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掮客的类型与社会基础

2015-04-29 00:44王晓斌
领导科学论坛 2015年12期
关键词:掮客游说客体

迄今以“政治掮客”冠名的研究文献为数甚少,而研究政治掮客类型与社会基础的文献更是阙如。笔者曾尝试描绘当前中国中西部农村村民自治中政治掮客的类型,但其概括远未完整,没有涉及城市政治掮客,更没有放眼观察全球不同制度的国家与社会中政治掮客的多样性。本文尝试在更宽阔的视域分析政治掮客的类型,并初步研究政治掮客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政治掮客的涵义

“政治”一词的内涵十分丰富,概括起来至少有六种不同的理解。而“掮客”的涵义包括原初义与引申义两种。前者指靠自身力气帮人扛东西赚取劳务费的体力劳动者,后者指在政治权力拥有者即代理人与政治权力需求者即委托人之间撮合交易以牟利的投机者。“政治”与“掮客”二词的解释决定了“政治掮客”概念有两个不同的涵义:一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其中委托人是抽象的人民,代理人则是被人民授予国家政治权力的各类各级官僚。这类政治掮客在职权范围内为人民即委托人服务,但由于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在职权范围内或者超越职权徇私舞弊,依靠政治权力的出租出售捞取自身利益。二是指居于委托——代理关系之中、撮合二者发生权力出租出售交易并捞取财富、权力或社会声望的投机者。此类政治掮客作为第三者,起沟通、协调的作用。他们本身可能是政权体系内部的人,也可能不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最为常见也最为关心的是第二类政治掮客。本文也主要研究此类政治掮客的诸多分类及其社会基础。

二、政治掮客的类型

诸多相关文献表明,政治掮客似乎天生一副“贱骨”,总是制造政治腐败,具有天然的非正当性与非合法性,因此又有人称之为“腐败掮客”。这个别称说明人们对政治掮客的看法相对一致,但不乏偏见。政治掮客并不总是腐败的代名词,关键在于他们的中介活动是否合法公开,是否被人们认可。就此而言,政治掮客分为合法公开的政治掮客与非法隐蔽的政治掮客。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西方民主国家的游说制度,各类政治掮客或者说客必须登记注册,将其活动与收入置于阳光监督之下。例如在华盛顿游说中心K大街,注册在案的就有3700多家专业游说公司,8000多位说客,加上尚未登记的说客,估计有四五万之众,占华盛顿总人口的4%-5%。在中国,这种公开活动的政治掮客也开始崭露头角。他们有属于草根阶层的为数极少的专业个体游说者与数量稍多的非专业个体游说者,但更多的是NGO这类组织性游说者。这些个人与组织大多基于公益,少数基于维权,通过直接与间接游说,试图影响“两会”代表与委员的提案与决策。尽管游说效果很不理想,但也预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新方向。由于与游说相关的立法迄今未能出台,中国式的游说者(政治掮客)更多是非法隐蔽的,类型多种多样。横向上看,以组织结构划分,政治掮客可分为个体性政治掮客与组织性政治掮客;按照关系类型划分,政治掮客分为(与权力拥有者)具有亲属关系的政治掮客、行政隶属关系的政治掮客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政治掮客;按照利益关系划分,政治掮客分为经济利益型政治掮客、情感利益型政治掮客;按照职业类别划分,政治掮客分为机关工作人员政治掮客与社会能人政治掮客;纵向上看,政治掮客可分为近亲属、领导身边人、利益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中介组织等。

必须指出,在中国特殊的环境条件下,政治掮客的队伍里并不排除权力拥有者,事实上,他们更有可能更有能力做不受法律保护的政治掮客,是政治掮客群体的主要成员。这与西方民主国家和权力拥有者完全划清界限的合法政治掮客迥然不同。西方政治掮客制度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补充,政治掮客起着联结国家与社会、表达民众意愿的正常纽带、中间地带与信息通道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在非法与合法、私利与公利之间,并非隔着一道界限分明、不可逾越的鸿沟。例如在美国非常发达的院外游说制度,在中国却处于非法与合法的边缘地带。在西方国家视为合法应得的游说报酬,在中国却是行贿受贿的罪证。跨越非法与合法、私利与公利界限的重要方法在于,通过辩论、调研,提高一个社会区分腐化与非腐化的能力,制定合乎人性与基本人权的法律制度。

三、政治掮客的社会基础

全球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有政治权力的地方,就有对权力及其可控物如财富、资源、地位、荣誉、权利等社会有价值物的争夺与分配,就有政治掮客们的用武之地与生存之机。显然,没有权力,政治掮客就会无所作为;而没有利益,政治掮客则失去行为动力。但是仅有权力与潜在的利益,还不足以让政治掮客有所作为。因为在理想状态下,权力拥有者(受贿方)与权力需求者(行贿方)可以直接交易而无需第三者(政治掮客)插足,从而使双方利益最大化,且不必担心安全问题。如果这样,政治掮客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但现实是,政治掮客越来越多,这一现象只能说明,政治掮客的存在,有着越来越厚实的社会基础:权力拥有者需要中介将权力出租出售,权力需求者需要通过中介获得权力对自身利益的实现与维护。正是来自交易双方的相互需要,以及交易风险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构成了政治掮客的社会基础或者赖以生存的社会条件。社会基础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治权力主体能够出租出售权力,二是政治权力客体(需求方)愿意埋单,三是交易双方愿意委托政治掮客完成交易。

政治权力主体能够将权力出租出售,首先在于权力本身是有价值的:它可以凭借其最基本的特性——强制性,在管辖范围内达成目标,包括对财富、权力与声望的再分配。这一点对于政治权力客体极具诱惑力。其次在于政治权力是可求的,即权力主体没有受到严密的监控而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忠于个人的利益行使权力,从而使权力客体有机会获得政治权力的青睐。必须注意到,权力监控技术与体系的发达程度,直接决定了政治权力能否出租出售及通过何种方式出租出售。除了收益的考量,作为出租出售方,政治权力主体主要考虑法律风险,即被发现的概率有多大,受到制裁的可能性与严厉程度如何、自身的承受能力怎样。一般说来,监控越是严密,直接的权力出租出售即权力主体与客体间的直接交易越是不敢施行,越是需要间接交易即通过政治掮客的中介保障作用。反之,监控越是松懈,直接交易越是可能,政治掮客的作用随之减小。事实上,在所有政治体系中,对政治权力的监控都是有限度的,既不可能完全监控,也不可能完全不受监控,原因在于监控技术不足和保障政治权力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现实需要。而最适宜政治掮客生存的则是既不严厉也不松弛的监控环境。

在可欲可求的情况下,政治权力客体更多考虑的是收益风险而非法律风险。收益风险是指在法律风险较小的情况下,付出与收获之比是否合理。在我国,对行贿人的惩罚远轻于受贿人,这使前者与政治掮客一起常常罔顾法律风险而千方百计追逐利益。促成权力客体愿意埋单的最终原因是囚徒困境与集体困境心理:遵守法律规定可能失去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者搭便车带来的更大收益。当全社会都在或多或少地从事“腐败事业”时,鲜有人能遵纪守法、自力更生。

最后,交易双方愿意委托政治掮客完成交易,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在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密集规范交往的地方,亦即在理性官僚体系非常发达的社会,理论上是不需要政治掮客的中介作用的。只有在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存在一定距离,又没有畅通渠道可以相互交流交往的社会里,政治掮客从中斡旋的本领才有用武之地。这一点与监控松懈情况下政治掮客的作用减弱并不矛盾。

总之,政治掮客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就是权力集中且极具价值,法律风险较小,官僚体系不发达,监控技术与监控体系不完备或有效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社会信任度低,等等。

参考文献:

[1] 王晓斌.农村村民自治中政治掮客的出现及其影响[J].人民论坛,2013,(35).

[2] 王希娟.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权力掮客作用分析[D].太原:山西师范大学,2013.

[3] 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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