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首先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
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正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来的定罪量刑标准即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以及不满5000元的四档标准。修正案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这一修改确有必要。原来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制定于1997年,当时的经济水平和现在已不可同日而语。随着经济的腾飞和发展,纯数额认定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基于10万元、1000万元甚至上亿元处于同一刑罚标准而饱受质疑。
其次,修正案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通过法条修订,扎牢反腐制度的“笼子”,封堵特大贪污犯的减刑假释“越狱”之路,从法律角度实现多层次惩治腐败的目的。然而,虽然终身监禁具有相应的刑诉程序支撑,但要让这种措施有效落地,相应的法律监督依旧不可缺位,否则难免成为一纸空文,亦难以让“终身监禁”起到悬顶之剑的作用。
(《法治周末》2015.9.1 黄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