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政府是怎样管理汽车产品的

2015-04-29 12:38青松
汽车纵横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规汽车法律

青松

发达国家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起始年代各不相同,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个典型的管理体系,纵观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尽管彼此之间在管理形式和具体做法上各不相同,但却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遵循完全一致的管理客观规律,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都十分有效。

管理以法律为基础

发达国家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是法制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基础,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是由法律授权所赋予的,其全部管理活动都是为贯彻法律而开展的有法律权威性的行政管理活动。

在实施对汽车产品管理的同时,首先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会制订、批准法律,再由法律授权的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制订一系列技术法规,然后通过形式认证、车辆注册、年检、车辆维修保养认证管理形式实施管理。

由于法律在一个国家内对公民和法人乃至执法机构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这种管理不仅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具有中央集权的性质和国家统一管理的形式,不存在我们通常认为的条块分割、政府部门权力交叉的混乱现象。发达国家直接管理汽车产品的法律有三方面:

1. 管理汽车安全的法律,如美国的“国家交通与车辆安全法”,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法”等;

2. 控制汽车对环境污染的法律,如日本的“噪声限制法”、“大气污染控制法”,美国的“大气清洁法”、“噪声控制法”等。

3. 节约汽车燃料的法律,如日本的“能源合理利用法”,美国的“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等。

4. 与汽车产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公路法”、“公路运输法”、“道路交通运输法”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政府并不依据标准化法、质量法(发达国家多没有此法)来管理汽车产品。

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是高层次的管理。首先,法律的制订、修改都必须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批准,政府的首脑从其本身的职责出发,在促进立法和参与决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次,法律的制订和贯彻的全民化使管理工作具有极强的社会性。为了公众和全社会的利益,全社会公众广泛、积极参与,这就使政府的管理不仅在管理层次上是最高层次的,而且由于取得了全社会的支持和认可从而带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发达国家政府管理汽车产品的目的不是直接为了提高汽车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而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节约全球有限的资源为目的来建立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这就决定了政府对汽车产品的不定期管理必然从产业管理的范畴进入到广义的行业管理的领域。使政府的管理从局部的微观调控变为社会全局性的宏观调控,把管理工作的视野从照顾某一行业局部利益的角度拓宽到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

从表面上看,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并不是为了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但从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管理实践活动足以证明,政府通过技术法规的颁布和技术要求的不断严格,使政府的管理和用户的需求成为了汽车工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二大动力,由于政府管理的强制性,因而对汽车工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管理范围明确

管理的范围取决于管理的目的,以管理的目的为核心紧紧围绕着管理的目的确立管理的范围,是发达国家政府管理汽车产品的又一特征。在管理的目的和管理的范围明确后,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技术法规的制订和修改也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政府的管理才可能成为一个合理的、有序的体系。由于管理范围明确,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就有可能避免走入事无巨细的事务主义的困境中去,从而大大提高政府机构办事的效率和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发达国家政府管理汽车产品的范围均为以下三个方面:

1. 汽车的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

2. 汽车污染控制(包括排气排放、燃油蒸发和曲轴箱强制通风、噪声、无线电干扰)。

3. 节约燃料(为汽车平均油耗限制)

建立完整的技术法规体系

法律的颁布为政府实施管理奠定的基础,但要将法律规定的原则变成可操作的行政管理规则就必须在法律之上建立一个管理文件层次,这个层次的文件就是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围绕一个具体的法律,为贯彻该法制订的,它们与该法组成一个体系。在数量上,与安全方面的法律结成体系的技术法规多达几十个,与控制污染的法律结成体系的技术法规也有十几个,在文字量上这两方面的技术法规均高达上百万字。在内容上,技术法规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则综合为一体,成为管理部门行动的依据。技术法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因而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按其中的规定程序将法律所规定的原则和管理者的意志变为严密的、科学性很强的实践活动。从而保证了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法律上是分属不同属性的文件,二者在制订的目的、服务的对象、制订和批准的程序、批准的机构甚至在文体上都有本质上的差别。标准不等于技术法规,这是一个不容混淆的基本概念,对关贸总协定的有关协议中早就有明确的规定。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在管理汽车产品时都是依据技术法规实施管理的,没有任何国家是用标准去管理的。不能用标准代替技术法规,这是政府管理中必须遵守的基本管理原则。

确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发达国家的工作体制是分层次的工作体制。国会负责法律的制订、批准,政府首脑负现法律的颁布,大量具体的管理工作是由法律授权的一个政府部门负责。做为执法的主体,政府的这个部门拥有制订、批准、贯彻技术法规的全部权力。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的管理经验表明:这种中央政府集权、执法主体单一化的管理形式是避免政府管部门对管理汽车产品争权分治、交叉管理、重叠管理的根本原因。

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肯定有密切的联系。任何法律体系都会产生法律衔接的问题。政府的各个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会有工作协调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发达国家除了在制订法律时特别注意避免法律重叠混乱的情况发生外,在授权执法主体时杜绝执法主体多元化的现象。至于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交叉协调则以法规文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程序,使各部门可遵循共同的原则交接和协调彼此的工作。

全过程的管理

政府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从时间流程上,管理必须从事件的发生管理到事件的结束,从内容上,管理必须将涉及目的和管理范围的各个方面都管起来,从内容上,管理必须将涉及目的和管理范围的各个方面都管起来。既然一辆汽车从设计阶段直至报废都会存在安全性、污染控制、能耗三方面的要求,因此政府的管理必然是从设计到使用、修理直至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一般来讲可把政府对汽车产品管理的过程分为三个主阶段。第一阶段是指汽车投产销售之前,管理的对象是汽车生产厂和与管理范围有关的部门、零部件厂(如灯具厂、发动机厂等),管理的要求是规定产品必须达到技术法规的要求、管理的形式是按型式认证制度实行型式认证。凡新产品必须通过政府的型式认证才能投产、销售和进口。第二阶段是指用户购买新车直至报废前,管理的对象是汽车所有者,管理的要求是规定在用车必须符合技术法规对在用车的要求,管理的形式是按机动车注册制度和车检制度对新车注册和对在用车进行年检以及汽车拥有者定期保养他们的车辆。第三阶段管理的对象是汽车修理厂,管理的要求为修复后的汽车必须达到技术法规的有关要求,管理的形式为按修理厂认证制度对修理厂进行认证,对修复的车辆实行车检。在这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阶段,各国的技术法规主要是针对这一阶段的管理制订。发达国家实施的这种全过程管理,保证了所有车辆在任何时候都能在安全、污染控制、油耗方面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的状态,从而全面维护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

根据本国国情

建立符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管理体系

世界上的三大体系各自有其独特之处,除了上述的七个管理特征外,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根据国情循序渐进地逐步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国国情的管理体制。

所有发达国家在建立政府管理体系时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逐渐健全的过程。从时间上讲,这个过程都经历了几十年。

充分借鉴别人的经验,重视法规的国际协调是它们特别注意的问题。然后决不盲目简单地抄袭别人的具体做法,根据本国国情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管理模式更是他们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其各自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工作,除美国、欧洲、日本外,其它国家(包括我国)均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体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按上述原则去指导政府管理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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