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地方政府性债务戴上“紧箍咒”

2015-05-07 17:07王克修
北方经济 2015年4期
关键词:紧箍咒政绩负债

王克修

《西游记》大闹天宫的孙悟空让众神头痛不已,曾几何时,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也出现了一只“孙猴子”,那就是地方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在某个时点上,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由于以往支出大于收入所形成的赤字总和。截至2013 年6 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 亿元,比2010 年底增加38679.54 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面对这种状况, 各界人士发出警语:快给这只“猴子”戴上一个“紧箍咒”吧!

那么,作为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地方政府,这么高的负债,拿什么来还呢?以往的经验有四:一是新官不理旧账,不管不问让它烂;二是拆东墙补西墙,借钱还债;三是加强政府收费项目的征收力度,用收费来还账等;四是卖土地还账,这也是地方政府最有底气的方式。

地方政府负债过高,固然有其本身的需要,但是更多地体现了地方政府领导风险意识差,急于出政绩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甚至与政府主政官员的关联利益有关。

当然,适当的地方政府债务也具有正面、积极的作用。2015年人大闭幕会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中国的经济还处于合理区间,而且我们的储蓄率比较高,地方政府性债务70%以上是投资性的,是有收益的,而且我们也正在规范债务平台,堵后门、开正门。因此,在现实状况下,关键是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加强债务风险管理,给地方政府戴上“紧箍咒”。

戴上法治的“紧箍咒”

虽然我国地方政府不大可能出现美国“底特律政府破产”结局,但仍需细化对债务的监管举措,如人大应怎样监督举债行为、债务到期还不上该如何处置、谁应承担责任等,都需要在预算法中明确权利和义务。中国原有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但在中国城镇化进程提速背景下,面对地方建设投资热潮,现行规定虽卡住了地方政府发债的闸门,却没有挡住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脚步,不断激增的隐性地方政府债务成为中国经济风险之一。预算法修订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对地方发债规定了诸多限制,如“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条条“紧箍咒”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不仅要摸清债务家底,而且要把政府融资举债纳入法制轨道,对政府举债比例、数额进行科学界定。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治理地方政府过度负债。防止地方政府旧债未还又添新债。更重要的是,要前移监管关口,给地方政府盲目举债套上法律“紧箍咒”。比如,把政府过度负债纳入政绩考核范畴,多从民生角度审视官员政绩,完善包括政府负债在内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等。只有这样,才能堵上政府负债黑洞,维护政府形象与公众权益。

戴上审计的“紧箍咒”

政府性债务审计,摸脉更要开方子,否则势必陷入“年年审计、年年加重”的恶性循环。追根溯源,地方政府大肆借钱、债台高筑的原因有三:其一,财权事权不匹配。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后,大量的财权上收中央,较多的事权下放地方,教育、医疗、民生工程、社会福利处处都要地方政府增加投入,许多配套资金只能通过举债筹措。其二,干部考核不完善。传统政绩评价指标中,以GDP、城市建设、形象工程为导向的问题普遍存在,加之考核问责不涉及政府债务,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一些地方干部举债发展。等到债务压力和风险凸显,借债的前任官员早已升迁提拔,还债包袱则像“击鼓传花”一样甩给后任。其三,债务监管不规范。举债决策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论证,导致举债规模不受限制,更多地体现为长官意志;一些地方政府对债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全面,加大了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的难度。

全国性审计工作要对中央、省、市、县、乡5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彻底“摸脉”和测评。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跳出“审而不计”的窠臼,推动相关规范约束措施的落实,给盲目举债发展戴上“紧箍咒”。认真落实经中央批准,中组部印发的《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强调对政府债务状况等情况的考核。这相当于给盲目举债的干部上了“紧箍咒”。不顾有无偿债能力盲目举债,根源在于不承担责任,要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把政府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追责。

戴上评级的“紧箍咒”

发布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十分必要。评级方法的核心正是揭示债务主体安全负债的规模上限,告诉我们什么是其不可逾越的债务红线,从而起到最为直观的预警效果。

评级涉及用于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一系列具体指标体系,如地方债务的总规模、当年发债规模、发债的具体条件、债务发行方式、风险预警、偿债基金、债务违约,等等。所有这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在国债管理层面已经相对成熟,转用于地方债只是一个技术和时间问题。但与发达国家信息公开不同,我国地方政府信息一般不公开,评级机构很难主动做信息评级,需要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展开,所以取决于政府部门的需求,目前还停留在方法论证阶段。

总之,为了加快经济增速,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负债经营、举债投资建设,且国家对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和有效监管,这就形成了地方政府多头、无序的融资局面。其结果是,显性和隐性债务膨胀,偿债风险随之抬高。需指出的是,地方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不是一个概念。地方债务 = 地方政府性债务 + 地方企业债务 + 地方家庭债务。可见,地方政府性债务是衡量债务存量的最小口径,真正的麻烦在于三者叠加。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债务风险管理,给地方政府戴上“紧箍咒”。其中,法治和透明要成为牢不可破的原则:该确立法律框架的搭建框架,该申明财政纪律的颁布典章,该转化管理方式的协调推进。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中心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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