50%

看点四:

天使投资

研究制定

天使投资相关法规

为了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同时,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看点五:

企业“话语权”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

如何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的主体?意见提出,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看点六:

技术移民

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

科技创新人才

为了让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意见提出要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看点七:

改进

GDP核算方法

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

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

的考核范围

在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方面,意见提出,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看点八:

市场导向

国家投入方式以

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意见明确,要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看点九:

改革转制

科研院所向

“集团化”和“市场化”改革

“集团化”和“市场化”是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的两个重要方向。意见提出,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同时,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看点十:

产学研融合

科研人员

可带项目流动或创业

为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本文转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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