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难解的矿权问题

2015-04-20 06:14张抗
中国石油石化 2015年15期
关键词:矿权煤层气储量

煤层气,难解的矿权问题

张抗专栏

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能源基金会(香港)高级顾问。

按现行法规,我国煤层气的勘探和开发矿权区块归国家一级审批管理。与各类石油天然气一致,煤层气储、产量的归口也应由代表国家的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并表现在具权威性的储量通报中。但显然,国家对煤层气的管理远达不到对一般石油天然气的程度。

列入全国储产量平衡表中的煤层气产量,仅为部分煤层气公司的产量,占该年通报中总量的41.90%。这意味着诸多中小公司一般无合法的矿权,也无国家认可的储量,产量亦无严格认证。正因为后者,导致全国煤层气(钻井采气)产量的数值存在较大的误差,如2012年政府公布值(27×108m3)比该年通报中的产量(25.13×108m3)大7.4%。

由于煤矿开采区块审批权属部(指现已撤销的煤炭工业部)、省级政府,即所谓“二级管理”(暂且不论更低一级政府审批或根本无合法审批的煤矿),他们矿区(包括若干年后才能开发的后备区块)内的地面钻井产气,特别是煤矿排采煤层气既无经严格审计的产量数,也无被认可的储量。这就无怪于全国的产量数间存在较大的误差。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地面钻井产煤层气、煤矿排采煤层气矿权分属不同部门的情况为其发展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在任何国家进行合法的资源勘探、开发必须先要获得矿权,即有明确工作范围和年限的区块。我国地面井采煤层气的矿权,与常规油气一样属国家一级管理。但与常规油气不同的是,允许煤矿开发利用排采的瓦斯,甚至是要求煤矿先采煤层气,降低瓦斯含量后再采煤以保障安全。而煤矿(包括其准备开发的地区)矿权的审批管理权却在地方。

作为依附于沉积盆地的能源资源,常规和非常规油气、油气和煤炭在赋存空间上自然就常有相互重叠现象。据统计,2010年山西省已设置的煤层气与煤炭矿权共重叠175个(处),面积2617km2,占全省煤层气矿权登记面积的10%。理论上在煤层尚未被开发的矿区首先进行地面钻井采煤层气降低瓦斯含量对专业煤层气公司和煤矿是互利双赢的事,亦是加强环保利国利民的最优选择。但在地方与中央、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长期利益冲突的背景上,牵扯到具体权益就变得很复杂。

由于煤矿与地方有更密切更现实的利益,在双方矿权重叠和/或有所谓越界纠纷的时候被压制的多是煤层气公司。多数煤矿的利润和生存基础是采煤,无资金更无专业设备和人才对边远区块进行地面钻井采气,自己不采又不许别人采,致使国家先采煤层气后采煤的规定难以完全落实。

由于矿权管理的局限,代表国家进行煤层气勘探管理的国土资源部只能管理由其发矿权证的单位。这对一般油气也许就够了,但对煤层气只覆盖了一部分。从储量上说,只管到几个国家油企,从产量上说也只包括几个大的地方公司(如晋煤集团),无权也无法对其他煤层气(特别是煤矿排采煤层气)生产单位进行管理。严格说,中国缺乏一个统管煤层气的部门,这是造成数据混乱并缺乏科学依据的主要原因。这种局面对于储量管理影响更大。众所周知,没有严格的审核便不能得到合乎要求的探明储量,也无法进行科学的勘探、开发管理和规划。

煤层气矿权问题呈现的弊病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油气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表现之一,其解决也应寄希望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责任编辑: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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