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失业人员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问:河南许昌市邓云清
听说招收下岗失业人员有税收优惠政策,请具体介绍一下吧。
答:
答:
文件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财政部、国税总局、人社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问:辽宁锦州市宋光明
听说遭遇工伤后,都要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问一下,他们具体有哪些职责?
答:
答:
文件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保部令、国家卫计委令第21号)
不同养老保险衔接手续该如何办理
都要履行哪些职责
问:山东青岛市何宇松
因为外出打工,我以前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要转为职工养老保险,请问该如何办理手续?
答:
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欠费职工
问:辽宁沈阳市姚中华
我父亲是厂办大集体职工,因为企业困难社保费一直欠缴,请问他该如何办理退休?
答:
文件规定:“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欠费(含本金和利息,下同)一次性补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2.企业无缴费能力并允许缓缴或挂账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以上办法补缴欠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欠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
如何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