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金融行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基本上都是在采用分业经营的方式,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也相应的采用分业监管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积极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种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监管的需要了。需要加大金融监管的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行业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经过实践的检验,证明在防范金融风险中,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特别是在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纪律的管理上,预防和缓解金融风险上,都起到了相当显著的效果,有效的保障并且促进了我国经济高速的增长。由于,现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日益更新,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这个新的环境之下,也放生了相关的巨大变化。对于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环境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对经融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更大程度上的挑战。金融机构大多数也由以前的分业经营,变成了现在的混业经营。这样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在促进金融部门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自身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构建风险预警机制
2009年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欧美等发达国家至今经济还在受到相关的影响。为了有效防范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破坏,很有必要建立起来相应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这个金融风险预警机制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判断、分析和建立起来相应的预警机制;对于一些风险系数较高的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起来相关判别机制和对其的救济制度;建立起来一套应对危机时的应急方法;建立起来一个金融安全网络系统等。通过这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就可以让金融监管部门在控制和处置金融风险时,反应更加的迅速,为有效的应对金融风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强化内部监管
我国把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内部的金融监管,另外一种是外部的金融监管。外部金融监管的意义就在于可以有效的弥补内部在监管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缺陷。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可以说是从根本上预防并且减少了金融风险发生概率,根据一些预防金融风险的经验表明:控制金融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从金融机构的内部对其进行相关的控制。根据对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预防体系分析会发现这样的问题:我国金融业内部监管无法很好的解决金融风险控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结构不合理,一些金融治理理念和方法不能满足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的各种需要。为此,我国相关的金融机构应该从其自身内部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防和内部控制的相关能力。第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应该从定性的监督向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监督方向进行转变;第二,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要从以前的直接行政指挥和干预向着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手段,市场经济影响手段和法律规定手段的三者进行有效的统一,要充分的强调市场的调节和影响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市场经济当中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多部门的功能。
三、防范系统性风险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些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要清楚的认识到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会对我国的金融行业所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但更应该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精力放在如何防止发生我国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上。比如,对于银行业来说最为关注的集中性风险问题、风险投资问题等。国内的金融业发展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能够很好的建立起一套专门面对大型金融控股机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面对当前在金融市场上最为火爆的金融理财产品的相关管理办法和防范办法,而正是这些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当中所存在的盲区,是最有可能就会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爆发系统性风险的一个切入口,给今后的金融机构造成许多不必要问题。
通过我国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多次自身的改革,促使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不断的得到了提升,风险监管的能力以及金融机构产品盈利的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以往在我国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的“政府隐性担保”的心理也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改变。在今天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之下,中国的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着综合经营的大的发展方向,在今后不久的时间内,我国的金融机构中将会出现大量的金融控股集团,这都会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并且发生。因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不断的强化自身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力度尤其是对那些我国大型以及特大型金融企业的监管,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四、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分析,我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在对金融企业的保障方面已经做出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还是出现了不全面不充分的情况,同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漏洞,缺乏一个与之相匹配的金融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已有的关于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机构监管的已有法律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挖掘。
五、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市场约束有效性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对其相关产品信息披露的频率方面,还没有能够很好的适应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自身相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力度:第一,以国家相关部门立法的形式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行有效的界定;第二,在国际市场上通用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标准来对现有的情况进行不断的完善和相关补充工作、促进我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建立起来一套符合自身状况的信息披露标准。第三,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对于我国金融监管问题研究应该在最大程度之上,充分的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对我国金融机构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冬晓.风险监管是金融监管的核心[J].中国金融家,2011(8):43-46.
[2]陈亚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科学之友,2011(14):21-25.
作者简介:魏彩云(1992.03- ),女,新疆和田市人,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金融与会计学院财务管理B111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