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乡(镇)党委认为某村党支部书记工作不力需免去支部书记职务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党章》和党的基层工作有关条例中对村党支部书记免职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党组织负责人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工作不力时,应当派员到党员、干部、群众中全面、认真地进行了解掌握情况,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报告,经上级党委集体研究后,方可做出留任或免职决定,并通过召开党员群众会等方式予以宣布。当然,上级党组织应在适当时间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免职人员说明免职理由,听取其个人意见,做好被免职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问:免去党内职务与撤销党内职务是否是同一概念?免职是不是党的纪律处分?
答:免去党内职务与撤销党员职务不是同一个概念。因为根据《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是纪律处分的一种,而免去党内职务不属于纪律处分范畴。
问:外支部的党员能否当入党介绍人?
答:入党介绍人原则上应由同一支部的党员担任。这是考虑到同一支部的党员对申请入党人的情况比较清楚,便于对申请入党人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如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请外支部的党员当入党介绍人,由其在支部大会上介绍申请入党人的有关情况,表达对被介绍入党人的意见,但在表决时,该党员不参加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