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
[摘 要]地方基层政权历来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在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要目标的今天,以村民自治为代表的基层地方治理情况直接关系到整个改革目标的有效实现。因而,重新发掘中国传统思想中关于地方治理的有益成分,对于推进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至关重要。而王阳明作为历史上著名的哲学家、政治家,其以保甲、乡约、教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治理思想能够为我们审视当前村民自治所面临的困境提供启示。
[关键词]王阳明;地方治理;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10 — 0097 — 03
一、 王阳明地方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
明朝中叶,统治危机加剧,各地农民起义不绝于朝,其中以江西赣南最为严重,严重威胁到明王朝的统治。赣南,即今天的江西省南部,这一地区处于福建、湖南和广东三省交界处,且有万山崇岭环绕,故而有“地连四省,山险林深”之谓。明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大量失地农民流离失所,这一带也就成为了流民活动的重要场所。大量流民汇聚演变成严重的流寇活动,严重影响了这一地区的社会稳定。弘治八年,朝廷就在赣州设立了巡抚衙门负责镇压这一带的流寇动乱,但却收效甚微,盗贼活动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政府的管理面临极大地压力。
然而,王阳明自正德十二年升任都察院左佥都御使,负责治理这一地区开始,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江西贼息平矣”。原因何在?这主要应该归功于王阳明地方治理思想的正确性以及切实有效的执行。
(一)保甲乡约结合,规范乡民行为
上任之初,王阳明走访各地,进行实地调查,逐渐形成了对于南赣地区社会动荡、盗贼成风问题的正确认识。即一方面是长时间积聚的社会问题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地方官员“治之无道”“教之无方”。
基于这种认识,王阳明采取了两种办法协同治理南赣地区的盗贼活动,一者为十家牌法,这种方法重在“弥盗”,亦即运用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尽快遏制住南赣地区盗贼活动猖獗的势头;另一种是订立乡约,此法重在教化,即通过设立乡规民约约束乡民活动,彻底铲除盗贼活动产生的根源。
所谓“十家牌法”,是指以十家农户为单位,将各户人员的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记录在专门制作的粉牌上面,并悬挂在自家门前以备检查,并在官府备份。每天的固定时间,检查人员执牌到各家查点,如有外出、寄宿者,须报官府备案,知情不报而出现问题者,十家连坐。由此可见十家牌法形成的是一种严密的村社组织,按照王阳明的设想,就是通过这种极端的监察方法来达到消除盗贼的目的。
而《南赣乡约》则是王阳明参酌宋代的《蓝田乡约》,并结合南赣地区的实际情况所立的,因而又称《阳明先生约法》。《南赣乡约》总共包括十五项条目,主要分列在组织构成、管理功能和民风民俗三个方面。
1.组织构成
《南赣乡约》有关组织方面的条款内容主要包括设置乡官、召开乡约大会等方面。
设置乡官主要是指通过乡约规定设立担负有关职责的职位,互有分工,以保证治理人员各司其职,各胜其任。约长一职是推举当地“年高有德”的人担任,另外推选两个人为约副,然后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要求再推举约正、约史、知约和约赞的人选。由此可以看出,乡约的组织构成相当完备,而且注意合理分工,保证了组织内部运行的协调和对外工作的顺利进行。
乡约大会的会期一般定为每个月的十五,内容仅为表彰善行和纠正过失两项。其经费主要来自于同约之人,而为了保证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防止乡官侵吞民财,乡约规定只有召开乡约大会方才筹集经费,平常不预留活动资金,而且每次大会每人仅“出银三分”,但这也只是为了保证大会期间人员的饮食,并且还要尽量做到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2.管理职能
《南赣乡约》除了上述组织方面的规定外,还赋予了乡约大会一定的日常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处理乡民之间的日常生活纠纷、外来寄宿人口的粮食缴纳和服役工作、规范商贾大户的放债利率以及严禁乡民与盗贼勾结等。
3.改易积习
所谓“风俗不美,乱所由兴”,因而对于乡土风俗,《南赣乡约》中也有相应的规范,只不过内容不多,主要反映在婚丧嫁娶和陋习鄙俗两个方面。王阳明不仅对乡村中存在的大量陈规陋习进行了揭露,而且力倡新俗,以期能够改变当地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风气。
(二)设县自治结合,力求除贼安民
在平定了横水、桶岗以及广东和平县和象湖山的叛乱之后,赣南地区的动乱局势才得以缓和。但是如何彻底消除盗贼活动,以保证这一地区长久安定,王阳明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通过访查,王阳明逐渐认识到,如果想使此地的民众彻底免受盗贼抢掠之苦,保证生产生活的良好秩序,设县势在必行。因而,王阳明初步拟定了设县计划,并上报朝廷。不久朝廷批复了王阳明的奏报,同意在平定地区设立新县。而事实证明,设立县治不仅彻底消除了盗贼活动,而且长久地保证了这一地区的稳定。
另外,鉴于此地民风彪悍,风气未开,王阳明还在此地推行了土官自治与流官监管的双重管理制度,最初的目的是“顺其情,不违其俗”,方便管理。但是没想到这种双重管理却收获了意外之喜,即在土官与县官之间形成了权力的相互制约,更好的实现了对该地区的治理。
(三)创办学校乡馆,教化乡民品行
在治理南赣地区的过程中,王阳明始终强调教化,而“教民成俗,莫先于学”,因而王阳明大力兴办教育事业。其在各县之中设立学校或乡馆,并选拔任用“学术明正,行止端方者”为教师,教授儒家经典。在王阳明看来,以学校为平台,儒家的各种礼仪规范不仅可以通过学生得以传承,而且还能够被及乡里,从而化民成俗,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在对教育的提倡过程中,王阳明在对具体的教化措施上也力求多样,以更好的适应乡村百姓的需要。在长期的生活观察中,他发现音乐尤其是戏剧普遍地受到乡民欢迎,因而他大力倡导戏剧改革,融入教化内容,以求润物无声地改风易俗。另外,注重表彰先进人物,树立典范,以求达到立竿见影之效。
(四)体恤乡民疾苦,力求安抚人心
在南赣任上,王阳明始终主张“施政以德”,并且指出“民者,邦之本也,本固则邦宁。”〔1〕因而其始终注意体察民间疾苦,珍惜民力,并且在发生水旱灾害之后,请求朝廷宽免税粮,另外开仓赈济灾民。
正德十四年春夏间,江西全省发生了严重的旱灾,王阳明针对这一情况上疏朝廷,请求免除江西全境的当年税负,并且节省官用开支,“以救残伤之民”。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赈济灾民时,王阳明始终坚持“宜抚恤者即加抚恤,宜处分者即予处分”的原则,注意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发赈灾物品,力求将有限的钱粮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并且对贪赃枉法者进行严厉惩处。正是因为这种体恤乡民疾苦的善行,才使得王阳明赢得了当地百姓的尊敬。
二、村民自治发展困境分析
村民自治是我国当前所实行的基层治理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在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其却面临着严重的限制自身发展的内部困境,导致村民自治的边际效益呈现出递减的趋势,也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有效实现。
(一)体制困境
体制困境主要是指村级自治组织如何处理与乡镇政权和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对于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抽象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描述。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究竟应该如何开展工作却不甚清楚,这也就造成了在实践中的自治组织与政府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实际情况是在具体工作中,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用行政方式来领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成为了乡镇政府的下属机关或职能部门,并没有获得作为基层民主自治组织所应有的独立地位,仍然处于“事事找政府、时时靠政府”的状态。同样的问题也出现于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之间。这里面固然有乡镇不放权、常干涉的原因,但更多的则是因为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承担起其作为自治组织的职能,更严重的说法是村民自治组织根本不知道自身存在的意义在哪,有关自身开展什么工作,什么工作属于自治范围不清楚。两头糊涂,造成的只能是“上面不撒手,下面不走路”的局面,而这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规定所造成的。
(二)功能困境
村民自治组织的基本职能就是履行其自治功能,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村民委员会却出现了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主要表现在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上。这种情况与成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并且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村民自治组织面临着相当尴尬的境遇,即“由于村委会并不具有行政组织的性质和地位,也就没有行政组织的权威,在完成行政任务时并不得心应手;村委会名义上的自治,实际上的行政化,又使它得不到村民的信任和支持”〔2〕,很显然,村民自治组织处于一种“两头得罪”的状态,既不能有效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又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严重影响了其作为基层民主自治组织在村民心中的声誉。因而,理顺村级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与行政功能之间的关系也是当前村民自治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结构困境
结构困境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不协调。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组织活动的中心,履行了村民委员会的绝大部分职能,导致村委会形同虚设。这样就造成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处于无序状态,村民不仅难以有效监督其负责人的行为,而且也难以有效表达自身意愿,进而导致了村民政治参与的可能性降低;另一方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因为争夺经济资源的控制权,造成二者之间关系紧张,在实际工作中互不配合,从而削弱了村级自治组织的功能。另外,在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方面,由于村民难以召集,很难组织起来发挥作用,“从而使得本应由村民会议决定的事务只好由村委会决定,结果导致全体村民的自治变为村委会少数几个人的自治”〔3〕;村民代表大会在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安排选举之外,就没有其他的工作可做,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议事程序等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同样难以达到有效监督村委会的目的。
总之,村民自治组织的设计初衷与实际运作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三、王阳明地方治理思想对村民自治的启示
在了解了王阳明地方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及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之后,我们进而可以从王阳明的治理思想中汲取有利于改进村民自治实践的有益成分,尤其是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号召之下,我们可以从中国传统治理思想中发现多元化的经验做法。
(一)乡约启迪法制
通过梳理王阳明的地方治理思想,可以发现王阳明很注重条文规则对于人的规范作用,他通过乡约这一比较规范的形式,对乡村各方面的工作开展加以明文规定,从而解决了相应的“合法权威”问题。而这种乡规民约对村民自治的启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村级自治组织各项内容,尤其是要明确界定其与乡镇政权组织之间的间接地协作关系,乡镇政权组织必须充分尊重村级自治组织的自治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手段对自治组织进行调节与引导,以求村民自治真正的做到“自治”;其二,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的公共事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村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建立与运行做出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组织工作的公正和公开。
(二)教化转为文化建设
王阳明在“破山中贼”的同时,更加注重“破心中贼”,因而其在南赣地区通过设立学校,对当地的居民进行道德教化,并且注意尽量采取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这预示村民自治推行过程中应该进行相应的文化生活建设。这主要是解决群众对村民自治的“心理认同”问题,因为制度功能的发挥不能单靠国家强制,更重要的是制度公正和正义作为一种民主精神,作为一种文化,自然地蕴含在制度的运用之中。如何让已经建立的制度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就要求培养对这种制度的“认同感”,这主要靠文化教育。
最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施也要求居民具有同“自治”相符合的政治素养,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群众的公民意识和权利观念并不适应“自治”,而提高村民的现代化素质,培育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公民意识,也需要相当长时期的文化教育来做铺垫。
(三)惠民预示社保
王阳明在南赣任上始终坚持“为政以德”,注意体恤民情,珍惜民力,并帮助农民恢复生产,在灾害之年注意赈济灾民。而这样的政治活动主要是为了保证基层政权的稳定以及政策的有效实行。而在村民自治面临的结构困境,即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不能很好的履行相应的职责问题上,存在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关键在于农民的贫困。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只有在解决物质生活需求问题之后,人们才会关注诸如权利、精神需求等方面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并没有得到极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需求还占很大比重的现实下,我们并不能强求农民去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要求个人权利,这种权利即便得到也是毫无意义的。因而,为了解决村民自治运行中自身的困境,以便更好地实现基层民主建设,我们仍然需要把大量的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面。在村民委员会这一层上面,主要的工作则应该放在对农民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落实上,切实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只有在让农民有充分的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完成维护自己选举权利、监督权利的实现。
(四)乡治转为自治
中国封建社会在长达两千多年的统治中始终坚持“皇权不下乡”,这就事实上形成了以开明士绅和世家大族掌握权力的“自治”局面,王阳明在治理南赣的过程中,无论是十家牌法还是《南赣乡约》的推行,都是依靠宗族势力在地方上的影响力。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与传统以血缘和裙带关系为主的宗族势力掌握政权是相冲突的,因而传统宗族势力必然要从民主政治中消失,而如何消除其对现代民主的消极影响并有效利用其对民众的纽带作用,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其中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宗族势力可以影响自治组织的产生和人员选举结果。代议民主的实质是利益的权衡,选民投票选谁首先考虑的就是谁能够更好地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因而,在投票过程中,选民的宗族观念作为一种潜在的熟人资源被利用,最后造成选举结果往往是宗族势力大的赢得选举,其代理人成为村中的行政强人,并在以后的管理活动当中为自己和自己的家族谋取私利,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政治和经济权益,而且造成了村民自治组织被有意识地忽略,很难发挥作用;第二,影响自治组织的权力运行。在农村,村干部的权威大小往往取决于其背后的宗族实力,而并不是来源于职位。因而,行政强人可以不通过自治组织的程序规范行使权力,其个人意志甚至可以左右村级自治组织的决定。
在民主进入乡村的今天,宗族势力仍然能够对现实政治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是不正常的,但是消除这种影响并不意味着解除村民之间的紧密联系,而且这种影响的消除必须与其他措施相配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因而,村民自治的路还很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任重道远。
〔参 考 文 献〕
〔1〕〔明〕王守仁.王阳明全集〔M〕.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604.
〔2〕张厚安.中国农村基层政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213.
〔3〕王振耀,汤晋苏等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课题组.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4.
〔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