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人们已经比较深刻的认识到森林植被遭破坏,水利失修所带来的水土流失、沙碱、旱涝等一系列恶果。为改善生态环境,他们在植树造林、兴修水利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对河南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条件限制和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的局限性,河南生态环境总体上仍朝着恶化的方向演进。
在古代,虽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人们并未能提出明确的环境保护问题,但是对自然界的认识是在实践中逐渐深化的,有些认识已经和现代非常接近。对于在山区持续的破坏森林、耕垦山坡,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从而造成水土流失、灾害频繁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人们早就有相当程度的认识。《汉书·禹贡传》中说,“今汉家铸钱,及诸铁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铜铁,一岁功十万人以上”,“凿地数百丈,销阴气之精,地藏空虚,不能含气出云,斩伐林木亡有禁时,水旱之灾未必不由此也。”明神宗万历年间,宁陵吕坤在谈到山地开发存在的问题时说:“贫民砍荒山,斫古岭,虽有三五亩新开之地,然石根土薄,旱则先枯,涝则雨冲,一时虽有青苗,久后仍成废弃。”[1]
清代山垦的大发展,森林的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所造成的恶果明显多于前代。特别是一些愚昧贪婪之辈和迫于生存压力入山的流民、棚民大肆破坏天然林,造成生态环境失衡,使当时一些有识之士对此生态环境破坏的后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在《人口》中写道“不数年间群山尽赭。…… 山木既尽,无以缩水,溪源渐涸,田里多荒”。在清代徽州的《驱除棚害记碑》中,有人对森林的破坏后童山濯濯、水源枯竭、河道淤塞及其引起的林木匮乏、灾荒饥馑、粮价上涨等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稿,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早,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土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清人梅亮在《书棚民事》中记述他在安徽宣城调查乡人后了解到开山垦荒前后的截然不同的情况:“皆言未开之山,土石坚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滴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石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灌溉。今以斧斤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俱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2]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当时许多普通百姓已经认识到森林具有含蓄水源、保持水土、防止旱涝的功效,并且意识到山林被开垦后,水土流失严重、农田易旱易涝的不良后果。清人鲁士骥在《备荒管见》中说:“凡田地之肥瘠,视山原之美恶,若其山多草木,郁积磅礴,其泉流必厚,而田受其滋。否则春秋多骤雨,沙石随之而下,田虽本肥,受害既深,亦从而瘾矣”。在河南这样的认识同样存在,如道光《舞阳县志》指出:“先时林密土厚,遇雨即可消纳,今樵采者众,掘及根亥,以致土松,随流而下,河身上源,尽被淤浅。”[3]咸丰五年(1855年),巩县核桃园乡五指岭人刻石立碑陈述滥采乱伐林木的后果:“平定寺官坡,林麓荟蔚,昔日固尝美焉。但伐不以时,则山虽犹是,而今与昔异焉。何也?根宜养也,而人偏斩其根,木宜植也,而今辄拔其本。”[4]这些分析都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人们不仅对破坏森林的后果有了深刻的认识是,而且阐明了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生态效益。康熙年间,河南按察司佥事俞森撰《种树说》提出种树有八利:“一亩之地树谷得二石止矣,一亩之地而树木且十百计矣,十百之所入不数十石乎?其利一也;岁有水旱,菽麦易伤,榛栗棘柿不俱伤也,年丰而贩易,岁凶则疗饥,其利二也;贫人无薪,至拾鸟粪掘草根,种树则落其实,而取其材,何忧无樵苏之具,其利三也;造屋无木,以土墼为屋基,上覆草泥以避风雨,天雨稍久,比屋皆颓,率多露处,种树则上之可以建楼,居下亦不致同土偶,其利四也;树少则无器具,生无以为日用,死无以为棺椁,种树则材木不可胜用,其利五也;豫土不坚,濒河善溃,转徙数里习以为常,若沿河栽柳,列树成行,修竹茂材所在都是,则根株纠结已无隙地,堤根牢固,何处可冲,其利六也;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三代之时齐鲁三晋之区无处不有也,故宅不毛者有里布,今皆移之吴越,余观汴梁四野之桑,高大之若吴越远不逮也,若比户皆桑,大讲蚕务,可兼吴越之利,复三古之风,其利七也;五行之用不克不生,今两河南北树木稀少,木不克土,土性轻扬,尽成沙砾,人物粗猛,日远雅训,若树木繁多,则土不飞腾,人还秀饬,其利八也。”[5]这段话已经从经济效益、防止灾荒、固堤防冲、防尘固沙等方面对植树造林将会产生的生态效益进行了详细阐述。对于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的好处,雍正时,河南巡抚田文镜也曾着重指出:“多植桑枣,令其繁衍,俟其根深蒂固,可以坚土,枝多叶茂,可以蔽风。庶几沙土凝结,以免随风轻扬,尚堪耕种。”[6]清人鲁士骥曾专门针对河南的情况说:“必也使民樵采以时,而广畜巨木,郁为茂林,则上承雨露,下滋泉脉,雨潦时降,甘泉奔注,而田以肥美矣。”[7]其它从散见于当时各地方志中众多的记载可以得到证明,如嵩县人提出:“种草栽树,可以固堤,可以制水。”[8]“凡山皆可封殖,栽松种竹,土石自固,利益自众”。[9]此外,人们还认识到种草可以保持水土,“采草子,乘春初稍锄,处处密种,俟其畅茂,虽雨淋不能刷土矣”。[10]
上述事例说明清代人们不仅认识到了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减轻灾害的作用,而且还较全面地认识到森林具有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的美化环境的功能。科学地阐明了水土与森林植被之间互相依赖、互利互存的辨证关系,与我们今天的科学知识不谋而合。类似的认识在一些护林碑上也有表现。咸丰年间,内黄人将“飞沙流行,田园荒芜,五谷不生”的认识,刻石树碑。这样的认识在当时是比较进步的,即使在今天依然具有其指导意义。
河南境内的植树造林活动历史悠久,最迟在汉代就已经有造林活动。到了清代,清政府和一些地方官员继续提倡和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雍正皇帝就曾经饬令地方官劝督民众在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种之处,“量度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柏桐可以资用,即榛楛杂木,亦可以供炊爨,其令有司督率指畵课令种植”。为防止地方政府官员因植树关系政绩考评对百姓勒逼过严,而出现扰民的问题。雍正五年,朝廷要求各地方官必须“详论劝导,令其鼓舞从事”,“不得绳之以法”。应该“切加晓谕,不时劝课,使小民踊跃兴作”。[11]若地方官员怠忽不加劝导,或勒逼过严者,着学臣稽查奏报。从康熙到乾隆年间,在河南任职的官员都十分注意这项工作,并且付诸行动。俞森提出:“户无分上下,一家种枣三十株,柿三十株,榆柳各百株,能逾格多种及广栽杂树者旌之,不如令者,罚无赦。”[12]河南巡抚田文镜、尹会一等也都制定-规章和办法,“饬地方官责成乡地老农,多方劝谕,自桑柘榆柳,以至枣梨桃杏之属,遇有闲隙之地不可种谷者,各就土性所宜,随处栽植,加意培养”,[13]以推进植树造林的发展。如乾隆二年(1737年)调任河南巡抚的尹会一提出:水利失修,“旱涝无备,全赖天时”,农田粪少,耕作不细,盐碱沙地多,而且大半荒废是当时河南经济存在的其中的三个问题。因而他要求各地居民要根据当地不同情况,选择树种,种水田,植五谷;号召农民在田边、村头、屋角、沟边多种树木,规定凡能在一年内劝民种桑500株,梨、枣、杂树1 000棵者,给予奖励。这些措施施行的结果,使河南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全省种树成活近200万株。[14]鉴于黄河大堤土质疏松多沙,易被冲刷而决口泛滥,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河南巡抚李世杰奏疏:本省引河新筑南堤应该及时种柳,以资保护。沿堤岸每间5尺种一株,共163000余株。同年10月,清廷命令于黄河沿堤植柳,并严禁在近堤段取土以保护大堤和柳树。
晚清时期,因社会动荡、灾害频发,各地树木被毁甚多,以致饥荒连年不断。一些朝廷官员分析了这种形势,提出了发展林业的建议。如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御史华辉上奏折指出:“……民力有所不足,必须官为补助者,可分为二大端:一曰广种植,一曰兴水利。……自兵焚以来,各省树木芟伐殆尽,地之腴者忽瘠,民之富者忽贫。盖果品材木足以供生人食用者,其利视五谷为尤丰。所谓一年之计树谷,十年之计树木也。乃上下因循,不知栽培爱护,往往山童壤赤,一望荒凉,小民亦菜色流离,无复承平景象。则官吏之玩视民虞也亦己久矣。夫种植之大利,……其在北方者二:曰蒲萄,曰棉花。……此四事者,办有成效,立可行销外洋,自收利权… …天下无论何土,必有相宜之处;无论何树,必有可收之利。此则南北各省皆有之,皆宜之。”为此他建议定一劝民种植之法:“民间有能于旧有树木外种树至五万株十万株以上者,官为酌给奖赏以示鼓励。”并请定一戕害树木之禁,“有无故戕害树木一株者,贫民罚种两株,富民罚种钱千文以充公用。”[15]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重臣张之洞在给光绪帝的奏折中说:“查各省高山,无论多土多石,皆能种树,真系不毛者甚少,故欧美各国从无无树之童山。而考课林木之实在有效与否,尤为显易。此事宜责成州县,由总局委员依限往查,其山上有无树木,一览而知,不能掩饰。如此则山地之利开矣。”[16]上述分析和建议虽然并不是专门针对河南的,但同样适用于河南造林事业的发展。
鉴于河南林木破坏严重、诸山皆童的问题,河南地方官员努力倡导因地制宜、植树造林。但是造林面积,因缺乏记载,今天已很难得出全面而又具体的数字,我们只能从一些方志的零散记载中了解到一点情况。光绪三十年(1904年)河南省抚院命各州各县种树,宝丰县栽树2万株,中牟县植树3.3万株。商水、中牟、正阳、武陟等县成立农林会、树艺公司,由群众集资造林。是年,正阳县始有官办苗圃,育桑、椿苗木供乡民种植。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阳县官筹经费,令地方士绅办理育苗种树;滑县北滹沱、北关、刘庄等8村,为加强对风沙环境的治理,自动建立治沙会,号召民众植树造林,制定护林防沙协约,铭石以昭后世。清代豫北沙区也曾有民间组织集资借债造林育林。从这些情形看,晚清时期河南造林仍然是以官方督促,民间集资自发造林为主,而且由于政治腐败、经费无着,造林事业的发展十分薄弱。
从造林的方式看,河南省平原区一般实行农林间作的方式造林,据杨海蛟研究,清道光三年(1823年)归德府宁陵县后赵村开始实行白蜡条与农间作,株距0.6m,行距7-15m ,以后栽植面积逐渐扩大。此外荥阳、博爱的农柿间作,偃师、巩县的箭杆杨与农间作,兰阳、仪封、考城、柘城的农桐、杞柳间作,开封的农柳、柽柳、杞柳间作,都具有较长的历史。从造林的目的看,在豫东、豫北沙区,人们主要营造农田防护林。农民用以抗御风沙对农田的危害。清末宣统年间(1910年)把可供垦种的沙荒地划分为轻沙、平沙、重沙3等,各州县垦种面积多的2600多hm2,少的也有130-200hm2。农民在耕地周围栽植柳、小叶杨、白腊、杞柳等各种树木,既可防沙护田, 又能取得用材。但由于这种护田林植树多为单行,网格面积不足1-2hm2,规模较小,防护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17]
在保护树林方面,河南官方、民间均制订了一些措施。雍正年间,巡抚田文镜为保护林木,在基层择立保约一名,专司巡察。“如有仍恃强剪伐及乘间窃取者,即行报官,按法重处。”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省布政使布告规定“樵采者不得损伤树身,践踏者即予罚令赔补。”这里将保护林木的职能纳入基层行政管理系统,运用官方力量来保护林木。晚清时期,河南民间还以刻碑立约的方式来自发护林。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阳武县赵、刘等5个杏兰村自发集资造林,立碑载有罚规“扳校罚钱一千,镰杀斧砍罚钱三千。”咸丰元年,温县高亢村民相约刻石立碑,提出沁河堤上“所长树木草薪,根深可保无虞,公议禁断,不许损树刹草,不服,禀官究治”。[18]咸丰五年(1855年),巩县核桃园乡五指岭公议断坡碑,刻有“草木之植皆缘人为盛衰,养其根则实遂,伤其本则枝亡,公议立一罚规,以勒贞石,使后之人,不敢私意妄取”[19]的文字。同治年间,位于黄河故道的延津县石婆堌一带,经常遭受风沙危害,群众曾组织断沙会、柳会,造林后封禁起来,以利林草生长固定流沙,又能培育用材。
清代,豫北沙区盛行植柳用以防风固沙。但因营造防风固沙林多为民间自发组织, 或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防护能力很薄弱,加以政府不重视,常常时造时毁,流沙始终没有得到控制。延津县小卫村保存一块“森林会碑”记述了这种深刻教训。同治九年(1870年),该村民曾自发组织“森林会”造林护林,农林均有收益。后来人心涣散,会散林毁,风沙较前更甚,全村糊口无资者十有八九。所以不得不于清宣统三年(1911年)复订会章,重新开始造林。
总的看来,清代河南在林木的保护方面虽然官方和民间都曾经做过一定的努力,但是这些努力并不是一贯的,并没有形成一种长效机制。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认识,官方始终没有设立专门的护林机构,而且除少数的官员比较重视之外,大多数官员则是无所作为。民间则多系自发行为,力量微弱。故护林效果并不明显,毁林行为难以真正得到遏制。造林方面自然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这也是清代成为河南森林面积历史上减少比较快的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清代前期的河渠修治
清前期河南河渠淤塞严重易肇水灾,而河渠的通畅与否,于灌溉排涝关系甚大,其对农业生态环境影响十分明显。河渠壅塞,则旱时水流细微,不能进行灌溉;涝时水流四溢,平地行舟,田园庄稼尽遭淹毁,所以历代盛世时期封建统治者无不重视河渠治理,大兴水利建设。但是由于河南境内河流含沙量大,人工治理开挖的技术落后,修治标准低,河渠旋治旋塞的现象非常普遍。清代前期,河南境内的河渠淤塞相当严重,以至于水旱灾害频繁发生。乾隆二年(1737年)乾隆帝曾发布上谕说:“朕闻河南省之叶县、西平、遂平、襄城、郾城等县,今年皆遭水患,盖缘河南地土平衍,河流不能盈尺,虽有去地二三丈者,究竟与地势相平之处居多,且向来渠道率多淤垫,是以一遇山水骤发,不能宣庐舍田禾,尽遭淹漫。”[20]乾隆四年,再次发布上谕说:“今年六月豫省地方大雨如注,川泽交盈,分洩不及,开封等属被水之州县甚多。……豫省地方有淮、颍、汝、蔡诸水经纬其间,凡旧有河道,皆达江湖。第因故道被淹,无支河导引,是以水无容纳之区,势必旁溢。下有壅塞之处,涝即难消”。[21]在两年的时间里,专门针对河南境内的河流发布两次上谕,既反映了乾隆皇帝对修治河渠的重视,也反映出当时豫境河渠淤塞严重,极大的危害农业生产。乾隆朝河南巡抚陈宏谋在《请开归德水利疏》中指出,“豫省归德一府,……旧有之河日渐浅窄,每遇夏秋雨水略多,河不能容,水漫平地,即成水灾。历考从前自乾隆四年至今乾隆十六年,计十三年之中,归郡九州、县成灾者八年,歉收者三年,中等有收者仅一年,几于无地不灾,无岁不赈”[22]。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修治河渠的紧迫性。
为使河渠通畅,减少水旱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害,清代前期河南历任巡抚及各州县官员大都比较重视辖区内的河渠修治。修治河渠主要途径有官修、民修两种,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投资的多寡和受益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来说,工程量较大、投资巨大的一般有官府投资,组织民众疏浚开挖;工程量不大、受益范围较小的沟渠一般由州县乡村基层官员或士绅组织附近民众自行举办。清代前期,国内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政府有比较充裕的财力进行此项工作,因此河南境内的河渠修治处于大力推进的时期。清代前期对河渠的修治主要集中在康熙至乾隆年间。如汝宁府上蔡县“素多水患”,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以后,在知县杨廷望的率领下,于农隙之时,“成大小沟浍百一十道”。西平县因地势低下,形若釜底,遇雨时山洪暴发,泛滥时不可收拾,以至于农民长久难以安耕,多逃散于他乡,“故野多不耕之士”。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后,在知县李植的组织下,经过数年努力,修挖沟渠83条,大大改善了当地农业生产的条件[23]。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杨汝揖任固始县知县后,对固始县境内山川进行勘查,搜集资料。经过三年的实地调查,撰写了固始县《水利图说》四卷,对镜内的大小河流逐条提出了治理意见,制订了实施方案和投资政策。在他的努力组织下,在县境内疏浚沟河,筑坝建闸,大力发展灌溉、防洪事业。除整治恢复清河、堪河两个灌区外,还在史河下游兴建柳河灌区,在灌河下游兴建曲河上下坝灌区,在白露河下游建兴龙灌区,在羊行河与急流涧河上兴建古城坝和千公堰灌区。在淮河右岸三河尖至张墓坎子兴筑了防洪大堤,使固始水利灌溉工程得到极大发展。故在《河南通志》中有“固始水利甲冠中州”的记载。康熙四十五年,河南巡抚汪灏请开贾鲁河北通黄河,在两头堤根建闸坝,可使贾鲁舟楫由黄入洛,同时有利于两岸地区的排涝灌溉。疏浚挖深自荥阳至沈丘间数百里长的河道,历经三载完工,对提高贾鲁河的防洪排涝、通航能力,促使历史名镇朱仙镇的进一步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商水知县疏治汾河,由龙胜沟到项城长百余里。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禹州开浚焦寨至三管冢渠道,引颖水灌田。
雍正二年至八年(1724-1730年)河南各府州县大兴水利工程建设。雍正二年(1724年)河南彰德知府李渭为发展当地的灌溉事业,组织百姓疏浚万金渠,增开支渠,建闸启闭,定各村分日用水。雍正五年(1727年),豫东太康、淮阳等州县疏浚河道,太康之旧黄河、燕城河,淮阳蔡河、瀖河、枯河、狼儿沟、黄河故道、里外沟河等,历经数年疏浚完工。雍正六年,彰德府组织疏浚安阳等县各泉源。卫辉府辉县在百泉池南,建设斗门,筑堰建闸,并疏各泉,以资灌溉。获嘉县开挖丹河,河内县于上秦渠进水口门改建石闸,并疏通东西民渠,建小涵洞。南阳县修建了河唐渠十二里屯渠、三十里屯渠等河渠数十条等。镇平县在雍正五年共开挖长1-10里、宽3-8尺、深1-5尺,专门用于灌溉农田的沟渠79条,几乎村村之间都有小型沟渠相连,形成了全县范围内的农田灌溉系统。[24]汝宁全府在雍正五年至七年共修建6尺深、5尺宽的沟渠一百多条。[25]雍正八年,陈州、许州的许多沟洫也纷纷修通,使吠畎浍陂泽各有所归,既有利于灌田,又能够排涝。豫西河南府以洛阳为中心的灌溉系统历史上比较发达,清前期地方政府先后疏通永清渠等古水道,连接伊水、洛水,使数千顷之地得以灌溉。豫北怀庆府济源、河内、孟县、温县、武陆等县,都利用黄河、沁水、丹河完成了河渠农田灌溉配套工程。
乾隆时期,河南修治河渠的活动得到了更大规模的开展。
首先,朝廷为推进河南河渠的治理,制订了对地方官的奖惩措施。对于治水有功人员予以记功褒扬,对于忽视治河而导致水灾发生,徇私舞弊侵吞工程款者视情况给予罚俸、降级、革职、治罪的处理。如乾隆二年(1737年),清廷议准:“嗣后豫省应修水利地方,如有工程重大动用帑项修筑者,承修各员果能实力办理,修筑坚固,钱粮并无费,俟工程完竣,保固三年之后,令该督抚将该咒功绩,核实造册,题请交部分别议叙,专辖监修统辖督修之咒,果能督率有方,各属内毫无怠忽。照河工秋汛平稳之例,量加议叙,至承修之员,如有膜视悠忽,不先期修筑,一遇水发,即致田亩被淹者,照河工堤岸豫先不行修筑例,降一级调用。专辖监修之员,罚俸一年。统辖督修之员,罚俸六个月。倘有虚冒钱粮侵蚀入,已以致工程不坚者将承修之员,照侵欺河工钱粮例,严参革职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26]
其次,针对当时治河存在的因各地行政管辖权的分割及各上下游的利害关系而造成的上疏下堵,以致功败垂成的问题。乾隆四年(1739年),乾隆帝发布上谕说:“闻现在抚臣檄令各属勘估兴修。但愚民无知,上游方事疏浚,而下游填实阻隔,仍致水无去路。于事何益,著细心熟筹,专委管理河道明晰水利之大员,亲勘全局,通盘计算,务使一概疏浚深通。毋令各分疆界,稍有阻滞。再豫省之贾鲁河,原有江南地方全注入,是庐凤等处,即豫省之下游也。……从来疏浚河道时,上游十分用力,下游百计阻挠,各处人情如此,不独豫省为然。是在封疆大吏洞悉其弊,毋为所欺,庶几原委畅流,水无泛溢之患”。[27]
第三、较大工程由巡抚筹划,上奏朝廷批准拨款实施;较小工程则有各州县官制定计划,劝用组织当地民力自费修治。
第四,为防止已修治的河渠因水过沙停、仍旧於浅,以致前功尽弃,乾隆年间,河南巡抚蒋炳向朝廷上奏提出了四条水利善后事宜,其中两条是关于如何使河渠保持顺畅的。一是要求已开各河,要岁加修浚,以防复淤。各地方官务要及时查勘组织修治。二是河滩地禁栽芦苇、蒲草,禁止垒筑土埂捕鱼,以利水道畅通。当时,低洼积水之处及河滩处,“所不能树艺五谷者,民间豪强之家多栽芦苇、蒲草于河身於浅处,间筑土埂以捕鱼虾。虽水滨自然之利,但因此小利,多致阻水不能迅速畅流,反为上游之害”。故要求各地方官应三令五申,严禁在新开河身之处栽种芦苇、蒲草和筑埂捕鱼。并且要于每年三至五月专门派人清查两次,“违者即行惩处,仍勒令开挖净尽,以期保护河渠不致淤阻”。[28]
从前述情况可知,乾隆一朝对治河极为重视,治河工程举办次数和修治河渠的数量非常多,对减少洪涝灾害起了重要的作用,极大的改善了河南农业生态环境。但是乾隆末年至鸦片战争前夕,随着清王朝的衰落,贪污腐化现象盛行,财政日见困难,河南境内河渠修治活动也逐渐减少,这一时期见于记载的河渠工程较少。如嘉庆四年(1799年),禹州引柳林南沙河水灌陈岗田百余亩,北岸引涌水曰龙泉渠,灌田430亩。道光七年至十年(1828-1837年),疏浚荥泽县索须河,疏通汤河入卫故道,南阳府城东南白河,筑碎石磨盘坝三道。淅川丹江东岸,筑碎石磨盘坝十道,又修筑沁河两岸堤工八十四段。[29]这些治河活动规模小,成效不显著。
(二)晚清时期的河渠修治
晚清时期,清王朝的统治更加腐朽,外部西方列强的侵略不断加深,内有持续多年的农民大起义。清政府对外抵抗侵略,对内镇压农民起义,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更严重的是每次抵抗侵略失败后,不仅大片领土主权丧失,还要支付巨额的战争赔款。内外交困的形势使得清政府的财政状况捉肘见襟,只有拼命地搜刮百姓,竭泽而渔。而这样做的结果造成人民更加贫困,整个社会陷于国困民穷的境地。国家和地方民间均无精力和能力进行大规模的河渠修治。不过在如此困难的形势下,河南的河渠修治工作仍然有所建树。
贾鲁河的三次修治。贾鲁河因元末治河名臣贾鲁曾修治而得名,清代前期曾多次修治。道光二十一年河决祥符、二十三年河决中牟后,贾鲁河被淤塞成了平陆,附近地区一遇大雨,洼地积水无法宣泄,形成涝灾,而一遇干旱,则形似荒漠。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地方当局征集民工挑浚贾鲁河,但因黄水的淤积形成的沙荒地面积很大,挖出河段很快就被飞沙吹积淤垫。到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只能将中牟至朱仙镇一段改道辛庄寨入祥符境,再由毛井走五里堡南大李庄迤东,然后由朱仙镇之西绕镇南,勉强挑浚成河,但是不久又淤塞。同治十一年(1872年),河南巡抚钱鼎铭在省城设立水利总局,兴办水利。是年投资官银5万余两,再次挑浚沙淤多年的贾鲁河,南自周家口,北至朱仙镇,西北至郑州京水寨,疏积沙,补残堤,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不仅“俾上游无水涝,下游通舟楫”,并对灌溉沿岸农田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光绪八年(1882年),贾鲁河复淤浅,清廷谕准于朱仙镇西八里之王堂,挑挖新河,第三次进行了修治。
惠济河的疏治。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河决祥符后,水退沙留,贾鲁河和惠济河於废,开封城外地势益高,城内雨水无法排出,积数十载,“塘泊皆满,水出地上”,坏官私庐舍以千计。于同治七年(1868年),河南巡抚李鹤年筹划疏浚惠济河,十月动工,次年三月工竣。计用官银42 379两有奇。浚修后的惠济河凡长55340余丈,深丈有5尺至8尺,广12丈至8丈。后又经续治,结果城中“水溢畅出”,而且同治九年夏,城西、城南均苦潦,而城中安然,城东五州县亦幸免水患。
其他修治活动。道光二十九年在武陟县令主持下,挑浚广济渠,但不久复淤。同治五年(1866年)商水知县疏治汾河由三里桥到马家桥55公里。同治六年(1867年)疏浚夏邑境内响河,与永城毗连之朱家桥,入巴沟河,又由巴沟河南岸东大桥之下,开濉河口门,至杜家营,另开挖新渠入白洋沟以资宣洩。同治十一年(1872年)至同治十二年七月,在河南巡抚钱鼎铭的主持筹划下,除疏治贾鲁河之外,还挑浚了淇县勺金河、固始清河、中牟丈八沟、孟县余洛河,其余各县在官府的督导下,亦颇积极,卓有成效。[30]此外,为扩大水稻种植面积,光绪年间河南巡抚裕长饬令各州县劝兴水利。豫西鲁山、洛阳、宜阳、新安、永宁(今洛宁县)、渑池等县均已新开水渠,有一县增至20余道者。豫北修武、新乡等县,使择地掘井,每县至20余口之多。武陟县,“凿井灌田,县西几遍,县东亦以滋多”,还在沁河上设置开启闸门四五个以资灌溉。豫东鹿邑县知县在境内组织民力,督浚沟渠10道。其中,新安县自光绪五年后,用以工代赈之法,修挖沟渠17条,超过此前四五十年修渠总数的数倍。[31]另据《清史稿·列传》记载:光绪四年(1878年)丁戊奇荒时,全福曾携筹集到的四十余万金“至河南分赈洛阳等十二州县,在重灾区新安、渑池,开渠涧,制龙骨车,兴水利。又浚洛阳、宜阳废渠,贯通伊、洛,灌田两万顷。”
和清代前期类似,晚清时期清政府对河南省内的河渠治理及保护的办法也曾做出了一些规定。如光绪八年,清廷谕准:河南省河渠,按照村庄设立渠长,如有淤垫残缺责令随时报官集夫督修。河南地亩向无田间水道,应就地形较洼之处,开横直沟渠。州县官于农闲时,督令开挖桥闸涵洞,责令渠长经管,报官修筑。河边种苇及设簖捕鱼有妨水路者,率渠长查禁。盗挖堤缺洩水者,严拿重究。又奏准:归德府属巴沟、洪沟二河,每岁十月农闲,由江南、河南二省,各派道府大员会勘,如有淤垫,即督率本地民夫照界挑修,倘犬牙相错,有须工作并举者,立即详咨会办。[32]这些措施的实施,对河南的河渠修治、维护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三)晚清时期的河政腐败与水利的失修
晚清时期河南的河渠修治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在一定范围内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但是总体上看来,成效有限,成绩乏善可陈。水旱灾害比清代前期更加频繁,由此引起的严重饥荒不断发生,尤其是光绪初年的丁戊奇荒,其严重程度为有清一代二百六七十年间所仅见。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晚清时期的河政十分腐败、水利失修所造成的农业生产条件日益恶化无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孙中山在《中国的现在和未来》一文中说:“中国所有的一切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33]晚清时期的河政十分腐败,以黄河的治理费用为例,河官贪污成风,冒领虚报、中饱私囊。据《清史纪事本末》揭露:“南河岁费五六百万金,然实用之工程者什不及一,余悉以供官吏之挥霍。河帅宴客,一席所需,有毙三四驼,五十余豚,鹅掌猴脑无数。食一豆腐亦需费数百金,他可直已。骄奢淫佚,一至于此,而于工程方略,无讲求之者。”[34]南河总督潘锡恩“致仕回籍”后,竟“拥资数百万”,成为皖南首富。除贪污腐败之外,治河官员的昏庸无能,讳言灾情,视河工为儿戏,也是河政败坏的一个重要表现。光绪十三年黄河在郑州十堡决口前,十堡黄河堤岸已经十分危险,但身为河督的成孚却漠然置之。“迟至十日之久,危在顷刻之间,万夫失色,呼号震天,各卫身家,咸思效命,无如何于之上,曾无一束之秸、一撮之土,棘手待溃,徒呼奈何!”成孚仍奏报虚饰,讳决为漫,讳四五百丈为三四十丈,且称居民未伤一人”。[35]有清一代,首重治河,黄河的治理尚存在如此的严重腐败问题,其它河流的修治也可以想见。如绪十年(1884年),有人指出,河南省内农田水利败坏日久,特别是经过战争后,“地方各官直不知水利为何事,惟日持三尺法以催比征徭而已”。[36]
河政败坏所造成的水利失修现象十分严重。官府只顾苛敛而不顾水利,许多州县旧有沟渠堙塞日甚,水患频发。项城各乡,“民风凋敝,道路平毁,沟渠淤塞”;[37]鹿邑县境,原有沟渠百数十条大都堙塞,有的且垦为农田,农民“播种即毕,旱涝皆听之于天”。[38]像扶沟境内的蔡河、双沟河、惠民河等“衡决溃溢相仍,民不堪命”。[39]陕州境内的谯水、橐水,“稍有雷雨,即被暴水冲没……旱则水泉干涸,河底熯然”。光绪四年闰五月中旬,丁戊奇荒刚接近尾声,许多州县雨水较多,又成大灾。如叶县冲坏20余村民房5000余间,淹死数百人;南召亦许多农舍被毁,死数十人;宝丰水冲44村,坏民房近万间,淹死86人;鲁山沙河漫溢,大片农田被水。[40]虽然有鉴于此,河南巡抚鹿传霖于年初农闲时派员赴各州县,与地方筹商疏浚於浅河道,挑挖堙塞沟渠。在官府的督促下,有些州县也兴办了一些水利设施,但大都敷衍塞责。如安阳原有的天平渠,当地官绅于光绪五年(1879年)即筹划重浚,三年后修成,可惜“官绅莫肯实心任事”,工程草率,效益不著。[41]
晚清时期农业生产持续衰退、土质变劣、荒芜土地日渐增多,虽然与官府的横征暴敛,农民负担奇重,生活绝对贫困化等原因有关,但是水利不兴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光绪三十一年,社会人士称“豫省……沿河二十余州县,沙压荒地,一望无际……腹地平原虽皆土脉肥沃,然水利未兴,施肥化工之术不讲,以致岁率歉收,一亩之田,未获得半之效”。[42]如新安、渑池一带,旱地每亩收麦90多斤,如果有水灌溉,再加粪肥,可提高到200多斤。[43]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官方出版物叙述,全省“一遇雨泽,即有漫溢之害;一经不雨,即有亢旱之害……荒地之多,甲于他省”。不仅沙地斥卤一望无垠,就是平原低湿地带,在南方均可以成为膏腴水田者,亦“任其荒芜”,村旁陇亩可耕之地,也听其荒芜不耕。[44]据1910年省内36个州县册报,共有荒地330多万亩。即使在耕之田地,也“大都卤莽灭裂,田多之户,即不免草率竣功,田少者又以无力养牛,暂假于乡邻,谷种入土即已”。[45]如武陟县道光前有耕地7 209顷,至清末只有6425顷。
与生态环境发生最直接、最重要关系的是人类的农业活动。曾雄生认为,传统农业反映出“人”、“天”、“地”、“稼”的关系,所谓“夫稼,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为之者人也”。其中“天”、“地”是自然环境,“人”、“天”、“地”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稼”兼具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人按照人之所需与自然之可能,选择和种植农作物。[46]所以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清代,中原人为扩大耕地面积,进行了持续200余年的农业开发,从本质上说是与林草争地、与河道争地、与山林植被毁坏相始终。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虽然是气候的异常变化引起的,但持续人为的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又成为导致水土流失、旱涝加剧、沙碱肆虐、自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物质流动遵循物质不灭定律,在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中不会减少,只要没有外界大的干扰破坏,就可以永续利用,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发展。但是在半人工的农业生态系统中,因为人们每年需从农业生态系统中收获农产品,使部分物质流出了该系统,故每年都需要施肥增加新物质。农业生态系统越是高产,从中索取的物质越多,则每年要补充、输入该系统中的物质也越多。一味的索取,使系统内的物质越来越少,会导致土壤退化,农业生态系统质量下降,生产潜力衰退,久而久之,整个农业生态系统就会崩溃。由于河南多数地区缺乏森林植被,农村燃料严重短缺,因而“土地里生长的一切都被农民收去,他们把残梗、叶片和草都一齐收去作燃料,地里连一叶、一草、一根都不留下,也不可能以草灰作肥料……很多的土地太贫痔了,或者是碳酸钠过多,……如果不充分施肥,种植就很难得到好处。 这种土地在一个贫苦人手里,几乎毫无用处。”[47]这样大量的秸秆不能还田,再加上大量的耕地得不到施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不断减少,土壤肥力不断下降。
清代河南土地肥力下降集中表现为豫东与豫北平原大面积耕地地力耗竭、土地沙碱化,土地生产能力极为低下,甚至完全不能耕种。这种现象在康熙、乾隆年间已比较明显。如延津县“新开不堪耕种之地,稍可者三亩方可有一亩之获,次者四亩方有一亩之获,稍下者五亩方有一亩之获,最下者总无收成。即略有收成之田,耕种四五年,其地渐疏,其土渐浮,沙复飞扬,碱复浮泛,不可耕种”。[48]中牟县垦荒,“初开之时,借草根腐朽之力,或可种收一两年,及力尽风竭,仍弃为荒耳”。[49]此种情形,在河南其它地方也很常见,尤其山垦进行比较彻底的地方,本来就不高的土壤肥力很快降低,数年后即废耕。如嵩县“山农尤苦者,地皆陡瘠,不任行犁,专恃人力,初垦荒田,得粟颇多,三年后,土薄不堪艺植,则移垦他处,名为倒荒”。[50]由于地不养人,一些山村居民不得不另择他处而居。移垦之后形成的严重的水土流失,不仅造成农作物赖以生长的基本物质基础丧失,就连自然植被也难以恢复生长,形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退化。
[1]吕坤:《实政录·民务》卷之四《清均土地》,嘉庆十四年重刻本.第l0-11页。
[2]转引自陈嵘:《中国森林史料》,中华农学会丛书,1951年版,第49页。
[3]【道光】王德瑛:《舞阳县志》卷二《县南北河防水惠论》,道光十五年刻本,第19页。
[4]《公议断坡碑》,《中州今古》,1986年第1期,第20页。
[5]王凤生等修:《武陟县志》,卷23《俞森种树说》,道光九年修。
[6]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三上,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7]贺昌龄辑:《皇清经世文编》卷四一《备荒管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7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461页。
[8]【乾隆】康基渊:《嵩县志》卷六《风土》,乾隆三十二年刻本,第9页。
[9]转引自杨海蛟:《明清河南林业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10]转引自杨海蛟:《明清河南林业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11]转引自陈嵘:《中国森林史料》,中华农学会丛书,1951年版,第48页。
[12]【雍正】田文镜、孙灏等:《河南通志》卷七七《艺文》,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4页。
[13]《清高宗实录》,卷八三,乾隆三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3页。
[14]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34-435页。
[15]转引自杨海蛟:《明清河南林业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16]转引自杨海蛟:《明清河南林业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17]杨海蛟:《明清河南林业研究》,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
[18]温县亢村禁断碑(咸丰元年十一月初十日立)
[19]公议断坡碑,《中州今古》,1986年第1期,第20页。
[20]《清会典事例》,转引自河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编《河南水利大事记》,方志出版2005年1月,第118页。
[21]《清会典事例》)转引自河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编《河南水利大事记》,方志出版2005年1月,第120页。
[22]【清】乾隆十九年《归德府志》卷十五《水利略二》,河南省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464页。
[23]【康熙】《西平县志》卷1《沟渠》。
[24]任崇岳主编:《河南通史》第3卷,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2页。
[25]【嘉庆】《汝宁府志》卷5《水利》。
[26]《清会典事例》)转引自河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编《河南水利大事记》,方志出版2005年1月,第118页。
[27]《清会典事例》)转引自河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编《河南水利大事记》,方志出版2005年1月,第120页。
[28]【清】乾隆十九年《归德府志》卷十五《水利略二》,河南省商丘地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466-467页。
[29]引自河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编《河南水利大事记》,方志出版2005年1月,第141页。
[30]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89页。
[31]【民国】《续武陟县志》卷六。转引自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98页。
[32]《清会典事例》)转引自河南省水利厅宣传中心编《河南水利大事记》,方志出版2005年1月,第151页。
[33]《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08页。
[34]《咸丰时政》,《清史纪事本末》卷45。
[35]转引自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501页。
[36]《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戊戌变法》(二),第301页。
[37]【宣统】张镇芳:《项城县志》(卷三),台北:文海出版社,第47页。
[38]【光绪】《鹿邑县志》卷九,光绪二十二年刊本,第3页。
[39]【光绪】《扶沟县志》序,转引自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97页。
[40]张谐之:《详陈陕州水利情形禀》,《敬斋存稿》,卷三。转引自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98页。
[41]【民国】《续安阳县志》卷三,民国二十二年刊本,第4、5页。
[42]《东方杂志》第二卷第5期《实业》第74页。
[43]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497页。
[44]《河南官报》第23期。转引自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521页。
[45]《河南官报》第15期。转引自河南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编纂:《河南通鉴》,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522页。
[46]转引自张研:《清代自然环境研究》,《清史研究》,2000年第2期。
[47]转引自 徐洁:《农民经济的历史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22页。
[48]【康熙】余心孺:《延津县志》卷九《条陈》,康熙四十年刻本,第45页。
[49]郭尽光:《县南八堡垦荒批详始末》,【乾隆】《中牟县志》卷九,乾隆十九年刻本,第12页。
[50]【乾隆】康基渊:《嵩县志》卷九《风俗》,乾隆三十二年刻本,第11—12页。
作者简介:周楠(1980-)女,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史教研部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史方向的研究。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