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在教学中讲述公司的分类标准

2015-04-29 13:34王天琪
大观 2015年12期
关键词:公司法

王天琪

摘要:通过对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的日常授课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对《公司法》中公司分类问题存在界定不清晰、认识不清楚地问题,这不仅对学生的成绩造成影响,更会对日后的就业、择业中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造成误解。本文旨在理清学生从法律角度对公司分类的学习,通过授课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对授课过程进行经验总结。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分类;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作为一所职业类高等院校,一直对学院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有着极高的关注度。围绕于此,在课程的设计上,学院应用法律系将商法课程,纳入大二年级的学科主干课程学习范围,充分体现出学生学习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系的原则。《公司法》一编作为商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在讲授过程中,学生对公司的分类方式这一内容总是难以作出清晰的判断,尤其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分辨别上,有着很大的难度,甚至很多学生直至期末复习时,也很难将其区分清楚。本文将结合授课实际,阐述如何在教学中讲述公司的分类标准。

一、基础知识讲授难点: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如果想弄清楚我们的《公司法》讲的是什么,那么我们一定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公司,公司的特征又是什么。课本中公司的概念定义成:由股东出资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设立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在这个概念当中,我们可得知,公司的出资方为股东,设立的依据是法律和章程,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而且公司是在法律地位上是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有三个,即营利性、社团性和法人性。大部分学生对公司的特征可以充分理解,但授课过程中,16%学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公司的营利性为什么是“营利”而不是“赢利”或是“盈利”?这三个词的区分在何处? “赢利”体现的是赚到了钱,但很可能已经亏本,也可能有盈余;“盈利”是指扣除成本,还赚到了钱,可设立公司并不是肯定会赚到钱,还可能会赔钱;“营利”指的是谋取利润,与其相近的是牟利、谋利,恰好体现出了公司是以赚钱为目的而设立,但设立公司并且经营的过程中,未必一定会赚到钱。

二、公司的分类讲授难点:

公司的分类标准有很多,所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在学术上可以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在教学中,通常有七种分类方式,我们分别进行辨析。

(一)难点之一:分类标准之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

机遇公司对外活动的信用基础这一标准,一般会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还有人合兼资合公司。对于这种分类方式,在讲授中大部分学生很容易接受,但要做到清楚地去做出区分,就要注重强调的是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一种无限连带的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公司出现公司的资产不能偿还公司所欠债务的时候,债务人要用其私人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偿还,而不能单单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还款的上限。

(二)难点之二:分类标准之控股关系

从控股关系的角度对公司进行划分,可将其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授课中,78%的同学觉得因为社会实践经验的匮乏导致对此难以区别。笔者在授课中,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字面进行拟人的放大,将母公司与子公司比喻成一对母子。我们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一对母子,那么这对母子首先是自然人,用有自己的姓名、合法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在生活中母亲会对孩子的生活进行指导、帮助。那么做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二者同样具有法人地位,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拥有自己的公司名称、拥有各自合法的公司财产,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等等。基于这种拟人的比喻,学生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认识更加清晰。

(三)难点之三:分类标准之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公司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在这一分类的讲述中,有两个难点。难点之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当中,哪一个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这一问题在授课过程中只有不到10%的同学能够清楚地回答出正确答案并说明原因,大部分学生很难做出区分。因此,在授课中要反复强调,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因此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难点之二是如何区别子公司和分公司,这个问题不仅是教学授课过程中的难点,也是学生学习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在授课过程中要着重从强调二者的区别:

1.是否为独立法人。之前我们提到,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在诉讼的过程当中,自然也就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从分公司的地位来讲,它作为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也就不能独立应对诉讼问题。

2.是否拥有公司名称。之前我们拟人化的讲子公司比喻成一个孩子,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一个自然人是拥有自己的姓名权的,那么,子公司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就一定会拥有公司的名称;而分公司只能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一个分支机构,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因该以公司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名称,故其不能够拥有公司的名称。

3.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作为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正如一个自然人,自然人在民法的角度上,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故而,作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合法拥有属于子公司的独立财产;而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个机构,其财产均为总公司的财产,分支机构的无独立的财产。

4.是否独立承担债务。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对其所欠的债务应当进行独立的承担拥有独立承担清偿的责任;而分公司从财产的用有角度来讲,本身就不具有独立的公司财产,所以,在债务承担方面,由总公司进行负担。

三、结语

在授课的过程中,多数学生对于《公司法》的基本知识和分类方式存在学习困难、辨别不清的问题,这对于整部《公司法》的学习是很不利的,针对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公司法》的授课情况反映,重点在于区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故而在日后的教学授课过程中,要强化学生们对基础理论知识,为《公司法》整部法律的学习打下良好基础,这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有所帮助,更是对学生日后在就业中,分清公司的类别、避免陷入就业陷阱等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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