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芳华,颜 烨
(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北京东燕郊 101601)
监督管理和法治,是国家政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定主体按照一定目的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涉及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及其方式(体制机制)、职位和责任等。劳动生产领域的安全监管和法治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必然举措,主要是指政府或企业立法立规、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法治。安全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和题中之义。我们认为,安全生产系统作为社会宏观大系统的一个小系统,同样内在地在包含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其中,目前中国安全生产监管和法治现代化成效如何,达到何种水平,需要进行一定的社会评价(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主要使用“安全法治现代化”的提法)。
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政治法律子系统主要关涉行动者的目标实现功能,即通过政治理性、行政监督管理理性和法律制度理性,达到行动者设定的目标。劳动生产领域的组织管理及其方式、法律制度(包括体制机制)等,是实现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方式。
我们认为,劳动生产领域的安全法治现代化实质上是安全政治现代化,主要包括安全民主、安全法治、安全管理、安全体制现代化方面的内容;其核心问题是安全民主;宏观上指涉安全体制现代化,即安全生产的行业分工协作、责任主体、监管体制、法规制度、组织设置、资源配置、权利义务等都应该合理化;同时涉及安全管理现代化,包括现代化社会中观层面的安全管理科学化,微观层面的生产组织内部安全管理精细化[1-4]。总体而言,安全法治现代化包括如下要素:安全法治精神和安全至上理念深入人心,安全民主和安全公正成为立法、执法、守法的基本规则,安全法治的神圣权威和善治成为检验标准。
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区别制度、体制、机制三个概念。“体制”往往是指社会主体(主要是党和政府)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及其行为和事务,而作出的关于资源和机会配置、权利和义务保障的体系化规制。体制即是一种制度性安排和约束,需要一定的制度、机制(措施和方法)去实现。而正式“制度”往往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三个层面:根本制度即国家层面的制度,包括国体(国家性质)、政体(政府基本组织形式)和宪法(根本大法),这里也可以是国家宏观体制和架构;基本制度是指各大领域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生活共同体)制度、文化制度、法律制度等,也可以称为具体体制;具体制度非常多,包括部门规章制度、法规条例等,也可以视为一种制度性的机制。
所谓安全监管制度,是指本领域的“基本制度”,显然包括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机制,即指在安全生产领域,由国家和政府正式规定和安排的基本监管监察制度和具体监管监察机制,主要包括安监系统的行政组织体制和架构、行政管理制度和机制、行政监察制度和机制、法律制度和机制、社会监督制度和机制等。这也可以视为安全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们通常将狭义上的安全法治归属于安全监管的一部分,即一种监管手段;但从广义上看,现代意义的国家均具有法理性,因而反过来说,安全行政监察、安全管理等均可视为安全法治的组成部分。藉此,我们对中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领域的具体法规制度构成(宏观、中观、微观)绘制如图 1[5]。
就全国而言,现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机制)和安全生产监管格局均是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合作共治,这也是现代国家进行安全治理的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①从安监运行机制看,与美国“轻准入重监察”、欧盟“重准入轻监察”不同,中国是“重准入重监察”的全过程监控,但执行力度如何需要加以考察。②从行政架构层级看,目前中国分为中央、省级、地市、县级四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国煤矿安监实行中央、省级、地市级三级垂直监察),乡镇安监站一般由县级安监机构派驻安监员。③从安监法制体系看,基本的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也涉及上位的宪法、劳动法、侵权法等,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涉及下位的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法10几部。④从监管监察对象范围看,中国分为综合监管、行业管理、专业监察、垂直监察。
前面说过,这里我们主要关注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行政监察、企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制定和施行、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等,也就是社会系统论中所指的政治(法律)子系统,具有集中性和合目的性。因而,我们特选取4个二级指标、12个三级指标(如表1),核心三级指标是安全生产决策中下层群众参与率、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群众评价度、政府安全监管人员占从业人员比重、政府-企业-社会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主要采取问卷数据进行主观评价。其中,政府安全监管人员比重不是越多越好,参考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情况而采取适度正指标。
图1 中国安全生产具体监管法规制度构成体系
表1 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指标体系及其目标值
基于上述内容,在问卷设计中,我们针对被访者的实际情况,灵活设计问题和选项,以被访者能够接受和方便回答的问题为基准,来代表上述基本内容。
(1)调研对象及层面。调研分为4个层面,按层面确定调研人员对象,主要包括:①省级安监局或煤监分局部分领导和机关干部,座谈、问卷(10~15份);②地市、县乡安监局(站)或煤监分局(站)的部分领导和机关干部,座谈、问卷(10~15份);③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员工,座谈、问卷(10~15份)。
(2)问卷样本概况。本次问卷发放361份,回收355份有效问卷。统计方法上,主要采用SPSS工具统计;由于多为定类、定序数据,因此采用频数、有效百分比、累计百分比来进行,适当采用交叉分析法。2013年,中国人均GDP折合6767美元(根据该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由此,我们设置三个经济发展水平的档次:低于6100美元的为经济落后地区,介于6100~10000美元之间的为经济中等发达地区,高于10000美元的为经济发达地区(如表)。由于所选的省份内部发展不平衡,因此可根据调研的具体地区进行经济水平划分(如表2)。从表2看,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样本分别占有效总样本的27.1%、43.7%、30.1%,发达地区略少,基本符合国情;从行业领域分布看,消防、烟花炮竹、石油化工类样本最多,商贸类样本最少,其他如党政机关、矿山、交通等样本比例基本持平。
表2 有效问卷样本对象的区域和行业分布情况
新中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行政管理机构等)经历过多重反复。1949~1978年,是中国(劳保)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萌芽和逐步发展时期,中间经历过“文革”的冲击,但一直奉行安全与生产并举的政策,安全服务于生产;1978~2000年期间,安全监管体制在反复调整中逐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能初步显现,但安监机构一直没有独立,煤矿安全监察甚至于遭遇“有水快流”的经济增长思想冲击;直到2001年,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设立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为综合监管部门;1999年底该委员会下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专项监察),安全监管工作才与生产工作分立;2002年出台《安全生产法》这部大法;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隶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安全监管执法逐步强化,尤其在2008年之后,安全监管体制在机制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生产也持续好转[3]。
时至今日,客观上看,自从2001年安全监管机构独立设置以来,全国新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安监体制和机构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分四级、煤矿安全监察分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风两级),建立了一支将近15万人专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的队伍;“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逐步得以确立;伴随着安全监管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六大体系”(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政府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升华为“安全发展战略”。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政府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围绕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不断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理顺监管监察工作思路,总结和摸索出联合执法、典型引路、分类监管、创建安全社区、发展安全文化、推进结构调整等新的安全监管监察思路和方式,在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上不断闯出新路子。
比如,调查中发现,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努力推进监察创新,在创新中求规范,建立了以预见机制、及时纠错机制、集体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循序渐进、自我完善机制为主要内容的程序化监察制度体系,并把实施超前式检查、开展审计式检查作为贯彻预防为主的重要形式;同时,从规范执法程序、文书制作入手,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基本功,尤其是在2008年着手制定了《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并建立了数据库、《违法词典》,提高检索能力,不仅使执法工作有了依据,也提高了执法效率。
又如,上海市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将安委会成员单位分为3类即安监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公安、建设交通等)、其它部门;在监管架构方面,按“两级政府,三级网络,四级网络”的模式细化到产业园区。再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创设了煤矿安全监察“九步工作法”、“十闭合机制”和“十二类要素表”,规范了煤矿监察执法闭环管理。尤其是湖南省浏阳市在37个乡镇均设立安监站,派遣安监员,推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赋予权力”、“有效监管”。实行“双头管理”(安监部门与乡镇政府同时管理)、“委托执法”、“明确权限”,乡镇考核安监人员,并提请安监人员的任免、交流。全市多年来率先推行“一岗双责”,明确权限。如安监部门抓“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如教育、建筑、农业等部门也必须负责各自领域的安全“专项监管”,两者结合起,不存在安监部门调动不了其他部门抓安监工作的现象,在这方面,政府的“安委会”起到了重要的协调指挥作用。
从主观评价看,2013年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48.7%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非常健全”“比较健全”;36.4%的被访者认可当地政府安全监管执法效果“非常好”“较好”;32.1%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安全生产事故瞒报“非常严重”“较为严重”;35.3%的被访者认为安全生产领域腐败现象“非常严重”“较为严重”;30.2%的被访者认为当地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现象“非常严重”“比较严重”;47.6%的被访者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较为健全”“十分健全”;40.9%的被访者认为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非常合理”“较为合理”,38%的被访者认为当地安全监管机构人事安排“非常合理”“比较合理”,仅有14.4%的被访者认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相关部门“专项监管”的冲突“非常严重”“较为严重”;32.5%的被访者认为当地企业单位内部进行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时,“征求并采纳意见”;46.6%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信息“非常公开”“比较公开”;44.2%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比较重视”“十分重视”地区间的监管监察协调沟通制度建设。
这里,我们基于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分为安全监管体制、安全责任机制、安全民主和法律机制、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等几方面,具体谈谈当前中国安全生产管理和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地调查显示,目前部分地区存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政出多门、力量分散的现状;且在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中,“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体制不顺,执法主体混乱,一个单位对应的上层管理机构过多,矛盾增大,亟待规范。
在调研中,基层提出了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即“综合监管”(安监)与“专项监察”(煤监)体制存在较大冲突:一是综合性的安监系统和专项的煤监系统并立,导致很多问题。普遍认为两个系统职能相近,在执法中给部门自身和对方,以及企业安全监管都带来了一定困难:两个部门职能界限不明确、工作冲突且相互扯皮,存在“有利抢着管,无利相推诿”的现象,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安监效能;企业则是消耗过多精力疲于应付两大部门的同质检查和监察,无暇真正顾及安全工作,显然不利于安全生产。
问卷调查显示,高达72.6%的被访者认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冲突“非常严重”“较严重”“一般”(“一般”为58.2%),因而基层对安监部门与煤监部门合并的呼声很高,多数监管人员要求合并监管监察机构、明确职权分配。
问卷调查显示,54%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在安全责任方面”表现为“非常不分明”“不分明”“一般”(其中“一般”为33.1%),可见政府远远强于社会,社会力量的安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出来,使得政府、企业疲于奔命。
此外,在回答当地政府“是否重视地区之间安全监管监察协调沟通渠道”的问题时,55.8%的被访者认为,“不太重视”“一般”(其中“一般”为41.1%)。这表明区域间监管体制有待于改善。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第一,综合的安全监管范围过宽。安全类型多种多样,如上海市安监局将其细分为28种,但国家对于哪些应由公共安全部门承担、哪些应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的事务,并无明确界定,导致安全监管“无限责任”、监管“真空”、“多头监管”等现象并存,其结果是:要么安监部门疲于应付任何安全问题,要么是多个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要么根本无人监管而导致事故更加严重。
第二,安全监管监察与行业管理职能交叉现象仍然存在。比如,目前各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形式有几种:一是部分省份单独设置了专门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承担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等;二是安全监管部门下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如河南省安监局下设省煤炭管理局;三是个别产煤省份如安徽省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归属经委等其他相关部门。各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形式基本与省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相同。安全监管监察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交叉,其结果仍然是因袭过去“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合一的传统做法,难以将行政相对人的职责和权限划清界限,很容易出现执“人情法”、“面子法”现象,产生安全监管软化无力、失职失责等现象。问卷调查显示,59.1%的被访者认为目前政府的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一般”“不合理”“非常不合理”(其中“一般”为48.6%)。
第三,上下级安监机构联系不够紧密,乡镇安监执法权缺位。由于实行属地化管理,上级对下级机构仅限于一般性业务指导,对于队伍建设没有发言权,无法保障安监队伍的相对稳定;缺乏有效考核监督手段,对所部署的工作缺少有力的抓手来督促落实;基层乡镇政府的安全处罚权比较弱。这样,既降低了工作效率,也出现“有责无权”的尴尬局面,导致基层安监队伍不稳,有的地方还实行临时聘任人员,这就严重淡化和弱化了安监担责。
第四,监管部门存在职能角色错位现象。比如,多数基层煤矿安全监察局反映,关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本应该公安、司法部门的事情,但煤监部门被过多卷入事故调查,反而降低了煤监部门应该履行的监察职能作用和行政效率。又如,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很快,职业病问题相当突出。上海市安监局反映,《职业病防治法》将职业病的预防环节交给了安监部门,其实安监部门无法不介入后期的调查,这样反而使得安监人员卷入到了企业和员工的矛盾之中,使得职业病防治停留在依靠信访出动人员的阶段,安监部门成了职业病的信访部门,角色和职能错位,使得人力较少的安监部门疲于应付这种职责之外的事情。
目前基层普遍反映,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普遍存在责大于权、利的现象,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监管监察人员的责任界定都过于原则,尽职免责标准十分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有限权力,无限责任”。问卷调查显示,62%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当地政府安监机构的人事安排“一般”“不合理”“非常不合理”(其中“一般”为47.3%)。
第一,问责追究不规范,这是导致当前安监队伍思想不稳的最大压力。一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就盯住监管监察人员不放,加之媒体负面报道多,造成监管监察人员思想顾虑多,心理压力重。如2010年因履职不当而致使事故衍生被问责的监管监察执法人员高达2000人;又如2009年湖南娄底涟源市48名安监员因工作压力大、害怕问责而集体辞职,这些事件均与责任追究不当有关。
第二,对职工的福利待遇方面的诉求关心不够。各级政府对安监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劳保福利、休假疗养、教育培训、生活困难关心较少,职工的归属感比较弱;尤其是煤监分局的监察人员,许多都是因考录、交流而在异地工作,造成夫妻两地分局,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
第三,监管监察人员成长进步空间受限,因提拔重用离开的少,因事故受处分影响进步的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受到挫伤。访谈中,普遍反映安监、煤监工作“风险太大”、“职位无提升空间”。
此外,访谈调查中,据企业员工反映,政府的安全监管人员专业水平及其提升手段欠缺,如认为各级安监机构有超过1/3的人员其实不懂安全生产业务,个别地区甚至80%的安监行政人员不了解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上海市基层安监部门还反映,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相当欠缺。
访谈调查中,一些基层安监人员反映,目前监管监察民主气氛不浓郁,安监法律法规很多,但很多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前后矛盾的地方,显得凌乱,以至于约束力不强,执行度较低,如本次问卷调查显示,63.6%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安全生产执法效果“一般”“不好”“非常不好”(其中“一般”为50.6%);51.3%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当地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一般”“不健全”“很不健全”(其中“一般”为34.3%);认为目前安全生产领域腐败问题“一般”“较严重”“相当严重”的高达83.1%(其中“一般”为 47.7%);认为目前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纪现象“一般”“很严重”“非常严重”的占79.9%(其中“一般”为49.7%);认为目前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现象“一般”“较严重”“非常严重”的占 76.1%(其中“一般”为 43.9%);66.2%的被访者认为,(一定程度地反映安全管理水平的)当地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水平“一般”“偏低”“非常低”(其中“一般”为30.7%)。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立法缺少民主,安全民主气氛淡薄。部分法规立法调查研究不够,征求意见点少面窄,社会透明度低,公众参与少,导致部分立法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基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难于执行。个别部门规章在地方执行上遇到障碍,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虽然有尽职免责的条款,但是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地方检察院等往往不予认可,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严肃性。不少地方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常常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能将上级政策同当地实际有机结合,致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缺乏创新。又如,本次问卷调查显示,在回答“单位内部进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时,是否征求员工意见”方面,66.7%的被访者认为“不征求意见”“征求但未必重视采纳意见”(“征求并采纳意见”为32.5%);53.4%的被访者认为“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化程度”为“一般”“不公开”“非常不公开”(其中“一般”为44.3%)。可见,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安全民主气氛不够浓郁。
第二,政策法规缺乏连续性、战略性和指导性,安全生产理论欠缺。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当多,但基本缺乏连续性,针对个别事项的指导性意见出台过多,如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及一些技术性文件规定等,不具有普遍性,少数规定之间还相互矛盾,缺乏全局性和战略性。中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立法,是体制转型时期的安全生产立法。安全监管体制几经变化,立、改、废等立法活动频繁,法律法规稳定性差,法律、法规及规章之间衔接不够、部分内容重复交叉,缺乏法律体系的整体设计和完整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的一些指导性意见,往往“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欠缺指导性。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安全生产发展的基本理论建设滞后,这对加强和构建现代化的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和体系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第三,有些法规制度精细化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比如,上海市安监局反对《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任何诊断机构都不可以拒绝劳动者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存在疑问,认为职业病的范畴没有明确划分,没有职业病因素的单位员工可不可以提出诊断;他们还就“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健康监护,同样质疑,因为“接害岗位”员工的界定没有明确标准,“经常固定接触”怎样纳入范围,是否应该设置职业病诊断的前置条件。又如,有些地方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过宽,不好把握。
第四,事故控制的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不合理,这是又一个得到普遍反映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根本没必要确定事故控制的“考核”指标,因为人们只能通过监管监察去避免和控制年内少出事、少死人,但无法预知和彻底地控制出现多少起事故、伤亡多少人;也有的人认为,将“考核”指标改为事后“监测”指标,以此监测和评价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安全状况,并逐步减少安监人员的工作压力。
2014年8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颁布施行。与旧法相比,新法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而不是以经济生产为中心;强调综合治理,即政府、企业、社会(工会、舆论监督)合作共治;强调“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地位;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职责,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推进“四项制度”,即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尤其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额度。其中新法第四十三条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检人员的举报权利,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总之,安全生产法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尚需在实践中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安全法治现代化。
这里,我们将问卷调查中相关问题的主观回答情况进行统计(舍去回答中的“一般”及反向回答率),并加入一定的客观数据(政府安监人员占万名劳动者的比重),对中国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总体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见表3)。
根据表2的数据计算,三级指标的实现程度总值为623.3(%),与12个三级指标目标值总值1200对比,结果为51.9%。如果将安全生产政治现代化同样划分为初级(0~33%)、中级(33% ~67%)、高级(67% ~100%)三大水平阶段的话,那么安全政治现代化建设目前实现52.2%的水平,应视同为进入了安全生产政治现代化中级水平的中期阶段。
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法治现代化进入高级化阶段,我们就必须结合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定性)和量化测评结果(对比实现程度),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①加大安全民主力度,企业要吸纳广大员工广泛参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政府要加大安全信息公开力度,取信于民;②在安全监管方面,企业要进一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政府要加强安全法规制度建设和安全执法效果检验;③在安全法治体制机制方面,要公正、合理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和人事安排,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任人唯亲、任人唯钱、责任不明、责权利不对称,以及政府过强而社会过弱等问题。
表3 中国劳动生产领域2013年安全法治现代化实现程度(%)
[1] 颜烨.当代中国公共安全问题的社会结构分析[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08,5(4):1 -12.
[2] 颜烨.转型期煤矿安全事故高发频仍的社会结构分析[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7(2):1-7.
[3] 颜烨.中国安全生产现代化问题思考[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9(1):1 -5.
[4] 颜烨.煤殇:煤矿安全的社会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5] 颜烨.安全社会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6] 段绪华,谢宏,等.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研究报告[R].国家安全监管总规划科技司组织验收,2013-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