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乾隆时期救助鳏寡孤独的理念与措施*

2015-04-18 06:40王卫平
江海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乾隆帝乾隆救助

王卫平 葛 琦

清朝乾隆时期救助鳏寡孤独的理念与措施*

王卫平 葛 琦

乾隆帝即位后十分重视鳏寡孤独之人的生存问题,视之为国家责任,并在鳏寡孤独养恤政策方面多所调整和创新。他在完善养济院等救济机构的同时,对未被收入养济院的鳏寡孤独之人给予经济和政策上的优待。对军队中的孤老无依者,给予钱粮养赡。乾隆帝尤其关注军属中的孤儿寡母生计,一再放宽救济的范围和条件。乾隆时期的鳏寡孤独救助政策与措施在清代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

乾隆 鳏寡孤独 养济院 养育兵

乾隆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帝王之一,他在位60年,于文治武功都颇有作为。在他的治理下,清王朝达到了鼎盛时期,中国也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国家。之所以有如此成就,与他重视民生的统治理念是分不开的,而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更是受到了乾隆帝的高度关注。目前学界对于乾隆帝的研究成果极为丰硕,但对他的社会救助理念、举措等方面则较少关注,成果寥寥。有鉴于此,笔者拟就乾隆时期救助鳏寡孤独的理念与措施略作探讨。

救助鳏寡孤独的理念

乾隆帝自幼接受儒家传统政治哲学的熏陶,熟知民心向背决定国家兴衰的道理,又深受其祖父康熙宽仁思想的影响,于民生问题素来重视。他曾多次表示养民、爱民的重要性,称:“从来为治之道,莫先于爱民”①,“夫民之元气,乃国家之根本也”②,“自古致治以养民为本”③。在其批阅的奏折中,也可常见“惠爱黎元”之语。他还经常训谕政府官员,“凡为地方大吏,当首以爱民为要务”④,要他们注意探访百姓疾苦,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言:“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⑤百姓之中,鳏寡孤独之人生计尤为艰辛,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历来受到统治者的特别关照。乾隆帝也不例外。在他漫长的统治生涯中,时常可见他为解决、改善鳏寡孤独者生活所做的努力,这成为他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观乾隆帝对鳏寡孤独的救助理念,较明显地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他认为对鳏寡孤独等无依之人进行救助帮扶,是国家的责任。这既是对古代“大同”社会“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理想的追求,又是对宋元以来鳏寡孤独政策的继承。他在乾隆八年(1743)批复贵州总督关于茕独救济的折子时说:“此等穷困之民,国家自应加恩惠养。”⑥他还强调“国家钦恤民命,德洽好生,至于鳏寡茕独,尤所矜悯”⑦。对于鳏寡孤独的救助,乾隆帝最常说的一句话即“有司留心,以时养赡”。“有司”二字,明确突显了政府的职责。正如下文将要述及的,这一理念从社会救助机构的兴建管理和养赡资金的来源等方面,也可以得到体现。虽然乾隆帝曾下旨“倘地方有乐善好施者,听其捐助,共成善举”⑧,但这只是作为一项辅助手段,政府在其中应发挥救助主体的作用。乾隆统治时期,对鳏寡孤独的救助情况还被纳入地方官的政绩考核范围。

其次,在制度层面,他不断调整和完善鳏寡孤独救助的政策和措施,不拘泥于以往的条例,使之更加适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虽然与救荒政策相比,鳏寡孤独政策显得不甚重要且“危险性较小”,但也不尽如夫马进教授所言“以养济院为代表的鳏寡孤独政策,对于官僚和皇帝而言都属于按部就班处理的程序问题”⑨。皇帝的谕旨也不仅仅是“该部议奏”或“依议”。从下文的分析中便可以看出,乾隆帝对养济院的运作和鳏寡孤独的救助都表现出极大的关心,作了不少细致具体的批示,并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状况对某些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注意挖掘被救助人员的人生价值,这主要体现在军队中以养育兵为形式养赡的鳏寡孤独之人。鳏寡孤独本为社会贫弱之人,自顾不暇,难以为国家出力,但若找准方向精心组织并加以开发,利用其“余热”也未尝不可。清代自雍正时起,为解决八旗中闲散兵丁的生计问题而创设养育兵制,至乾隆时逐渐演变为以帮助军中鳏寡孤独之家为主要目的的制度,明确规定“养育兵由十岁以上之幼丁,于鳏寡孤独等子嗣及无养赡钱粮、度日艰难之官兵子弟内挑取”⑩。这种以养育兵的形式养赡军中鳏寡孤独,既表现了对困难家庭的体恤之意,又借此达到了发挥兵丁“余热”的目的。比起纯粹的物质救助,这种做法显然更高一筹,与传统荒政中的积极救助措施——以工代赈,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平民鳏寡孤独的救助举措

乾隆帝自即位之初,就十分关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亲属可依靠之人的生存问题。雍正十三年(1735)十一月,他甫上台即下旨:“各处养济院,所有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有司留心,以时养赡,勿致失所。”表明政府对鳏寡孤独的养恤责无旁贷。随后此类谕旨屡见不鲜,仅据《高宗纯皇帝实录》统计,其中关于鳏寡孤独生计问题的谕令共有64次之多,可见乾隆帝对这个特殊群体的重视程度。为实现他“惠育蒸黎,鳏寡孤独皆使有养”的政治理想,乾隆帝多次颁布诏令,采取了多种举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逐步完善政府救助机构。

承担鳏寡孤独养恤职责的社会救助机构,主要是养济院以及自乾隆以后逐渐官营化的普济堂。

养济院起于南宋,“老疾孤寡、贫乏不能自存及丐者等人,州县陈请于朝,即委钱塘、仁和县官,以病坊改作养济院,籍家姓名,每名官给钱米赡之”。其后历代均有承袭,如朱元璋统治时期,下诏要求“天下郡县立孤老院”(后改称养济院),集中收养鳏寡孤独无依之人。沿至清前期,随着社会渐趋稳定,养济院在全国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乾隆时期,养济院制度出现了新的发展。

其一,边疆地区的鳏寡孤独之人受到关注,各地纷纷设立养济院加以收养。尽管明清两朝政府一再要求各地设立养济院,但边疆地区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阙如。这种情况至乾隆时期才有较大改观。如乾隆元年四月,皇帝听闻归化地方(今呼和浩特)多有疲癃残疾之人而无处栖身,“日则乞食街衢,夜则露宿荒野,甚可悯恻”,便命在该城设立养济院,将旧有把总官房三十余间改为收养贫民之所;六年,建广西义宁、阳朔、贵县养济院;十年,建甘肃平罗养济院;四十四年,又在乌鲁木齐所属之迪化、宜禾、奇台、昌吉、阜康、玛纳斯等州县,各设养济院1所,收养孤寡。

其二,逐步统一各省养济院孤贫口粮,提高孤贫待遇。清朝疆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很不平衡,表现在养济院的救济标准方面,也是差异很大,乾隆二年(1737)题准:“江南安徽所属额设孤贫,自乾隆三年为始,按名均匀支给口粮,每名日给银一分,岁共给银三两六钱。”随后,各省基本以此为标准支给。例如,江西省原定孤贫口粮每名每年给银1两8钱,“日食不足”,乾隆二年批准增加口粮银为3两6钱,增长100%;四川省原定孤贫每年给口粮银2两4钱9分,“难免饥寒”,后亦增至岁银3两6钱,增幅45%;广东省原定孤贫每日仅得口粮银3厘7毫,乾隆帝思其“不敷养赡”,准将口粮银增至每日1分,涨幅高达170%。有些省份如河南、直隶、福建等还发放“冬衣花布银”、“布衣银”,院内孤寡病故后给“板木银”予以安葬。并且,乾隆帝打破州县“孤贫口粮,逢小建不扣,遇闰月不加”的旧例,“思鳏寡孤独、疾病残废之众,既无营生,又非乞丐,若年岁逢闰,一月无粮,其何以存活?”遂下旨今后“孤贫口粮皆计日给发,小建可扣,闰月粮应加”。如此,被收入院内的鳏寡孤独之人有了基本稳定的生活保障,免去饥饿之虞。

其三,加强对养济院工作的监察督导。《大清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族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乾隆帝即位后,一方面继续加强对养济院官员的整顿,常下旨饬令各级地方官要“体国家设立养济院之意,与朕哀此茕独之心”,命令各级官员实心经营。对相关人员经理不善,以致“胥役中饱,或伊等同类中之奸黠者,复有冒领吞蚀之弊,著该督抚转饬地方官勤加稽核”,进行惩处;另一方面,乾隆帝开创了对额内外孤贫的稽查之法,六年谕令:“将现在额内额外孤贫,饬令各该州县逐一详查,凡不愿居住院内及冒滥食粮者,悉行革除。将境内实系老疾无依之人,照例取结收院顶补。其余多者,亦准作额外孤贫收养,有滥收捏结者照例治罪。核定之后,将实在人数按额内额外分造二册,挨次编甲,开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府转送上司稽查后,遇裁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明。仍于年终将给过口粮、柴布造册申核。”如此一来,严格了养济院收养之法,既摸清了本地鳏寡孤独无依之人的基本情况,又将混迹其中不合规定冒领钱粮之人清除出去,使有限的养恤钱粮得到充分利用,对实需救助者大有裨益,是社会救助制度在司法领域的完善。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每年派员携带花名年貌册亲赴养济院查勘,点验房屋是否完整,孤贫是否在院,对执行不力的官员,“冒滥给粮者,将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降一级调用;道府不行查验遽行加结转详,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罚俸一年;若纵令胥役孤头等代领,以致冒领吞蚀等弊,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革职;道府不行查出,照豫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倘道府有徇情容隐,及扶同率结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可见,对管理不力者和徇私舞弊者的惩治还是很重的。

其四,突破本籍收养的惯例,政策更显人性化。由于财力有限,前代养济院奉行本籍主义收养政策,即使孤老流落他乡,也需送回原籍,由此带来了许多不便。乾隆二年(1737),皇帝考虑四川“地处万山,险阻难行,若将远方流丐,照各省之例一概送回原籍,其老病穷民,举步维艰,既多跋涉之苦,亦非矜全之道”,于是下旨将“川省外来流丐,饬令地方官稽查,果系疲癃残疾无告穷民,准其一例收入养济院,动支地丁钱粮给养”。并由点及面进一步推广,九年著为定例:“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临邑,仍照例已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普济堂是清代特有的贫困救助机构,最早出现于康熙四十五年(1706),“京师广宁门外,士民公建普济堂,颁赐御制碑文又御书‘膏泽回春’四字”。它的出现使更多因养济院定额较少而无法收入的鳏寡孤独之人得到养赡。起初普济堂是由士绅自发创办,经费亦由民间筹措,但到乾隆即位后,“随着官方经费的大量流入,普济堂由民间慈善机构一变而为官督民办乃至官办的慈善机构”。乾隆帝悦其有“存孤恤老之风”,对普济堂的经理运营表现出很大的关心,即位之初就赐京城两所普济堂各“银五百两,以助其赡养之费”,乾隆即位之初就议准:“各省会及通都大郡,概设立普济堂,养赡老疾无依之人,拨给入官田产及罚赎银两、社仓积谷以资养赡”,将普济堂推行全国并正式纳入政府的救济体系之中。普济堂的救助标准多依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并无统一,但其规定的详细程度不亚于养济院,如议准,贵阳府普济堂孤贫“大口月给米二斗四升,小口一斗五升,小建扣除,遇闰加增,尽支官庄米石不敷,动支秋粮耗米并支公项银两买给。又孤贫每名日给盐菜银五厘,大口岁给棉衣一件,棉袴一条,共折给银九钱五分。小口减半折给,其银于水银余息项下动给”。从中也可看出普济堂的经费来源更加多样。乾隆帝还利用“借商起息”之法,仿照雍正时八旗恩赏生息银两的做法,将一定数量的官帑交商运营生息,开创性地将利息银用于普济堂的经费开支。乾隆元年,即动用四川省司库充公项下银两交商生息,归入该地普济堂项下支销;四年,“于肇庆府煤羡盈余内拨银一千两,交商生息,按季收银”,以作广东省曲江县普济堂之资;三十一年,闽浙总督署福建巡抚苏昌奏报福建省普济堂每年经费不敷,乾隆帝批准将司库银拨出8000两,“借给省会盐商营运,按月一分起息,添补省会普济堂经费”,此举“每年于额数外可增养一百五十余名”。可见这一做法确能收到良好效果,在减轻政府正项开支的同时仍能维持普济堂的正常运转。

然而,养济院、普济堂等政府救济机构均有名额限制,收养能力毕竟有限,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未能收留的鳏寡孤独无依贫民,乾隆帝也没有忽视,且多方筹划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首先是经济方面的直接援助。雍正十三年十二月,乾隆帝忧心“冬月严寒,鳏寡孤独贫民无以为生”,下旨将备赈的罚赎积谷酌量散给,以助其度过时艰。乾隆五年(1740)定例:“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查明赈恤。详报督抚奏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八年(1743),贵州省入夏以后米价昂贵,“鳏寡孤独……除前经收入普济堂、足资存养外,尚有不愿收入普济堂者,嗷嗷待哺,急宜抚恤”,乾隆帝批准“按照普济堂之例,大口日给米八合,小口减半,以两月为期,可以接至秋成”;重申国家对于此等穷民的惠养义务,“其养赡之资,动用存公银两为是,若散给州县,令地方官捐资,岂朕保赤之意?”

其二,发生灾荒时,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则会优先纳入救助计划,并加长赈济时间。乾隆八年,凤、泗、淮、扬等地叠遭水旱,闰四月停赈后,乾隆帝忧虑鳏寡孤独的生计问题,令“除已入养济院外,其余无论本籍外来,一体收留,酌给口粮暂养……于拨赈余剩银米内支销。至八月以后,秋禾丰登,听其各自糊口”。五十九年(1794),直隶保定府夏麦歉收,乾隆帝思忖“各州县乏食贫民,不免糊口稍艰”,立即下旨“将麦收四分以下之保定等八十三州县内鳏寡孤独老幼残疾贫民,赏给六月分一月口粮”。

其三,在政策方面予以特别关照,鼓励鳏寡孤独之人自谋生路。如乾隆元年放宽盐禁,规定“六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少壮之有残疾者,妇女年老而孤独无依者,许其负盐四十斤,易米度日”;十一年(1746)重申:“年六十以上十五以下,并孤独废疾等,于本州县报明验实注册,许其挑盐易米。”同时严饬官役对贩盐鳏寡的阻拦和勒索,“凡官商盐店,毋许擅用私役巡盐,其在官兵捕,亦毋许混拏贫民”。

其四,对边疆归附部落中的鳏寡孤独之人广施恩惠。如对在康熙朝起兵反清后又归附清廷的察哈尔部落,乾隆五十三年(1769)传谕:“察哈尔部落鳏寡孤独人等,向系无项养赡,著传谕保宁,查明有项可动,即照满洲索伦之例办理,否则动正项银两生息,酌量散给,毋俾失所,以副朕一体矜恤满洲蒙古至意。”

其五,给予鳏寡孤独之人以司法优待,这主要体现为罪犯的存留养亲政策。留养制度始于北魏,是为解决被判流、死罪犯人亲老无人养赡而设。唐朝时列入法典,以后历代王朝沿用不废。《大清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到乾隆时期又进一步放宽了留养的条件,制定了孀妇独子留养之例,八年规定:“凶犯之母,虽年非老疾,与留养之例不符,但果系止生一子,家无次丁,又守节已逾二十年者,查明被杀之人,并非孤子,准取具切实供结,于按律问拟外,将该犯实非有意逞凶致死人命各情由,于本内详悉声明具题,法司亦详加核覆,恭候谕旨遵行。如蒙特恩准其留养者,行令该督抚照例枷责,追给埋葬银两”,但罪行重者不得援引此例。乾隆十五年(1750)后,由于“愚民无知,往往轻身斗狠,不知留养为格外施仁,或转恃此为幸免之路,以致罹于法网。因于案情稍重,或理曲寻衅,金刃重伤,虽经督抚声请,仍以原罪定拟,不准留养”的情况大量出现,使得“穷老孤孀,无所倚赖”,乾隆帝一面斥责犯人罪有应得,一面为照顾孤老,又再次法外施恩,令刑部“查明各犯祖父母、父母现存,果无次丁侍养,俱以可矜减等,请旨发落”,并著为定例,“以昭轸恤无告之意”。

其六,鼓励民间举办慈善事业。在坚持政府为救助主体的同时,对于民间富户、士绅等乐于捐助慈善之人,乾隆帝也持赞赏的态度,曾说:“倘地方有乐善好施者,听其捐助,共成善举。”考虑到地方官为求政绩难免有摊派勒索之嫌,乾隆帝还特别强调“不得稍涉勉强”。关于此等民间捐助,清政府有详细规定:“凡士民人等,或养恤孤寡,或捐资赡族、助赈荒歉,或捐修公所及桥梁道路,或收瘗尸骨,实与地方有裨益者,八旗由该都统具奏,直省由该督抚具题,均造册送部。其捐银至千两以上,或田粟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均请旨建坊,遵照钦定‘乐善好施’字样,由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自行建坊。若所捐不及千两者,请旨交地方官给扁旌赏,仍照钦定‘乐善好施’字样给与。如有应行旌表而情愿议叙者,由吏部给与顶戴,礼部毋庸题请。”通过建坊、旌表、议叙等形式对热心慈善的民间人士予以一定的奖励,从而推动民间向善之风。

乾隆帝鼓励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是有其深刻背景的。最重要的是由于清代财政体制的限制,使得留给救助鳏寡孤独贫困人口的资金远不能满足实际所需,即便鼎盛时期的乾隆朝也是如此。有学者曾经指出:“清朝的中央财政,无论从实力还是权威来讲,都是整个财政体系的核心与主体,但是贫困救助活动并没有得到中央财政的实质性关注和支持。全国的贫困救助支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在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下,由于经费数量及财政权限不断受到来自于中央的挤压,地方财政始终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因而,皇帝要想在慈善事业方面有所作为,成为人所称道的好皇帝,就不得不借助民间力量,倡导和鼓励民间捐资助善,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鼓励民间慈善事业,还可起到敦睦乡里、协调基层、和谐社会的作用,乾隆帝谓之“使民相生相养之道”。例如遇荒年歉岁,他主张劝谕富户减价平粜,救济贫民,“令积粟之家,笃念桑梓,出其有余,以平市价,以惠乡党。则恤贫正所以安富,而息事即可以宁人,正所谓弭其衅乃以调其平也……今使储粟者敦雍睦之行,鬻食者无挟制之缘,阻饥无虞,而贫富均安”。这无疑是有利于统治政权的稳固和整个社会稳定的。

军中鳏寡孤独的救助举措

满洲贵族依靠八旗铁骑踏遍中原,取得政权后,军队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统治阶级实行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乾隆帝在位期间屡兴兵事,自称“十全武功”,同时他对军队的优遇抚恤也十分重视,对军队及军属中的鳏寡孤独更是照顾有加。

首先,对军队中的孤老无依者除发给饷银外,另给钱粮养赡。京师八旗鳏寡孤独之人每名月给养赡银1两5钱,岁给米1石6斗,待遇最优。其他地方按当地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如四十一年(1776)议准,“西安驻防鳏寡孤独每名每月赏给银一两,以资养赡,于马厂余剩租银并月支兵饷平余银内动支”;四十九年(1784)议准,“乌鲁木齐、巴里坤二处残疾退粮之炮手马甲人等,于官当铺利银内,每大口月给银六钱,小口月给银三钱,鳏寡孤独人等每月各给银一两,以资养赡”。除此之外,鳏寡孤独之人遇有红白事件,不论在京在外,一律照养育兵之例赏银。

其次,对军队阵亡官兵所留的孤儿寡母提供生活保障。这一措施虽不是直接作用于军人本身,但却涉及人数更广,亦可免除官兵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得以奋勇为国效命。乾隆三年(1738),皇帝批准将八旗官兵中阵亡者孀妻“其无子嗣者,或子嗣幼穉、又无家人、并无钱粮可依赖为生者,查明伊夫原系职官,给食原官一半俸禄米石;如系兵丁,给食一半钱粮米石,俾其终身永远沾恩”。不久,乾隆帝又下旨,若阵亡者孀妻因其子选作养育兵而裁汰俸饷的,“嗣后仍照常支给,俟伊子得有差使,银米敷足时再裁”,进一步给军属孤寡减轻生活压力。此后,乾隆帝又多次放宽养赡范围和条件。七年(1742),因正蓝旗佐领下闲散柱儿4孀1孤之事,乾隆帝将下五旗包衣中的孤寡也纳入了保障的范围。据和硕諴亲王允秘回奏:“本佐领下闲散柱儿,年甫十四,现有孀居之祖母、伯母及母,又有伊舅母,因无子嗣,亦相依同居,四孀一孤,并无养赡,而柱儿又懦弱不能披甲。”乾隆帝考虑柱儿虽系包衣,但已入旗下,即应照旗人之例,“给与一两钱粮米石,俟长成披甲,或分给王等时停给”,并定例:“嗣后下五旗公中包衣佐领下无养赡之孤寡人等,如有似此家口重者,均给一两钱粮米石;家口少者,祗给饷银,不必给粮,俱俟长成披甲,或分给王等时停给。”三十五年规定,除军中孤老赏给红白事银外,在外无倚孀妇如遇本身病故及有女儿出嫁之时,也照当地养育兵之例给赏。这是此前所不曾有的规定。四十一年又定,孀妇孤子虽有伯叔兄弟,但其或为兵丁或为武职前锋校、护军校、骁骑校、文职笔帖式等微末官职,钱粮有限自顾不暇、不能养赡孤寡,嗣后此等孀孤俱给养赡。四十七年,将官兵所留孤女一体纳入保障范围,“每月每口赏给一两钱粮,以资生计,将此永远为例”。四十八年又议准,“四川成都满营阵亡之子弟及孤独人等,如有无力者,于赏给养育兵余剩银两内每名每月酌给银数钱,以备读书之费”。

其三,实行养育兵制度,惠及军中鳏寡孤独。养育兵(或称教养兵)制度创于雍正二年(1724),原为解决八旗闲散人丁的生计问题,是一种福利兵种。雍正时从满洲、蒙古、汉军中共挑4800人为教养兵,后扩编为29207人,加以训练,给食钱粮,因其目的在于“收容”,故在军事上只做戍守之用。到乾隆时期,养育兵额不断增加,且挑选逐渐侧重于鳏寡孤独之家,明确“养育兵由十岁以上之幼丁,于鳏寡孤独等子嗣及无养赡钱粮、度日艰难之官兵子弟内挑取”。养育兵额除选取幼丁外,还直接从军中划拨,如乾隆四十一年,“凉州庄浪新驻官兵,残废孤寡者尚无养赡,于各佐领下,裁马甲五缺,改为养育兵十五缺,以资养赡”;同年又于西安养育兵额120缺内划出20名用于该处兵丁孤寡养赡。以养育兵的形式养赡军中鳏寡孤独,既表现了对困难家庭的体恤之意,又借此达到了发挥兵丁“余热”的目的。

用于养赡军队鳏寡孤独的经费来源较为广泛,除动支正项外,还有来自马厂余剩租银、司库充公银、牧马厂地租银,或直接赏给田地,如五十七年,乾隆帝令将太原满兵绝嗣地亩“赏给驻防兵丁,养赡孤寡,甚有裨益”,并命各省驻防将军大臣均照此办理,著为令。此外,与平民孤寡类似,也采取了以息养赡的方法,五十四年乾隆帝下发谕旨:“将现在宁夏所存此项银(库存节年用剩银)五千余两,交商生息,以每年所得息银养赡孤寡”;五十九年将前驻青州蒙古回人等绝嗣还立产银两,“照数动拨,交地方官生息”,养赡青州、德州孤寡。这也反映出生息银两制度在乾隆朝的变化,即“不再支付旗营兵弁的婚丧恩赏,而主要用于书院义学等教育经费、贫困与伤亡兵弁及其遗属的抚恤救济金、社会灾贫救济金”等方面。

特点与评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以及与前朝的对比,可以看出乾隆帝对鳏寡孤独者的救助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与前代相比,更加关注鳏寡孤独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相较于顺治、康熙、雍正三朝为数不多的仪式性地发布的鳏寡孤独政策,乾隆帝对此投入了更多的精力。而且,由于在他即位时国内形势已趋于稳定,国库日渐充裕,清朝的治国重点开始偏向于保护民生方面,从而使得无依无靠之人得到了更多关怀。

第二,推广救助机构的覆盖范围,构筑更为细密的救助网络。乾隆时期,京师及内地各省城市固然是皇帝关注的重点,但边远地区和各州县也纳入了乾隆帝的规划范围,养济院、普济堂纷纷建立,使得当地贫困孤寡有所倚靠。这既体现了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也为稳定边疆和基层社会形势、赢取民心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各项政策更加具体,并有许多创新。不同于国初草创阶段,乾隆时期在恤孤贫、收羁穷方面进步明显,特别是在养济院孤贫养赡标准、养济院工作核查监督、丰富救助机构经费来源、司法层面矜恤茕独以及军队孤寡照顾等方面有诸多新意,被后世奉为定例。

乾隆帝对鳏寡孤独的救助理念既是他本人乐善好施之心的体现,又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统治的要求,这些理念在强大国力的支撑下,能够得以较好地施展并发挥积极作用。除了对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继承,乾隆时期的鳏寡孤独救助制度更为具体丰富,许多定例制度为其新创,救助力度也较前朝有很大提高。而从乾隆后期至嘉庆、道光以后,清朝国力渐衰,由于财政拮据,政府对鳏寡孤独的救助已难有大的作为,只能更加依赖民间力量,民间慈善事业复趋兴盛。

纵观有清一代,乾隆时期的鳏寡孤独救助政策措施居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成为政府社会保障的鼎盛阶段。需要指出的是,乾隆时期虽然边疆时有战事,但社会整体依然保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稳定,这显然与乾隆帝关注民生、重视采取各种调节收入分配——特别是对社会底层百姓、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政策有关。

①《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4页。

②《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8页。

③《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一)》卷四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06页。

④《清高宗纯皇帝圣训(二)》卷七○,(台湾)文海出版社2005年版,第993页。

⑤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8页。

⑦《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五)》卷三五六,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11页。

⑨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页。

⑩《清实录·高宗纯皇帝实录(二)》卷八○,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56页。

〔责任编辑:潘 清〕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江南地区慈善事业系谱研究”(项目号:10BZS024)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慈善通史”(项目号:11&ZD091)的阶段性成果。

王卫平,1962年生,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葛琦,1989年生,嘉善县史志办公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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