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法律史意义

2015-04-29 11:46孙光妍
北方论丛 2015年2期
关键词:平民贵族义务

孙光妍

[摘要]此起彼伏的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始终围绕债务、土地、政治权利等三个问题展开。这三个问题实际关涉平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平衡等问题。面对平民斗争的压力,罗马共和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平民的法律,逐一解决了债务、土地、政治权利——出任共和国各级官职等等问题,使得平民的权利与义务实现了某种均衡。罗马共和国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中,实现了由原来的贵族政治向新贵政治的转型,其中各项法律的制定、出台具有决定性意义。

[关键词]罗马共和国;权利;义务;平民;贵族

[中图分类号]DF0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5)02-0158-03

[收稿日期]2015-0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革命法制‘从农村到城市的重大转折研究”(12BFX021)

① 据古典史家记载,平民第一次以撤离的方式同贵族进行斗争发生在公元前494年(参阅LivyThe Early History of Rome, ranslationed by Aubrey de Selincourt, Penguin Books,2002,p.146.)。这次斗争的最显著成果是,平民获得了自己选举保民官(Tribune Plebs)的权利。

罗马共和国是在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中成长壮大的。传统观点认为,经过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氏族贵族的残余被摧毁,罗马实现了向新贵共和国的过渡。在此过程中,公民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法案起到了保障和决定性作用。关于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原因,前苏联学者科瓦略夫总结说:“在不同的时期里,这一斗争的重心在不同的事物上面;但是整个说起来,可以认为争端是在三个问题上进行的:关于政治权利上的平等的问题,关于债务奴役问题和关于允许取得公社—国家的土地(ager publicus)的问题。”[1](p.94)这些问题在罗马共和国又直指法律的基本和基础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主要原因是法律层面的,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法律层面的。因此,考量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法律史意义是必须关注的问题。

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之前的罗马共和国,诸多方面体现的是贵族政治的特征。平民不甘心自己这种“被边缘化”的境地。尤其是平民中的工商业者阶层,他们经济上已经实现了富有,政治上有强烈的参政愿望。总的说来,进入共和国之后,平民的政治权利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土地问题也是共和国初年平民与贵族矛盾的焦点之一。城邦制度下,公民的份地是与服兵役、参与国家政治等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和国诞生后,罗马通过对外扩张占领了许多土地,但因贵族把握政权,真正需要土地的平民中的贫民、无地平民常常得不到土地。平民因土地问题与贵族矛盾逐步加深的表象之下,是平民基本权利遭到蔑视。和雅典一样,债务问题也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又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平民不仅饱受债务压榨之苦,而且还是兵役的承担者”[2](p.42)。因负债人以平民为主,多为贵族的债权人又是掌权者,负债的平民只能任贵族宰割,债权人甚至可以拘禁债务人。少数富有的平民虽然可以免遭债务苦难,但在政治权利方面却依然被贵族排斥在权利圈外。

总之,政治权利、土地、债务构成了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三大诱因,体现了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焦点所在。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剖析这三个问题,但实际上这三个问题又都可归结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法律问题。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权利与义务必须保持平衡:履行义务和权利保证相辅相成。而在发生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时代,平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失衡状态:权利无多,各项义务却丝毫不少;相反,贵族充分享有各项权利,所尽各项义务却与所享有的权利难成正比。一个尽人皆知的史实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初期,平民往往在敌军压境之时,采取撤离方式①,迫使贵族满足平民的要求,已经深刻说明,平民的服兵役义务对于共和国至关重要。据此,可以认为,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是围绕如何解决平民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问题展开的,并最终得以解决。

关于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历史,学术界的研究、表述各有不同,笔者以为,围绕斗争发生的三大矛盾焦点问题,应侧重法律的完善;或者说,在这场堪称旷日持久的斗争中,共和国的法律逐步完善,使平民的各项权利与义务逐步达到平衡。纵观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历史,不难发现,罗马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满足了平民的要求,或解决了某个平民极度不满意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在平息矛盾的同时,使平民不满意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问题也相应得到解决。

在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历史上,具有法律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当属《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学术界认为,这是继设置保民官之后,平民取得的又一“重大的成就”[1](p.100)。《十二铜表法》问世之前,罗马没有成文法,各种民事纠纷、刑事判案均依习惯法或先例办理。所谓习惯法带有浓厚的宗法性和宗教乃至巫术性质。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各种习俗、习惯的解说,悉数把握在贵族手中,贵族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意志“解读法律”。尤其当平民的权益受到贵族肆意侵害,或与贵族发生法律纠纷时,法律上没有话语权的平民,不仅处于劣势,而且完全听命于贵族的“法律解释”。平民迫切需要出台成文法,一方面限制贵族对法律的独占,以及解释法律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成文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免遭贵族侵害。《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出台,可谓一波三折。公元前450年,愤怒的平民再度撤离罗马城,从而使久拖未决的成文法的制定得以完成。《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在罗马法制史,乃至世界法制史都占有重要地位。对于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受贵族侵害的罗马平民而言,《十二铜表法》的问世,不仅具有立法意义,而且具有司法意义。从立法层面而言,成文法毕竟限制贵族的肆无忌惮与暴虐无度,打击了贵族的专横,使贵族无法像先前一样独占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释法律,平民的某些权利有所保障。从司法角度上看,《十二铜表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对契约、债务、父权制等有了明确规定,针对从前的习惯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对于平民而言,《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仅仅是斗争的阶段性胜利。因为《十二铜表法》中许多条款保留较多原始社会习惯法的残余(如同态复仇等),许多具体规定(诸如债务问题)对平民是不利的,甚至是苛刻的。此外,第十一条规定,平民与贵族之间不得通婚,就是比较典型的例证。此前,罗马贵族与平民之间通婚虽有限制,但并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所以,该条款的规定遭到了强烈反对。此外,与平民政治权利、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出任各级官职、债务问题、土地问题,《十二铜表法》均未做出有利于平民的规定,“并未终止贵族对高级官职的独占”[3](p.52)。因此,《十二铜表法》的出台,只可以称得上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初步的阶段性胜利。日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不仅涉及债务问题、土地问题,更会涉及政治权利——担任各级官职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与希腊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有所不同,罗马的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主要以通过不同主旨的法律,满足了平民的要求,缓解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矛盾,使平民的权利与义务趋向平衡。

从《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到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和塞克斯都法案的问世,平民反对贵族斗争依然此起彼伏,相继通过了对平民有利的几个法律事件。一项重要的成果是在平民撤离压力下,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法(Lex Valeria-Horatia)于公元前449年出台。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法主要内容之一是,确认平民议会的决定为全体罗马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平民议会的地位空前提升,迫使贵族重视平民的主张。公元前445 年,保民官卡努利乌斯(Canuleius)的法案获得通过,这项被西方学者称之为“婚姻法”的法律[4](p.52)允许贵族、平民通婚,废止了《十二铜表法》关于平民与贵族之不得通婚的禁令。平民的斗争迫使贵族做出让步,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在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历史上,公元前367年李锡尼和塞克斯都法案获得通过,堪称影响深远的重大事件。高卢人入侵结束后不久,沉寂一时的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再掀高潮。传统认为,此次斗争的起点是公元前387年债务人的大规模骚乱。公元前376年至公元前367年,平民再次围绕债务、土地、政治权利平等——担任共和国各高级官职等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斗争。据说,这场艰苦的斗争持续10年之久,最后,保民官盖乌斯·李锡尼和鲁克尤斯·塞克斯提乌斯的三项法案——即著名的李锡尼和塞克斯都法案——获得通过,三项法案的核心内容直指平民为之斗争的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关于困扰平民依旧的债务问题,法案规定,已付债息一律作为偿还本金计算,未偿还的债务三年内归还;二是法案规定,占有公有地的最高限额为 500 犹格;三是两个执政官之一须为平民所担任。鲁克尤斯·塞克斯提乌斯本人则成为罗马共和国历史上第一个平民出身的执政官。此后,其他原来被贵族垄断的高级官职也陆续对平民开放,平民的身影陆续出现在独裁官(公元前356年)、监察官(公元前351年)、大法官(公元前337年)等职位上。这些事实说明,李锡尼和塞克斯都法案通过的划时代意义在于,贵族独占的官职堡垒,通过平民出任执政官而被彻底打破,身份已不再是担任共和国高级官职的障碍。法律保证了平民享有与贵族同等的政治权利。

李锡尼和塞克斯都法案虽然基本解决了平民反对贵族的基本问题,但距离平民取得彻底胜利还有一段距离,比如,债务问题实际上并未彻底解决。平民接下来的努力是,不仅要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更需要扩大成果,彻底免除债务之苦。公元前342年,保民官鲁西乌斯·盖努西乌斯(Lucius Genucius)提出了有利于平民的三项法案,即著名的盖努西乌斯法(Lex Gerucia),其中两项与平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禁止以钱生利——禁止高利贷,允许两名执政官均可由平民担任——此前的李锡尼和塞克斯都法案只规定,两名执政官之一必须是平民。盖努西乌斯法的出台,进一步削减了债务给平民带来的困苦,而两名执政官均可由平民担任,则进一步强化了平民的政治地位和权利。

学术界认为,公元前339年普布里利乌斯·菲罗法的颁布,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获得重大胜利的一年。是年,平民出身的独裁官昆图斯·普布里利乌斯·菲罗(Quintus Publilius Philo)颁布了三项法律——普布里利乌斯·菲罗法(The Publilian Laws of Philo)。该法律的重要内容是:平民大会的决议不再需要元老院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等于重申了公元前449年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法的主要内容,此后的元老院批准仅仅是形式而已;两名监察官之一必须由平民出任[2](p.77)。该法律削弱了贵族为主体的元老院的权力,提升了平民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平民出任监察官,等于在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平民的政治权利。“从这时起……平民的特权甚至多于贵族” [2](p.77)。继普布里利乌斯·菲罗法之后,悬而未决的债务问题,也因公元前326 年通过的波提利乌斯和帕皮利乌斯法(Lex Poetelia Papiria)得到进一步解决。该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以人身为抵押的债务,困扰平民多年债务奴役被废除。据此,罗马平民真正免除了沦为债务奴隶的威胁,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因此,在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历史上,波提利乌斯和帕皮利乌斯法堪称另一座里程碑。

在平民的债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的同时,平民的政治权利也依然通过法律——公元前312年制定的奥维尼亚法(Lex Ovinia)得到进一步解决。该法律规定,元老院的成员在卸任高级官吏中遴选。这一规定,改变了元老院元老由贵族出任的传统,对贵族独占元老院不啻为沉重打击。由于此时共和国各高级官职已向平民开放,所以,平民也可以凭借奥维尼亚法跻身元老院,元老院不再是贵族的一统天下。

一般认为,公元前287年霍腾西乌斯法的通过标志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终结。从公元前326 年至公元前287年半个多世纪时间里,平民的斗争虽然不及先前那么激烈,但作为法制进程的推进,以及平民权利与义务平衡目标的实现,平民政治权利的充分保证,先后通过的几项法律也具有划时代意义。公元前304年,营造官格内乌斯·弗拉维乌斯(Gnaeus Flavius)公布了法庭的开庭与不开庭的日期,以及诉状格式、诉讼手续等。由于这些信息此前把握在贵族手中,属于贵族的政治特权,因此,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不仅保障了平民的权益,也进一步剥夺了贵族的特权。公元前300年,保民官奥古尔尼乌斯兄弟的法案获得通过,占卜官和大祭司的人数由4人增加至9人,所增加的5人均由平民出任。占卜官和大祭司为罗马的宗教官职,一直被认为具有神圣性,始终由贵族把持。奥古尔尼乌斯兄弟法案通过后,平民与贵族在管理宗教职务上平分秋色。至此,经过长时间的斗争,平民在担任国家公职、宗教职务等政治权利方面,与贵族获得了平等的地位,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政治权利中出任官职问题得以真正解决。

公元前287年被视为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胜利之年。这一年,平民再次因债务问题,最后一次撤至贾尼库鲁姆山(Janiculum)。在此背景下,平民独裁官霍腾西亚提出的霍腾西亚法(Hortensian Law)获得通过。该法案规定,平民会议的决议毋须经过元老院批准即对罗马全体公民具有法律效力。从此,平民会议成为罗马国家具有完整立法权的公民会议。该法律最终确认了公元前449年出台了瓦列里乌斯—赫拉提乌斯法主张的内容,最后剥夺了贵族的政治特权,使贵族失去了对国家的控制权。公元前287年也成为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结束之年。

罗马平民反对贵族斗争持续了近两个世纪,最后以平民获得胜利而告结束。与希腊不同的是,罗马平民一直采用“合法”手段,而非暴力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西方学者认为,罗马平民是通过消极抵抗、集体谈判的方式改变自己命运的[5](p.16),并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目标[4](p.45)。平民正是通过不同时期的法律,逐步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达到平衡,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问题,使罗马共和国最终成为新贵共和国。

[参 考 文 献]

[1][俄]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M].王以铸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

[2]William F.Allen, A Short History of The Roman People[M]Boston,U.S.A.,1890.

[3]Paul Frederic Girard,A Short History of Roman Law[M]Torronto Canada Law Book Copamny,1906.

[4]Charles Seignobos,History of the Roman People[M]Translation Edited by William Fairley, New York,1902.

[5]Antony Kamm,The Romans:An Introduction[M]Second edition published in 2008 by Routledge.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责任编辑 张晓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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