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向东
法治建设,根在基层。基层法治是“中国特色”的直观展现,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它生动地体现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保障了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得如何,民主法治建设得怎样,基层是“晴雨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基层是社会发展的根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依托,国家法治体系只有植根于基层,才有生命力。因此,从中国实际出发,“法治中国”当先打好“基层法治”地基。基层法治化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抓手,是以法治为引领深入推进法治青海建设的需要,必须格外重视。
以法治思维熔铸精神血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基层即社会最底层,往往伴随着观念落后、素质偏低、生活穷困、矛盾多发、情况复杂等实际情况和问题。在青海推进法治建设的核心就在于培育和增强全体公民的法治思维,让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的法治思维。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精神血脉和具体实践之中,使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让党员干部树立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理念。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用法治思维提升治理水平。通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加强对党委干部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教育,培育民主法治理念,夯实依法治省的基层基础。同时,基层政府应该在增进基层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均等化、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法治惠民”理念,对症下药解决基层法治意识淡薄问题。
以法治新思维促进发展新常态。在青海基层社会治理中,群众诉求越多元,越需要用法治思维审视问题、解决矛盾。无视规则的“拍脑门”决策,往往图一时方便而埋下发展的隐患,看似高效的背后却是资源浪费和矛盾积压。基层干部要增强法治思维,戒掉“想当年”的豪气,改变并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思维,使其基层经验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基层干部在治理工作中要注意从政治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从依政策治理转变为依法治理,从政治动员转变为法治动员。要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做好法治为民。只有坚持法治轨道,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干部的法治素养,形成全社会的法治信仰,才能以法治新思维促进发展新常态。
以法治建设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作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终端”政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状态,直接关系着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好坏,也决定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与否。要鼓励和支持媒体参与法治建设,对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大胆曝光和批评,从舆论上为法治建设鼓劲加力。此外,还应该把依法执政和依法行事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最大限度减少领导干部对司法公正行为的破坏和干扰,从而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梗阻,真正让“法治”在基层落地生根。
以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助推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政府必须严格依据“权力清单”行使权力,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应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觉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加强对基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监督,保证其合法性和合宪性。通过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机制强化对基层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制约。
以基层治理法治化激发基层社会的活力。基层具有最为丰富的生活实践,对社会问题的反映最直接、最生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廓清国家和社会的分界,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预留充分的自治空间,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保障其自治权利,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民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民众成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创造者。让“法治青海”在基层的“根”越扎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