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别视角看“单独二孩”政策

2015-04-29 00:44何玲
女性天地 2015年1期
关键词:教养生育权利

何玲

一、对女性的影响

一是加剧女性就业困境。女性就业受歧视的原因之一是女性生育,女性生育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多的由本人及家庭或是用工单位承担。“单独二孩”新政实施后,女性生育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必然随之增加,特别是独生女潜在的两次生育时间的就业困境更加凸显,目前新闻已经报道一些企业招聘中出现的歧视“独生女”苗头。

二是影响女性职业发展。由于女性职业发展的黄金期和生育的黄金期基本重合,而女性职业发展中诸如机关干部培养中的“基层锻炼经历”,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中的“申报课题年龄限制”,企业高管中“一个萝卜一个坑”的岗薪设置等无形之中让女性处于“生”还是“升”的选择矛盾之中。此外,家庭服务业的不发达和经济实力不足等也影响着女性兼顾工作和家庭。

三是加剧人工性别选择。由于受到“重男轻女”和“儿女双全”思想影响,一些家庭会进行人为胎儿性别选择,网络上流传的将孕妇血寄到香港检验性别等生意火热就是其中表现。任何人为性别选择均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四是短期带来女性生殖健康风险。“单独二孩”政策出台时,第一批独生子女均已年过30岁,计划生育二孩的高龄产妇短期内聚集,一胎剖腹产再生二胎的女性生育风险也将在短期内凸显。此外,“二孩政策”也挑战原有妇产医院的相应资源。

五是加剧妇女家务劳动和照料孩子工作量。广西第三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中对“近年来承担家务劳动情况”的调查显示,女性承担大部分日常家务劳动,做饭、洗碗、洗衣服的比例分别为73.5%、78.2%、80.7%,比男性相应比例高49.5、60.7、63.8个百分点;女性承担“辅导孩子功课”和“照料老人”主要责任的占38.3%和33.8%,分别比男性高13.8和12.5个百分点。在业男女两性工作日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分别为76分钟和155分钟。由此不难看出,生育二孩的女性相应工作量必定大量增加。

六是女性生育权利受胁迫。新政启动后,将有部分女性的生育权利受到来自丈夫或是双方家长的“胁迫”,女性在“生”与“不生”将受到较大影响,自我的生育意愿权利难以保障。

二、建议

一是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引导。一方面引导大众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权。生育权利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更是女性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明确提出:女性与男性有相同的权力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因此,对于是否生育、生育次数、生育间隔等应充分尊重女性意见。而像一些国家禁止女性堕胎的法律就是不尊重女性生育权利的一种极端体现。另一方面唤醒男性的教养责任。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观念使男性游离在教养责任之外,这不仅增加女性负担,而且剥夺男性享受家庭教养的乐趣。因此,宣扬男性走进家庭,光荣承担教养责任,让夫妻提供承担教养子女责任不仅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有利于男女两性平等参与社会、建设家庭。

二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一是对生育女性给予特别保护,并对原有保护性法律或措施加强审查。虽然已制定了一些如禁止以怀孕或产假等为理由解雇女性,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的工作、年资或是社会津贴等,保护受孕女性健康工作环境等保护性法律或措施,但应加强对这些法律或措施实施情况的审查力度,使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此外,对于新增加的保护性措施应充分论证、防止过度保护给女性带来二次歧视,让女性在就业、参政、教育等领域的平等权益受损。二是提供辅助性社会服务,为父母双方兼顾家庭和工作提供帮助。如发展托幼设施、给予托幼补贴,对于承担受孕女性时间和经济成本的用人单位给予减免税收、补贴人头经费、报销孕产费用等,通过社会性服务使男女两性能够兼顾家庭和工作。三是制定临时特别措施,保障女性参与公领域的平等权利。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属于歧视。国家应制定一些特别措施,如在参政领域的比例制、加分制、配额制等,在女性职业发展中应对有关年龄界限、就职经历等条件等予以放松或照顾,在教育领域中女性稀缺的领域采取特别培养计划等,从政策上为女性在公领域的发展保驾护航,以保障男女两性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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