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代职官选任中的名讳回避制度

2015-04-29 12:12曹婉茹
大观 2015年12期

曹婉茹

摘要:名讳回避制度是任官回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唐律疏议》中多处记载了唐代有关职官选任过程中名讳回避的相关规定。就制度层面而言,唐代名讳回避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得到了有效执行,也对社会风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名讳;回避;冒荣居官

名讳回避本属于社会礼俗中的内容,随着其不断发展,唐代职官选任方面也出现了官员任官过程中需要回避名讳的规定,从而烙上了政治制度的印记,成为任官回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根据《唐律疏议》卷3《名例律》规定:“免所居宫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接着又提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谓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卿,亦不合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

《唐律疏议》卷10《职制律》也提到了关于名讳回避的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徒一年。”接着又提到:“府有正号,官有名称。府号者,假若父名卫,不得于诸卫任官;或祖名安,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官称者,或父名军,不得作将军;或祖名卿,不得居卿任之类。皆须自言,不得辄受。”

由上可知,唐代对名讳回避制度的规定相当严格。在任职过程中,一旦所担任的官职名称中,有与父祖名字相同之字,不得担任此职务,但可以不回避高祖的名字。而且也注明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一旦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不但会被免官,而且要接受“徒一年”的惩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官员任职也会受到名讳回避的一些影响。首先在科举考试中,名讳回避有时也成为学子进入仕途的阻碍。唐代著名诗人李贺虽然从小饱读诗书,才华横溢,但因其父名为晋肃,“晋”与“进”字同音,按照避讳的规定,就失去了应进士科的资格。即使韩愈为此事特意撰文《讳辩》,尖锐地指出:“父名晋肃,子不得举进士;父名仁,子不得为人乎?”但李贺最终还是未能应进士科。白居易是唐代诗人与政治家,一生留下著作无数,但在李商隐为白居易撰写的《刑部尚书致仕赠尚书右仆射太原白公墓碑铭》中云:“公字乐天,讳居易,前进士避祖讳选书判拔萃,注秘省校书。””白居易祖父名惶,与“宏”同音,所以不能应博学宏词科。由此可见名讳回避对于举子科考的回避。

即使己经参加了科举考试,仍可能因家讳问题受阻。唐制规定:“凡进士入试,遇题目有家讳,即托疾,下将息状求出。”凡题目中遇到家讳必须称病停止考试。士人参加科举,还要注意回避主考官的名字,《容斋续笔》云:“咸通年中,卢子期著《初举子》一卷,细大无遗。就试三场,避国讳、宰相讳、主文讳。”有的主考官甚至以名讳问题为难考生。“高锴为礼部侍郎,典贡举。德融入试,锴曰:‘伊父讳皋,而某下就试,与及第,困一生事。”,裴德融只好另谋出路。

一般情况下,一旦在任官过程中没有严格回避父祖之名,冒荣居官,便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唐长庆、太和中,王初、王哲,俱中科名。其父仲舒显于时。二子初宦,不为秘书省官,以家讳故也。既而私相议曰:‘若遵典礼避私讳,而吾昆弟不得为中书舍人、中书侍郎、列部尚书。乃相与改讳,只言仲字可矣。又为宣武军掌书记。识者曰:‘二子逆天忤神,不永。未几相次陨谢。”人们将其“不永”与不避家讳联系起来,反映了当时避讳观念已深入人心。

《新唐书》卷101《萧瑀附萧复传》中有“进复户部尚书、统军长史。旧制谓‘行军长史,德宗以复父讳更之”的记载,因唐代“衡”与“行”同音,萧复不得担任行军长史。《新唐书》卷158《韦皋附韦聿传》载有韦聿“迁秘书郎,以父嫌名换太子司议郎”,因唐代“贲”与“秘”同音,故韦聿因名讳回避改官。

以上两例似乎说明,在真正实行过程中,官员任职不但要回避与父祖之名相同的字,连读音相同的官职也需要回避。

关于这一问题,《旧唐书·懿宗纪》载曰:“咸通二年八月,中书舍人卫洙奏状称:‘蒙恩除授滑州刺史,官号内一字与臣家讳音同(洙父名次公),请改授闲者。敕曰:‘嫌名不讳,著在礼文,成命已行,固难依允。”又似乎认为音同字不同不需要回避。《旧唐书》卷190中《贾曾传》中:(贾曾)“拜中书舍人,以父名忠,固辞。议者以为中书是曹司名,与曾父名音同字别,于礼无嫌,乃就职。”景云二年(711)贾曾被授中书舍人之职,贾曾以父亲名为忠,‘忠与‘中”同音,为避家讳,“固辞,乃拜谏议大天”。开元中,朝廷又复拜他为中书舍人,贾曾依例再次固辞。玄宗于是命朝官集议。当时议者认为中书是曹(名,不是官名,又与曾父音同但字不同,所以“于礼无嫌,曾乃就职。”由此可知,中书曹司之名与舍人官称有所差别,字犯官称必须回避,嫌名犯机构之名,且同音不同字。从社会习俗来看应当回避,若从礼法规定“于礼无嫌”,亦可以不避。

以上几例属于官员主动提出避讳而朝廷不允的情况。可知在正常情况下,按照当时的社会习俗,父祖名与官称同音应该避讳。但并无法律规定,只是一般情况下的一种惯例。以上这几例可能因官员政绩卓著且朝廷求才,而特许出现的特殊之例。

名讳回避在唐代职官选任过程中有具体的规定与惩罚措施,并在唐代得到了认真执行。因为兼顾流俗常情与制度规定,也导致出现了遵循习俗应当回避,按照制度“于理无嫌”的现象。名讳回避有利于整顿礼法民风,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官员的求仕任官,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控制臣民、维护统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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