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人身触电法律风险

2015-05-06 07:44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周永忠
江西电力 2015年4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责任法人身

文_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周永忠

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是电网企业多发高发的主要案件类型,因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同情弱者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电网企业一般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起案件判决,简要分析当前高压触电案件面临的司法环境,并从强化内部管理着手,就如何有效防范人身触电法律风险提出个人浅见。

简要案情

2011年9月,何某与刘某共同接下李某家的房屋顶棚架设工程,双方约定按95元/平方米计算费用。同年9月20日,何某在焊接钢棚时不慎触碰到离钢棚仅有一米左右的高压线。触电后,何某从楼梯上摔下受伤,伤势经司法鉴定,确定为八级伤残。因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何某将刘某、李某、某县供电公司、某县体育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26201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县供电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某县供电公司上诉后,经法院调解,供电公司赔偿原告7117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不论发生电击事故输电线路的产权归属,赔偿责任主体均为“经营者”,而不再是以往部门规章如《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产权人”。

在本案中,发生高压电击伤害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而是被告供电公司所经营的高压电能,属于高压作业致人损害,即使被告供电公司无过错,其作为高压活动的经营者也应当是赔偿义务主体,且原告受伤不是原告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存在免责事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4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废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高压人身触电纠纷案时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上述法院的判决理由看,对电网企业十分不利。关于高压触电案件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压触电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均须承担责任,除非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可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发生高压触电(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供电企业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在供电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再根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应减轻供电企业的责任。关于高压触电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电力法》等规定,高压触电责任主体为经营者。因《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经营者”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压触电案件中的经营者即指供电企业,这对电网企业非常不利。

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人身触电法律风险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主要有高压活动“经营者”无过错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责任、电力设施技术标准不达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及验收等环节不规范,停送电管理不规范等。针对上述司法判决理由,结合电网企业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管理,切实防范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风险。

新建、改造线路必须合法合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进行线路建设;线路安全距离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对跨越居民房屋的线路,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依法依规进行补偿,有效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要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在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电力设施权属,详细、清晰约定双方的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及分界点;权属发生变化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确保档案与实物相符。

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分清维护责任。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必须做到先签合同再供电;供用电合同应采用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合同范本,内容要全面、详细,不得有空白,合同中必须明确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管理、维护责任。用户产权的电力设施交由供电公司维护的,必须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强管理。要严格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的供电设施上设立警示标识或围栏。对易发生触电人身事故的鱼塘边、违章建筑物上的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必须悬挂警示标识或就地立杆警示,如“高压危险,禁止钓鱼”、“高压危险,禁止接近”、“高压危险,禁止攀爬”等。悬挂警示标识时,应悬挂在适当的位置,字体要够大、颜色要鲜艳、位置要醒目,避免发生触电事故时受害人以警示标识不在明显位置作为赔偿理由。警示标识和围栏应定期进行检查巡视,发现有被盗、损坏等情况的,应作好记录并及时予以更换。

依法依规下达违章通知书。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违章搭建等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下发违章通知书;对于违反电力安全相关规定,在高压线下从事钓鱼经营业务且拒不整改的行为,应及时下达违章通知书或与鱼塘主签订安全协议。对拒不签收违章通知书、拒不改正的当事人或拒不签订安全协议的鱼塘主,应邀请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见证或进行公证送达,同时报电力企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备案和证据保存等工作。

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管理相关档案资料,确保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作为支撑。如供用电合同、巡视记录、维护协议、违章通知书、用户的申请报装资料、用电资料、受电工程设计文件等应存档并妥善保管,避免在诉讼时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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