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内容提要本文以秦汉间的“大变局”所引起的政治转折为研究视角,对相权在秦汉之间的嬗变、递进,及背后的诸种元素进行分析。认为:(1)宰相及相权问题是联结秦、汉之间制度及政治发展的一个枢纽。作为刘邦集团政治发展的一个入口与转折点,比之于秦,汉相的地位及事权得以空前提高,由秦的“宰相代办制”转为了汉的“宰相负责制”。(2)伴随秦汉间政治的展开,汉初宰相性格开始从“主事”走向“主臣”,在抛弃事务主义及文牍主义的过程中,通过“主臣”,建设健全的官僚团队,达到“百姓亲附”,从而日渐疏离秦政精神。(3)在汉初“功臣政治”中,汉相以其独特的政治角色,在皇权与臣权的制衡中,既成为了君臣之间的联接点,使得“共天下”之局得以良性展开,奠定了早期帝国发展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秦汉间“大变局”相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K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02-0091-12
一、问题的提出:“大变局”下的宰相及相权问题
清人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将“秦汉之间”视为“天地一大变局”,他指出:
盖秦、汉之间为天地一大变局。……(至秦)开布衣将相之例,而兼并之力尚在有国者,……高祖以匹夫起事,角群雄而定一尊。其君既起自布衣,其臣亦自多亡命无赖之徒,立功以取将相,此气运为之也。天之变局,至是始定。……于是三代世族、世卿之遗法始荡然净尽,而成后世征辟、选举、科目、杂流之天下矣。①
秦汉之间巨变的起点,在秦灭六国、行帝制;而汉则是此一趋势的最终完成。由此言之,秦汉间就成为了联结三代世袭社会与后世帝制时代的一个枢纽。因此,讨论早期帝国的政治及制度架构,不能仅着眼于秦,更要看到秦汉间的变化。虽说“百代都行秦政法”,其实“行”的乃是继承与发展了秦的“汉政法”。它们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以“大变局”为历史契机,通过“汉承秦制”与“惩秦之败”②两面,相反相成地推动着历史的转化。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大变局”成为了早期帝国的制度生发与整合点,帝制政治由此确定,早期帝国的制度建设初步实现。
倘要对“大变局”有更深入的理解,则宰相及相权的作用特别值得注意。
1宰相机构的成立与发展,是刘邦集团得以壮
* 所谓秦汉之间,在时间上固然以秦统一后至高祖时代为核心。但由于历史的延续性,笔者在论证中,上限主要延至与秦始皇时代前后延续的秦王政时代,下限则主要至相权极盛的西汉高后、惠、文时代,即汉初时段。
① 赵翼著、王树民校订:《廿二史劄记校正》(订补本),中华书局,1984年,第36~37页。
② “汉承秦制”已为学界常识,而关于“惩秦之败”,《汉书》中也多有相关论述,如《刑法志》:“惩恶亡秦之政”;《艺文志》:“汉兴,改秦之败。”《梅福传》:“循高祖之规,杜亡秦之路。”
大的基础。刘邦入关后,不满足于做“富家翁”,而“欲有天下”,遂“还军霸上”。《史记》卷55《留侯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第2038、2037页。开始了“由承楚制向袭秦制的转化过程。”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75页。从此,刘邦沿用秦的职官制度来治理秦地,由王关中、据汉地为起点,“不期而然地居于当年秦始皇灭六国的地位,……步秦始皇的后尘,再造帝业。”田余庆:《说张楚》,《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04年,第27页。事实上,此点也为时人所看穿,据《史记·项羽本纪》,范增忧心于刘邦的“天子气”,劝项羽“急击勿失”;而背叛刘邦阵营的曹无伤则向项羽检举:“沛公欲王关中,使子婴为相。”以上言论,虽都不乏揣测,但值得注意的是:(1)刘邦欲有帝业,已为时人所体认。(2)帝业以关中,即秦故地为据点。(3)作出这样的选择,就必然会出现“承秦”的局面,并与楚制渐行渐远。(4)要用“秦制”,就必须依赖原来的那套以宰相为核心的官僚系统,而不能抛弃或打散它们。总之,从制度层面来看,刘邦得天下,首先就在于对秦制的承接与整合,在于沿用和改造秦职官系统,而这其中,沿袭于秦的宰相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2从事实层面来看,在汉初,“汉承秦制”的发生与实现,极大地得益于宰相及其机构,这里面的关键性人物是汉初第一相——萧何。
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第2014页。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乃是承接秦以来的宰相资料。正是因为他“具得秦图书”,才有了“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秦的政治管理模式,乃是依凭着严密的制度加以展开,而这些制度的载体则是政府文书,即所谓“以文书御天下”。基于此,所谓的文法吏、文吏政治等得以生成,成为了秦帝国颇具特色的政治样式,而这些又被汉加以承接与改造。从这个角度来看,“汉承秦制”主要在于承接文书管理,并以之为载体,对社会进行制度及政治控制。故而,《论衡·别通》感慨道:“萧何入秦,收拾文书,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阎步克指出:“在汉承秦制上,这批文书有承前启后之功。……经战国而秦汉,无文书则不足以御天下了。”阎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2页。这不仅为楚汉战争的最后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行政支持,更重要的是,自此,“汉承秦制”才算有了载体和基础,真正迈开了汉王朝制度建设的步子。总之,由宰相所主持的承秦制工作,既为汉家天下奠定了行政基础,也使得宰相及相权成为汉初政治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与整个汉王朝的建立、发展及行政运作密不可分,融成一体。
3就“大变局”的底定,以及“汉家天下”的最终实现来说,在“布衣将相”中,“相”是主导,“将”则是辅从。
首先,从面上来看,“将”在前线冲杀,就质而言,在王朝方向性的把控上,则明显是“相”高于“将”,据《史记·萧相国世家》,当天下已定,诸将争功之时,高祖认为萧何“功最盛”,结果激起了武将们的反诘:“今萧何未尝有汗马之劳,徒持文墨论议,不战,顾反居臣等上,何也?”刘邦以“功狗”、“功人”来加以解释,他认为,诸将们的贡献如同猎狗,其功劳在于“追杀兽兔”;而丞相萧何的贡献如同猎人,以“发踪指示”为特点,二者之高下不言而喻。也正因为如此,高祖在给功臣定位次时,诸将中“身被七十创”,被公认“功最多”的曹参列在萧何之后,形成“萧何第一、曹参次之”的排序。刘邦的倾向性不是针对个人而发,其实质是对宰相贡献的肯定。不仅如此,据《史记·曹相国世家》,曹参本与萧何相善,“及为将、相,有郤。”本来将、相矛盾使得二人愈行愈远,然而,当曹参接续萧何为相后,不仅“萧规曹随”,处处遵行萧何所定的规矩,且坦承不如前任,认定是“高帝与萧何定天下。”作为由将入相的曹参,他的改变,实质上是对“大变局”中宰相地位及价值的体认,在他看来,在“定天下”方面,“文墨论议”已超乎“汗马之劳”。
其次,高祖一朝几乎都处于战争环境中,无论是“楚汉之争”还是其后的平叛战役,战场皆在关东,根据地则在关中。当时的基本格局是,刘邦主要在关东一带指挥作战,关中之事无暇顾及,据陈苏镇的考证,在入都关中前,刘邦在此地“停留的时间加在一起也不过两个月左右”,而此后至其去世的七年间,亦有“两年七个月以上不在关中。”见氏著:《〈春秋〉与“汉道”:两汉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第58~59页。主要由宰相萧何全权掌控,《史记·萧相国世家》载:“专属任何关中事”,“摇足则关以西非陛下(刘邦)所有”。所谓“萧何常全关中以待陛下,此万世之功。”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汉初功臣,萧何居首,就因为他成功地治理了巴蜀关中地区。”罗新:《从萧曹为相看所谓“汉承秦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5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中乃是孕育汉王朝的所在,赢得天下从这里起步。而此地的组织制度及社会基础,由宰相萧何及其所辖机构建立,所以,所谓“万世之功”,乃是宰相之功,在此地得以建立及展开的宰相与相权,关系全局。
要之,从制度层面来看,汉家基业的开创,乃是从宰相及宰相制度开始,进而逐次展开。可以说,在“大变局”下,汉初脱胎于秦,又被加以改造了的宰相及宰相制度,既是“大变局”的重要后果,又是此局得以实现的基本力量。故而,要对此一变局有深入了解,宰相及相权问题就不可不察。
二、秦汉间宰相地位升降与事权伸缩
在中国官制史上,宰相一名只是一种惯称。在汉代,以西汉成帝绥和元年为界,此前的宰相,其官称为丞相、相国;“绥和改制”后,则为“三公”。与“三公”时代分割相权不同,汉初属于独任宰相,此种制度直接移用于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然而,秦汉之间虽都是独任丞相,它们的差异又是巨大的,在相权最盛的西汉前期,遵循的是:“汉典旧事,丞相所请,靡有不听。”《后汉书》卷46《陈忠传》,中华书局,1965年,第1565页。而秦则是:“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58页。也即是说,在宰相独任制下,秦相与汉相在地位及事权方面很不一样,变化的总趋势是,汉相的地位与事权大大超越了秦,为此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丞相集权”。周道济:《汉代宰相机关》,《大陆杂志》社印行:《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1960年,第21页。秦汉政治与制度之间,呈现出既有延续性,又有差异性的特点。这种特点表现在相权问题上,使得宰相地位的升降与事权的伸缩,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由地位来看,在相权“最高峰”的汉初,相位之尊崇,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君王的礼遇;二是拥有实际权益。而秦则反之。
汉初的宰相们,或许是帝制时代中最得君王礼遇的群体。需指出的是,此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因君臣私人关系而临时发生,而是有着严格规范的制度保证。《汉旧仪》载:皇帝见丞相时,要为之起立行礼,而且“丞相有病,皇帝法驾至亲问病,从西门入。即薨,移居第中,车驾往吊。赐棺、敛具、赠钱、葬地。葬日,公卿以下会送。”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66、71页。而秦相不仅没有以上待遇,甚至难得善终。
当然,地位的高下,最终还需落实到实际权益上去。而在帝制时代,这种权益的获得,实质上乃是皇权让渡部分权力和利益的问题。从法理上来说,权力的最终来源在于君王。但此外,还有管理权与收益权的问题。它主要关联着帝制时代那支庞大的管理团队——官僚队伍。由于整支团队担负着重要权责,为了使得工作及效益更为有效、持久,在管理过程中,所有的权力未必都要操弄于君王之手,在成果的享有方面,也不一定不可以广纳众人。也即是说,在必要情况下,皇帝需要让渡部分权益,以实现与群臣的共治、共享,如此,江山社稷才能拥有更为牢固、宽广的支撑。而就宰相来说,作为群臣之首,君权首辅,他的权力和地位,应该具有稳定的保障。
所以,比之于秦之皇权强大、功臣势弱;汉初则是皇权威势相对弱化,群臣力量增强。职是故,朱东润提出了“高帝与功臣共天下之局”朱东润:《史记考索(外二种)》,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7页。的概念。从本质上来看,所谓“共天下之局”,实为秦汉间“大变局”的成果,或者说就是它的一部分。其典型表现,浓缩为汉初以来君臣之间所达成的“非私之”与“共安利之”的观念。关于此点,可参看《汉书·高帝纪下》所载的高祖五年的诸侯劝进书,及十一年二月、十二年三月的诏书。在这种权益的输出与让渡中,君臣之间的交流呈现出双向性,而在这其间,宰相是最重要的联结点。
按照这样的思路,与汉初的“有限皇权”相比,秦代是皇权高度集中的时代,甚至扩张至无所不包,毫无限度。关于汉初的“有限皇权”及秦的“绝对专制皇权”,可参看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之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249~250页。从特定视角来看,秦收权于上,最大限度地扩张着皇帝的独治、独享,在这一政治形态下,所有权与管理权不分,臣下的收益权没有稳定的保障。而汉初则是共治、共享,以宰相为首的官僚队伍,有着古代世界中极为充分的裁量权。也即是说,皇权掌控所有权,官僚队伍拥有稳定的管理权及收益权,在权责上存在着较为良好的界定与分离。就汉与秦的差别来看,不仅是承认现实,更有汉反思秦政,进行纠偏的考量。它在使得汉政治生命力超过秦的同时,也带来了汉初相权之盛,“天子对于丞相敬信有加,可说将处理国家庶政的大权完全付于丞相。”并呈现出“曲君伸臣”的政治态势。周道济:《西汉君权与相权之关系》,《大陆杂志》社印行:《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1960年,第12页。
在秦政下,“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以宰相为首的群臣集团,几乎毫无实权可言,他们的利益,乃至生命,皆可随时剥夺。质言之,由于君权或皇权的过分强大,秦相权力有限且地位不稳。或许有人会说,吕不韦、赵高等作为秦相,不也一度权势冲天吗?但前已论及,所谓秦汉间,主要指的是,秦统一前后至汉初这一过渡时段。所以,一则吕不韦所拥有的权力,不仅在帝制确立,甚至在秦始皇亲政之前,那时相权尚有空间。但以始皇亲政乃至确立皇帝制度为分水岭,相权及官僚权力呈现的状态却是“屈臣伸君”,即君权越来越大,相权日益萎缩,直至在制度安排上,发兵50人都需经过君王(可参看陈直:《秦兵甲之符考》,《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79年第1期)。二则从一定意义上来看,吕不韦和赵高的权势,更多的是非制度性的安排所致,并非由相位所带来。要之,秦的总趋势是,君王日益集众权于一身,而少有分权之事。在强大的君权面前,秦相之位极为脆弱。尤其是伴随着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完成,秦代专制政治进入了高峰,在秦帝制下,官僚机构的运行完全是围着皇帝一人而来,属下几乎没有主动权。所以,李斯虽自诩:“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史记》卷87《李斯列传》,第2547页。但他一则事事仰赖于上,揣测上意;二则作为百官之长,往往要代皇帝受过,做替罪羊,《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李斯相秦皇帝,有善归主,有恶自与。”按:此种作为非个体表现,而是法家理论的基本要求。《韩非子·主道》曰:“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八经》则说:“事成则君收其功,有过则臣任其罪。”但即便如此,最终还是逃不过一死。总之,在皇权的独治、独享下,秦相难有礼遇之事,其地位与汉初宰相有着极为鲜明的反差。
地位的高下,也决定了秦相与汉相在事权方面的表现很不一样,具体说来:
1事权的性质不同。简言之,秦、汉宰相之事权虽都来自皇权,但前者是皇帝归总一切的宰相代办制;后者则是皇帝领导下的宰相负责制。
宰相是帝制时代的“大管家”,大量的军国大事需经他们之手得以具体的处理,但放多大的权,给他们什么类型的处置权力,则由皇权决定。所以,“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秦相的基本面就是做一名重要办事员,即天下最大的吏,或者说,最大的监工而已,其间并无多少自主权。而汉自建基以来,宰相在处理政务中就有很大的自主性,从“专属任(萧)何关中事”开始,一直到景武时代,皆是如此。总的来说,与后世限制相权不同,刘邦虽也有所猜忌、防范,但自楚汉相争以来,专注于军事的刘邦,在具体的政务及组织系统内,不得不依靠宰相,也不得不使得相权得以扩张。而高后、惠、文沿袭着高祖时代的传统,放手让宰相处理各项事务,它由此成为了一种政治习惯,乃至汉制的一部分。
基于秦汉的这种不同,有学者评述道:“如果说由于秦始皇极端独裁专制,躬自理政,秦之丞相往往被至于皇帝幕僚长的地位,那么西汉前期的丞相就有所不同了,西汉皇帝之下大体是实行丞相负责制的。”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27页。此外,李俊也认为:“宰相之官,其性质,如从其史的发展上观之,乃系君主之幕僚长,完全对君主负其责任。”参见氏著:《中国宰相制度》,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1页。笔者以为,西汉作为皇帝领导下的宰相负责制那是毫无疑问的,而将秦相比之为幕僚长,却未必道尽了全部内容,或者核心所在,因为幕僚多有“务虚”性质,实际政务相对涉及较浅。而宰相则在“掌丞天子处理万机”中,必须面对大量繁杂的事务,有时往往要深入一线,而不能仅仅坐而论道。加之秦代权收之于上的特殊性,秦相以“办事”为主,与其说他是幕僚长,不如说更像执行官,或者也可以说,秦相之权责,近似于后世的内阁与军机处的职能叠加,而且还更为倾向后者。据《史记·李斯列传》,李斯下狱后向朝廷上书,以所谓“七罪”,来历数自己的宰相之功,虽不乏夸大其词,但七点都是讨论执行具体事务,而没有涉及或点明与幕僚最为相关的参谋筹策。从这个角度来看,笔者以为,在事权类型方面,秦应为代办制,即替皇帝办事而已。与责任制相较,治权极不充分。
2在事权广度上,秦不如汉。“西汉宰相的职权,无所不统,无所不包,受君主之命,统领百官,实拥有统治国家的完整权力。”周道济:《西汉君权与相权之关系》,《大陆杂志》社印行:《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1960年,第11页。而秦相不仅不存在“无所不包”的事权,而且时时被提防猜忌,他们的权限完全取决于上意,及君臣间的政治博弈。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晚年时,“莫知行之所在,听事,群臣受决事,悉于咸阳宫。”在群臣见不到皇帝的情况下,宰相与其他臣子一样不过是“受决事”,皇帝给什么事,就做什么,治事的范围,完全取决于皇帝一人之心。至秦二世时,则不与公卿议,“常居禁中,与(赵)高决诸事。”宰相李斯等完全被闲置,事权被剥夺。不仅如此,即便在宰相用事,事权完备的时段,秦相也时时被提防。如李斯车骑过多,始皇震怒,当李斯闻知后折损车骑,始皇则追查泄密者,并为此杀尽身旁随从。在这样的政治状态下,宰相治事的范围只能呈压缩之势。总之,秦相的事权范围遭皇权挤压,汉初宰相则事权扩张,范围极广。
3在事权的力度上,秦汉之间不可同日而语。
倘将事权进行细化,可分为议事、治事、监事三大部分。就议事权来说,一般应由百官之长的宰相领衔主持,这一点在汉初早已成为制度。而且,宰相不仅领衔议事,他们还可不请而治事,反之,宰相不“请事”,皇帝竟不能主动“治事”,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8页。治事权之大令后世瞠目。秦是否也是如此呢?秦相往往“受决事”,根本没有参与讨论大政的余地,由此一点,则秦相是否有充分的议事权,都是一个疑问。即便是议事,秦相也不能与汉相并论。《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在议帝号时,丞相具名在前,有学者遂认为,其与西汉一样,可领衔议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齐鲁书社,1984年,第33页。然而,在《秦始皇本纪》所载的琅琊刻石中,丞相不仅排在通侯、伦侯之后,而且明言道:“从,与议于海上。”则在秦朝政治中,领衔议事者,不一定非宰相不可。而在监事权上,秦相大致只限于对“成事”的监督而已,所遵循的所谓“督责”之法,只对下不对上,对于参与其事的皇帝,则毫无权力加以诤谏,所谓“臣不敢不竭能以徇其主矣。”《史记》卷87《李斯列传》,第2554页。加之皇权意志事事制肘,则其监事权之逼仄,可想而知了。而汉初宰相不仅监临百官,对于皇帝成命亦可行使封驳权,关于此点,可参看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齐鲁书社,1984年,第33~34页。在具体政务中,可谓全面监临,毫无滞碍。
总之,秦、汉之相权,轻重不同,前者地位不稳,毫无礼遇,只是代办制下的首吏。而后者则地位尊崇,礼遇备至,在宰相责任制下深入政务的每一层面。因而,在事权方面,比之于秦,汉初宰相拥有完备的治权。这些差异,与秦君主独享、独治,而汉君臣共享、共治的理念深有关联,并由秦汉之间的政治斗争所拉动,深刻地影响了当时的历史走向及后世的政治精神。
三、从“主事”到“主臣”:由秦汉之际的政治看汉相性格的形成
一项制度必须要有其精神归宿或文化积淀,才能具有活泼的生命力与内在动能,否则,这一制度就是徒具形式的躯壳。秦汉之间宰相精神或政治性格的重构,是制度递嬗的发动机。而且因这一自觉意识的产生,宰相权力在帝制时代的合理性才能得以确立,它既来源于当时的政治实践,又反过来驱动着政治的走向。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由“主事”向“主臣”的意识转换。史载:
(汉文帝与丞相周勃、陈平朝会),问右丞相勃曰:“天下一岁决狱几何?”平谢曰:“不知。”问:“天下一岁钱谷出入几何?”勃又谢不知,汗出沾背,愧不能对。于是上亦问左丞相平。平曰:“有主者。”上曰:“主者谓谁?”平曰:“陛下即问决狱,责廷尉;问钱谷,责治粟内史。”上曰:“苟各有主者,而君所主者何事也?”平谢曰:“主臣!陛下不知其驽下,使待罪宰相。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孝文帝乃称善。右丞相大惭,出而让陈平曰:“君独不素教我对?”陈平笑曰:“君居其位,不知其任邪?且陛下即问长安中盗贼数,君欲强对邪?”《史记》卷56《陈丞相世家》,第2061~2062页。对于“主臣”的解释,《集解》引孟康曰:“主臣,主群臣也,若今言人主也。”韦昭曰:“言主臣道,不敢欺也。”按:“主臣”乃承接上句“君所主何事也”而来,应该说意义本是十分明确的。但或许由于“主臣”有着拟于人主的威势,故后世常常难以接受。所以《集解》又引张晏曰:“若今人谢曰‘惶恐也。”然而,与后世不同的是,汉初宰相权力威重,君主礼遇备至,在宰相负责制下,对于其他朝臣具有极大的裁量权,所以,“主臣”应以前者之意为是。
所谓“臣”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天下所有的臣民百姓,狭义则是官僚队伍,当然在具体执行中,以后者为核心。那么“主臣”,就是对官僚队伍的掌控,并由此推至管理和服务百姓。笔者以为,这段著名的宰相故事,与其说反映的是对职守的体认,莫若说体现了汉初之人对宰相精神或政治性格的追问。可注意的是,当文帝提出“君所主者何事”的时候,他的观念还停留于事务主义之中,而陈平的着眼点与此不同,由“知其事”转为“知其任”,也即是说,对宰相的职任、责任进行定位。这种认识不是陈平一人一时之见,乃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理念,并与由秦入汉的政治走向密切相关。
事实上,当宰相制度确立以来,其职掌的范围及具体内容就难以指标化。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很笼统地概述为“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对于这种没有明确权力界定的状况,西方汉学家评述道:“除了一些笼统的词汇,丞相的真正职责如何,毫无交代。”Hans Bielenstein, The Bureaucracy of Han time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7~8.然而问题是,一旦陷入具体事务中,宰相就不再是“无所不统”的君王首辅了。因为就具体政务的处理来说,如果不能有所放弃,“无所不统”,必至于“无所统”,或者只能转而为事实上的治“决狱”之廷尉,管“钱谷”之治粟内史,或这些职能之叠加。更何况,事物繁杂之下,任何细事都要过问,如“长安中盗贼数”等问题,宰相怎能一一顾及过来呢?有鉴于此,汉人遂逐渐形成了这样的认识:宰相不应限于政务细节之中,应更加务虚,所谓“宰相器”者,应“知大体”,有宽仁的“长者之风”。参见《汉书·丙吉传》《后汉书·寇恂传》。
这种认识与陈平“主臣”的路子一脉相承,是惩戒“秦政之失”的必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对“主事”的纠偏,“主臣”主义乃是对秦制中法家意识的消解,对制度进行精神重构的直接后果。尤为重要的是,由“事”的完成,移向对“人”的关注,遂使得政治中的人文主义得以抬升。
由前已知,在秦政中,宰相就是最大的主事者,或者也可以说,秦政的一大特色就是事务主义,宰相处于诸种事务的中心。从本质上来看,它反映的乃是法家精神。《韩非子·忠孝》说:“尽力守法,专心于事者为忠臣。”在法家看来,“忠臣”就是做事的,做什么事呢?君主所交代的政务。怎么做?或者做好的标准是什么呢?以法衡之。故而《韩非子·定法》说:“贤者之为人臣,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所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要之,法家政治下的标准臣子,乃是置道义于一旁,每日忙碌于人主分派,法令来衡定之的所谓事务即可。秦相作为最大的吏,就只不过在金字塔的顶端直承上意,层层督责而已。毫无疑问,在秦政之下,秦相并不好当,诸般事务皆在其问责范围内,一事不济,皆可为过。如李斯为相时,“使者覆案三川相属,诮让斯居三公位,如何令盗如此。”《史记》卷87《李斯列传》,第2554页。这与陈平所讥讽的:“即问长安中盗贼数,君欲强对邪?”直五十步与百步之别耳,在精神上是完全相通的。
毫无疑问,这种事务主义有着理性与可操作性的一面,但其事、其法走入极端,则往往走向异化,甚至反面。这种异化至少带来两大负面效应:(1)为政苛细,对于国家及政治的大势认识不清。所谓:“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汉书》卷48《贾谊传》,中华书局,1962年,第2245页。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进,就会在具体政务中刻剥百姓,徒具形式,形成“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的局面。⑤《史记》卷87《李斯列传》,第2557、2556页。汉初,时人对于秦政的苛细感触极深,所以,不计较细事,“知大体”遂成为官吏,尤其是“宰相器”的重要元素。(2)在秦政下,埋头于事务主义之中的秦吏们多是一些技术型官僚,《盐铁论·刑德》评价韩非“不通大道而小辩”,移之于秦吏亦恰如其分。在这样的目标取向下,汉人已经注意到,秦政下的官僚们执着于“事”,而“道”则缺失严重。在“独尊儒术”后,汉人往往喜欢将重“事”的吏与重“道”的儒生加以比较,如《论衡·程材》说:“儒生所学者,道也;文吏所学者,事也。”汉初,儒术虽尚未全面占据政坛,但“寻道”之路却已开始展开。就宰相制度而言,人们在反思事务主义的进程中,“知大体”“体大道”已日益成为趋势。
固然,“政事”就是要办“事”的,世上哪有不办“事”的政治呢?从这个角度来看,“事务主义”之弊,其本质不在“事”之上,而是“事”的苛细对人本、人文的扭曲,以及由此产生的文牍主义、徒具形式、寡恩少义。它最终造成了为政之道的失坠与异化,也遮蔽了宰相之道,汉人非得更张不可。因而,陈平所谓:“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本质上就是对法家事务主义的抛弃,是宰相之道的新阐扬。
首先,陈平之言的核心在于:由宰相工作,造就出“天人和合”的局面,这就与秦相的“主于事”划开了界限。由前已知,陈氏以上、下、外、内四大方面来概论宰相职任,而其中所谓的“下”,并没有实际内容,即便有,也可由“上”发之,即天地阴阳是也;所谓的“外”,固然是实际政务之所系,但如比较秦政治,可以发现,秦、汉在这点上毫无二致。也就是说,对于秦,它并无创新与推进。真正不同于秦,又有实际意义的,乃是“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二者的良性结合,即是“天人和合”。汉初之人普遍相信天命的意义及对人事的指导,在政治上战战兢兢,奉天行事,如汉文帝诏令中就曾有:“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汉书》卷4《文帝纪》,第116页。这实质上已为后世的“天人灾异”说导夫先路。为此,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提出“汉诏多惧词”的见解。这种特色深刻地影响了汉代及后世政治,与此同时,它又是秦政的反动,及对断裂传统的接续与阐扬。
“天命论”在三代以来即已流行,并成为统治者的至高戒律。至战国时代,在诸子的渲染之下,“五帝三王”成为了尊崇天命的最大代表。然而,崇尚法家的秦统治者,不仅对此理论嗤之于鼻,而且讥讽道:“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久长。”他们认为,只要“法令由一统”,就可以天下大治,“上古以来所未有,五帝所不及。”《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46~247、236页。要之,现实中的威势才是力量之源,只要“久处尊位,长执重势”,⑤就可以拥有一切。所以,秦统治者虽也迷信鬼神,但从基本政治理念来看,在秦政中,现实的力量就是政治之“道”,而非其他。因而,天命、鬼神等,被认作蹈空之论,“五帝三王”被嘲讽,鬼神无所畏,天下只有唯我独尊的“秦圣”。
然而,强秦轰然倒塌,“布衣将相之局”横空出世,让时人再一次感受到了天命的无常与震撼。刘邦自陈:“吾以布衣提三尺剑取天下,此非天命乎?命乃在天!”太史公则感叹:“岂非天哉?岂非天哉!非大圣孰能当此受命而帝者乎?”《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91页;卷16《秦楚之际月表》,第760页。秦汉之际,曾被秦王朝抛弃的“天命论”不仅回潮,而且深刻影响着政治。所以,汉虽在制度上用秦,在法统上,却是“继五帝三王之业,通理中国。”《史记》卷97《郦生陆贾列传》,第2698页。既如此,“天命”就必须凌驾于秦制之上,或者也可以说,“秦制”的技术性层面保留,但其灵魂或精神必须祛除,而代之于“五帝三王”以来的“大道”。于是,在“宰相之道”中,首先关注的就不再是具体事务或文法,而是天道或阴阳。所有的“尽人事”,都只为达到“天人和合”。也即所谓的“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
其次,在所谓的“天人”之间,“天”——“阴阳”“四时”等,并不能主动展现自己,广义的“臣”,也即“人”——百姓与卿大夫,尤其是百姓,才是最后的决定性要素。所以,虽说“安民之道,本繇阴阳。”《汉书》卷9《元帝纪》,第284页。但实质上“天”的感受归根结底就是民众的感受,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孟子·万章上》引《太誓》语。换言之,“亲附百姓”才是“道”之基石。汉人非常明白这一道理,《盐铁论·刑德》说:“人主之所贵,莫重于人。故天之生万物以奉人,主爱人以顺天也。”也正因为如此,汉政一直强调:“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盛德上隆,和泽下洽,近者亲附,远者怀德。”分见《史记·律书》、《汉书·严助传》。质言之,施恩义,得民心,不仅是政治所必需,亦是和顺阴阳的基础。这就使得汉政治与“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8页。的秦政,在精神或性格上划清了界限。
就论题所及,在“人”的因素中,“亲附百姓”的意义固然可以理解,那么,“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又有何作用呢?答案是:对民众有效管理的需要。虽说在当时的意识形态中,“承天理民”主要是帝王之任,《后汉书》卷5《安帝纪》,第210页。但“理民”的具体实施者却是各级官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吏治清平,则天下安定。尤其秦因“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最终二世而亡,这就使得汉初统治者深引为戒。在《汉书·惠帝纪》所载诏令中,曾这样说道:“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从此诏可以看出,在汉初统治者看来,为了安民,必须重吏。再进一步言之,官吏乃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安民,就必须由君王与官僚群体共同努力,才能达其目标。《新书·大政上》曰:“闻之为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总之,政治上的以民为本,如果只有国家及君王层面的重视,而不及于官吏,那就不完整,政治目标也必将无法达成。所以考察两汉“惧词之诏”,可以发现一个基本事实,当阴阳不调,灾异显现之时,汉帝在自责中,往往要反省吏治是否得当,或戒饬有司谨守职任。这一政治性格在汉初已经奠定,如《汉书·惠帝纪》所载诏令中就有:“各敕以职任,务省繇费以便民。”要之,要做到“亲附百姓”,就必须在狭义的“主臣”上下功夫,或者也可以说,“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焉”,乃是“亲附百姓”的重要制度基础与政治保证。
再次,从特定视角来看,汉初宰相精神的建构,就是从事务主义或文法主义走向“百姓亲附”之路的进程。
汉代相制建立的关键性人物是萧何,同时,他也是汉承秦制的核心人物。比较后世的汉相,萧何对于秦制承接性的一面显然更为居多,故而有学者认为:“在统治精神上,汉也继承了秦,标志性的人物就是萧何。我们说萧何身上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也就意味着,汉初的统治精神就是法治。”罗新:《从萧曹为相看所谓“汉承秦制”》,《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5期。毋庸讳言,在萧何承接秦制之时,秦的法家精神被或多或少地被带入了汉,但如若因其用秦法,而推出“有着鲜明的法治倾向,也就意味着,汉初的统治精神就是法治”这样的结论,则稍有欠妥。理由在于,此处的所谓“法治”,倘将其认定为法家之精神,则汉初无论如何也不能与之对接,否则,那不是接续亡秦,自寻死路吗?倘以文法的使用为“法治”,则古今中外,这样的“法治”又何曾断过?简言之,秦汉之间皆以法理政,但其不同,却也十分明显,那就是精神或性格上的异趣。秦是“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而汉则要求“亲附百姓”。所以,汉初用秦之法制是一回事,政治精神上则又是另一回事。
萧何固然有搬用秦法的一面,但改造精神一开始就与之共存。其中最明显就是克服法家的刻薄寡恩,将“亲附百姓”摆到了核心位置。当然,秦法家政府并非毫无恤民之举,汉代“过秦”中所给出的秦面貌,也很可能有意地遮蔽了这些方面的存在,关于这一点,可参看赵凯、孙九龙:《试析秦代的恤民惠政——简论汉代“过秦”思潮中“秦无养老之义”之说》(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2014年8月四川成都)论文集)但是,从主流思潮及具体后果来看,在秦政治运作中,所谓“恩义”是次要的,它可能主要存于“俗”中,且必须让位于“法”。在制度精神的层面,按照法家理念,与其笼络人心,莫若直接采用暴力,所以《韩非子·用人》鼓吹道:“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也所以,不可否定的事实在于,秦之亡,重要原因在于过于迷信“法”,对百姓用之过甚,在摇手触禁间毫不顾及百姓的内心感受。故而,在《史记·陈涉世家》中才会有“天下苦秦久矣”的呼号,如果说这只是代表了关东百姓的心理;则由《史记·高祖本纪》中的“父老苦秦苛法久矣”,可以了解,作为秦大本营的关中,老百姓也一样承受着严苛的酷法,为此而痛苦不堪。《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得百姓心,十余年矣,皆附君(萧何),常复孳孳得民和。”为了做到这些,在“主臣”方面,萧何力图改变过往的观念和方式方法,对于百姓不再以法家式盘剥为主基调,而代之以“仁恩和义”。与此同时,就制度设计而言,开始在乡中设置三老,“与县丞、尉以事相教。”“三老”原本是民间社会中的自治力量,在乡村中以其年望获得威权,秦奉行“国家主义”,对于这种民间力量大为打压。张金光指出:
(三老)这类人物受到秦政权的排挤。因而,在秦末反秦战争中便首先成为秦政权的异己力量。……重视利用“三老”者流传统势力,采取地方老人政治,与秦基层用人传统不同。被秦抛弃的东西,又被汉捡起来。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77页。
就论题所及,这一举措至少有两大意义:(1)承认民间自治力量,对于细事不再依靠国家力量实施渗透,此与去“主事”,主张“主臣”,在立场上血脉相通。(2)它改变了秦吏的民间结构,更改变了秦“以吏为师”的政风,为汉世的“条教”之风导夫先路。沿着这一理路,据《史记·曹相国世家》,曹参为相时,“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去之。”从表面上看,它似乎只是“无为而治”的需要,但就本论题而言,它所反映的则是,汉相对秦以来“主事”作风的消解,因为“萧规曹随”,曹参既然对萧何之规“守而勿失”,则其“不事事”,实在是对萧何以来“宰相之道”的演进与发展,而非反之。
总之,斑斑可见的事实足以说明,从萧何开始,从“主事”走向“主臣”已然暗潮涌动,历经实践的摸索,汉相“知大体”“理阴阳”,性格日渐清晰,通过“主臣”,达到“百姓亲附”,它既是对秦政的反动,更成为“汉家之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功臣政治”下的汉相身份与相权
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刘邦统一天下,汉帝国宣告成立。汉相在“功臣政治”中所拥有的地位最为关键,从特定视角来看,正是它特殊的政治角色及作为,成为了汉模式得以建立与展开的关键。具体说来,最核心的就是辅佐君王统领庶政,值得注意的有如下几点:(1)在皇权与臣权的制衡中,相是君臣之间的联接点,它既是群臣代表,又是皇权的有机部分。(2)在将、相的分化与整合中,与将“主爵”不同,相偏于“主秩”,领导着“吏系统”全力维护皇权。(3)与王国臣相较,汉相乃是汉廷臣的最大代表,对于中央集权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如果将汉初的君臣架构及政治互动,与秦进行相较,可以发现,它们外在系统一致,但内在秩序却很不一样,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宰相总领群臣,与皇帝构成各种政务交流。具体说来,秦属于君主与公卿的一一对应,为直线平行管理,所谓“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也即是,各位公卿大臣都可单独与皇帝发生联系,相互之间完全可以不交集;而汉初因为奉行宰相负责制,宰相负有对卿乃至整个官僚队伍的统管权,以一公领众卿,它们之间存在着明确的节制统属关系。参见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第27页。质言之,公卿为一整体,宰相为团队首领,一般来说,君臣之间的传达与交流都须通过这一中轴。由此,在“共天下之局”中,宰相就成为了臣权的当然代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只要皇权对群臣进行权益让渡,相权就首先应该得以保障与扩展。
然而,相权的重要性又不仅仅在于其臣之属性。中国古代的政治以“家国同构”为特点,由此,在政治实践中,不仅代表国家层面的“社稷”备受重视,表现祖宗意义的“宗庙”亦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另一翼,对于君主来说,其政治底线不是政权的实际拥有,而是宗庙祭祀权,所谓“祭则寡人”。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政由宁氏,祭则寡人。”《三国志·蜀书·后主传》注引《魏略》:“政由葛氏,祭则寡人。”只要宗庙祭祀权犹在,就意味着祖宗之业还在相传不坠。在汉王朝,对于这一政治符号亦极为重视,社稷可与臣民共之;宗庙则为私家之物,唯有天子可承之。或者也可以简单概述为,前者乃公共领域的汉家之事,后者则为刘氏私家之事。作为臣子,除了宗室因特殊身份可参与其间,一般都是不能参与到刘氏家事中去的。然而,西汉宰相却有此特权,有研究者指出,西汉丞相“有管理宗庙的权限和职责。”焦南峰、马永嬴:《西汉宗庙再议》,《考古与文物》2000年第5期。《汉书·孔光传》所载汉帝诏书中,曾这样说道:“丞相者,朕之股肱,所与共承宗庙,统理海内,辅朕之不逮,以治天下也。”所谓“与共承宗庙”,本是宗室才有的权力,可是为了君相之间的谐和,完成“统理海内”的目标,汉相不仅被赋予了与他人不一样的权力与责任,更意味着他有了与皇室中人同等的身份。这与秦及后世宰相家族与公主通婚,取得 “拟似血缘关系”[日]森谷一树:《战国秦の相邦について》,《东洋史研究》2001年第60卷第1号,第26页。完全不同。由此,汉初宰相因此身份,可横跨皇室与臣僚两大系统,化为君臣的粘合剂与交集点,对于当时的政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汉初布衣将相之局”中,“将”“相”无疑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组成部分。汉人评说道:“天下安,注意相;天下危,注意将。”《史记》卷97《郦生陆贾列传》,第2700页。在刘邦集团中,将、相之间常存矛盾,但刘邦却坚定地站在相一边。刘邦的作为,是有着长远的政治考量,这不仅是对相的贡献及作用的肯定,更是政治架构调整的需要,相权提升,关系着帝国的长治久安。
1在将、相之间,将的数量众多,势力极大,且不守礼数,对于皇权多有要求。因封侯之事,他们中的一部分还几乎走上了谋反之路。《史记》卷55《留侯世家》,第2043页。抛开这种极端例子不说,即便对于皇帝无有二心者,也多桀骜不驯,史载:“饮酒争功,醉或妄呼,拔剑击柱,高帝患之。”《史记》卷99《刘敬叔孙通列传》,第2722页。从中央集权角度来说,皇权必须对他们加以打压,而对其施压所依赖的力量,就是他们的对立面——相。
2从传统上来说,“将”所属的武官系统,其地位高于“相”所领导的文官系统,汉初犹沿袭这一积习,难以遽改。《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载,汉初朝会时,“功臣列侯诸将军军吏以次陈西方,东乡;文官丞相以下陈东方,西乡。”习文史者皆知,东向为尊,西向位卑,仅此一点,就可以知道当时文官的劣势地位,而皇权对于文官首领丞相加其权重,方可制衡其间。
3在西汉时代,宰相为职官,属于“吏”或者“秩”系统,与“爵”分属两大系统。具体言之,“秩”为官阶,显示行政方面的意义,它直接隶属于皇权,是非终身制的;而“爵”不仅终身拥有,且可世袭,或者也可以说,前者是郡县制的产物;后者则是贵族封建的残留。阎步克认为,周代是“爵本位”体制,魏晋以后形成“官本位”体制,秦汉的品位结构居于中间,为“爵——秩体制”。他还进一步指出:
“爵本位”下的等级秩序,是凝固的、封闭的、贵族性的;“官本位”下的等级秩序,则是流动的、功绩制的、行政化的。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页。
那么,在由爵本位向官本位逐渐演进的过程中,尤其是汉初,消除“爵”的影响力,加大“秩”的力度,就为中央集权所必需。而在这种“爵”降“秩”升的趋势中,将多属于“爵”系统,相则主持“秩”系统,要压制有爵者,必扶植相权,使其高居“爵”首,也就顺理成章了。
4虽然“秩”或者“官”的身份日益上升,但在汉初,“爵”还是地位的标尺。阎步克指出:“汉帝国的品位体制,用‘爵安排身份,用‘秩保障行政。”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33页。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看到,“相”作为行政系统的首官,萧何封不封侯,是否位次第一,并不影响其继续为相。但是,唯有其获得相应的“爵”地位,才可能使得行政系统拥有话语权和支配地位,此后,汉相皆以列侯身份方可入相,武帝时,公孙弘因入相而封侯,其实质并非是看重“爵”,而是宰相地位的需要,或者说,官秩需对“爵”形成优势。
5抬升宰相之地位,更在于其背后的一套“吏系统”为维护皇权的骨干。高祖集团以诸将为主,他们主导着“爵系统”,而相则依靠文吏,以文法为主,操控着官僚行政系统。一般来说,前者因其世袭贵族身份,久而久之,易成为抗衡皇权的力量;后者以职为生,本质上是皇权下的派生。增渊龙夫指出,高祖集团具有任侠风气,依靠集团内的感情加以结合,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与“吏”出身者产生了矛盾,于是遂有了“汉初官僚的任侠习俗与酷吏间的对立”。参见[日]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新版),(东京:岩波书店,1996年),第1篇第1章第3部分、第2编第2章第3部分。而所谓“任侠”,主要体现在诸将身上,此种性格以及与高祖的结合,是一种民间社会的方式,于在野期间,可形成凝固力;而天下鼎定后,则需要通过政府手段,以文法加以管束,相所主持者,正是这一系统。在矛盾冲突中,皇权无疑更倾向于后者。
总之,在汉初“爵——秩体制”中,相所代表的秩系统,其背后是以文法为依凭的行政管理班子。作为皇权的派生物,对于诸将主导的贵族性的爵系统形成了制衡,在将、相的权力博弈中,因皇权的支持,逐次赢得优势。
刘邦建汉前后有人数不等的异姓王存在,从广义上来说,他们属于汉臣,但由于高度的自治性,几乎可与汉廷分庭抗礼,所以,由狭义上看,又皆在“不臣”之列。哪怕是名义上,在高祖早期,诸侯王们也例不称臣。据《汉书·高帝纪下》,高祖五年,诸臣奏请刘邦即皇帝位,奏疏由各异姓诸侯王领衔,其中说道:“楚王韩信、韩王信、淮南王英布、梁王彭越、故衡山王吴芮、赵王张敖、燕王臧荼昧死再拜言。”颜注引张晏曰:“秦以为人臣上书当言昧犯死罪而言,汉遂遵之。”由此看来,他们可归入汉臣系列。然而,他们又的确是一种特殊的汉臣。当他们与汉朝廷的诸臣相提并论时,其奏文为:“诸侯王及太尉、长安侯臣绾等三百人”云云,其中绾即卢绾,其列于汉廷诸臣之前,列其名而无姓,并称“臣”,以示谦恭。根据秦汉政治惯例,称臣有着特殊的含义,最重要的是,诸臣上疏皆用“臣某”样式,以示依附关系。关于此点,可参看[日]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第2章第1节。而此处诸侯王姓名皆全,实为特例。简言之,他们虽为臣下,但与汉廷隐隐分庭抗礼,非严格的汉臣系列。这样就使得汉家基业初创时,官僚阶层分成了两大部分:异姓诸侯与群臣,前者不冠于臣号;后者则是狭义上的臣,亦称“汉廷臣”。如《史记·韩信卢绾列传》:“吕后妇人,专欲以事诛异姓王者及大功臣。”《史记·魏豹彭越列传》载:“汉王慢而侮人,骂詈诸侯、群臣辱骂奴耳。”“汉廷臣”的称谓可参看《史记·田叔列传》《吴王濞列传》《汉书·高帝纪下》。那么,这种差异有何意义呢?
汉初有“高帝与功臣共天下之局”。何为“共天下”?有学者说:“即共同所有,共同分割天下之义。”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之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141页。然而,此论失之于粗。从法理上来说,汉王朝乃是中央集权的帝制国家,皇帝“产权独有”,是不允许分割天下的。只有特殊情形下,才存此特例。汉初的诸侯王格局即是如此。由此,虽同为功臣,诸侯王与汉廷臣就有着不同的政治定位,简单说起来,前者可分割天下,甚至可以“不臣”;但后者则与汉帝为一整体,作为“汉廷臣”,他们也“共天下”,但属于共享、共治,而不是共同拥有,君臣间有着明确的依附及归属关系。
就论题所及,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臣本为私属性质,相则为群臣之首,它来源于春秋战国的家臣制度,杨宽指出:“到战国时代,这种官僚性质的家臣制,就逐渐发展成为中央集权政体的官僚制度。”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14页。至秦汉之间,臣的私属性犹在,遂出现了学者们所指出的,西汉丞相与九卿及御史大夫一样,都是“皇室私臣耳”,丞相“得治及王室内廷。”在职能上,具有“皇帝家政机构”的一面。钱穆:《秦汉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第286页;[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7页。也正因为如此,当汉初官僚阶层一分为二之时,诸侯王们根本不与汉廷臣并计功劳。《史记·淮阴侯列传》载,韩信废王为侯后,“羞与绛、灌等列”,对执礼甚恭的樊哙,其反应亦是:“生乃与哙等为伍。”从本质上来说,韩信的不满乃在于,自己由可分庭抗礼,共有天下者,转为私属性质之臣,二者的差异由此可以想见。有学者在研究中没有注意到二者的区分,这是不准确的。如阿部幸信在讨论汉初“共天下”之局时,认为:“汉皇帝对外不过是诸侯王的盟主。在同样的意义上,对内也不过只是高祖功臣的盟主。”并认为二者“所依据的权威来源也是同质的。”(氏著:《“统治系统论”的射程》,徐冲译,《早期中国史研究》第3卷第1期(2011年7月),第140、141页)毫无疑义,诸侯王的这种政治生态与中央集权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帝业的稳固,铲除“不臣者”势在必行。至高祖晚年,异姓王基本被除,代之以刘氏同姓王。从法理上来说,同姓王为刘氏天下的一部分,他们与汉廷臣一样,所谓的“共天下”,不再是分割天下,而是共享、共治。然而,由于其权势之大,加之传统的留存,它们还是逐渐成为一种分离力量,越来越像当年的异姓王,与中央处于抗衡状态。对此,汉朝廷采取了若干限制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通过相对王国进行控制。一般来说,在异姓王时代,官吏由国王自置,转为同姓王之后,人事权依然很大,但“汉独为置丞相。”《汉书》卷38《高五王传》,第2020页。王国丞相在职能上一如汉相,“主臣”为其基本工作,《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王国)丞相统众官。”这样,中央只要控制住诸侯相,就可以控制住地方王国。而王国相的归口管理者,应该就是汉宰相,所以针对高祖诏中的“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萧何)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大庭脩指出:“这与后面所述的制度相比有显著的不同,应该引起注意。”[日]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页。
要之,在对地方王国的管理中,汉初中央政府主要通过“相系统”加以操控。汉相固然是廷臣之首,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王国相亦归属于汉廷,具有双重属性。这样,在“主臣”的进程中,汉宰相控制王国相,国相统王国之众官。通过宰相系统管理、统辖各级干部这一手法,王国从此不再可以与中央分庭抗礼,所谓“共天下”之局,成为严密管控在中央政府之下的共享天下之格局,而非早期的分割天下。这样,从法理上来说,所有官僚队伍本质上都应归属于汉臣系列,王国臣不应例外。
总之,在汉初的“功臣政治”中,汉相是皇权最为仰赖的力量。相权的发展,对于帝制的稳固,中央集权的加强,有着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因为汉初宰相角色的发挥,才使得汉家政治模式日渐清晰成熟,权力分享与制衡得以实现,在汉初政治博弈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五、结论
秦汉间的大变局,确定了后世二千年来中华帝国的政治性格和基本走向。在这一进程中,汉初脱胎于秦,又被加以改造了的宰相及宰相制度,既是“大变局”的重要后果,又是此局得以实现的基本力量。
1宰相及相权问题是联结秦、汉之间制度,及政治发展的一个枢纽。在由秦入汉的帝国制度建设中,宰相及宰相制度不仅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围绕着它,汉家基业才得以逐次展开。当“汉承秦制”之时,宰相制度作为秦制中最关键性的部分,被有效地加以承接与发展,成为了刘邦集团政治发展的一个入口与转折点。与此同时,因“惩秦之败”,比之于秦,汉相的地位及事权得以空前提高,由秦的“宰相代办制”转为了汉的“宰相负责制”,相权由此发生了重大变化,也带动了整个政治架构的重建。
2伴随秦汉间政治的展开,汉初宰相性格开始从“主事”走向“主臣”,汉相日渐讲求去细事、“知大体”、“理阴阳”,在抛弃事务主义及文牍主义的过程中,通过“主臣”,建设健全的官僚团队,达到“百姓亲附”。从而日渐疏离秦政精神,逐步建立起汉相的政治性格,它既是对秦政的反动,更成为“汉家之道”的重要组成部分。
3在汉初“功臣政治”中,汉相以其独特的政治角色,在皇权与臣权的制衡中,成为了君臣之间的联接点,使得“共天下”之局得以良性展开。其中,既有对臣权的争取及对皇权的制衡,更在将、相的分化与整合中,与将“主爵”不同,通过“主秩”,领导着“吏系统”全力维护皇权。与此同时,作为汉廷臣的最大代表,掌控王国之臣,使得中央集权得以发展,汉家政治模式逐次展开。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