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秋玫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证据裁判原则下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研究
吴秋玫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法庭审判的重要原则,但其蕴含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的程序、规则要求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发现、收集,并伴随着的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的过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建立与完善侦查阶段适应“证据裁判”原则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就是要结合侦查阶段取证、查证、运用证据的任务要求与特点,建立完善证据发现与获取工作机制、证据保全工作机制、证据审查判断工作机制、运用证据移送起诉及证据工作人才的选拔培训机制。
侦查实务;证据裁判;证据收集;工作机制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诉讼中,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通常认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及“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即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中国式表述。“证据裁判”虽是法庭审判的重要原则,但其蕴含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的程序、规则要求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侦查取证阶段,都要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因此,在当前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与完善适应证据裁判原则的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是深化公安工作改革的重要课题。
我国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具有收集证据的职责。法律所指的“收集证据”实际上是个宽泛的概念,它泛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在完成诉讼工作各个阶段发现、收集、审查及运用证据等各项工作内容与规则要求。在实践中,三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在证据收集职责中,具有不同的任务侧重,侦查人员重点是发现证据揭露犯罪并收集保全证据证明案件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人员重点是审查证据材料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明要求;审判人员重点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依法判案。可见,三个阶段虽有流水作业式的分工,但对于一个案件而言,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的工作却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对诉讼阶段的证据负责,却又影响制约着其他两个阶段。尽管在我国线型结构的刑事诉讼模式中,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但公安机关负责了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在侦查阶段具有实质决定意义,法庭采信运用证据的结果,往往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的自然延伸,一个证据材料从发现到在法庭呈现,能否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侦查阶段发现、收集,并伴随着的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的过程是关键,这也就表明了,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正确理解“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要求,明确侦查阶段收集证据的任务,是建立完善证据工作机制的前提条件。
(一)对“证据裁判”原则基本内涵的理解
1.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在证据法上,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事情,要再现过去已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法定的证据材料呈现出来,没有证据材料,就无所谓事实。
2.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所谓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具有法律上的适格性,即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允许。只有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才有可能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来,才有可能被判案法官所采纳;非法证据,主观臆断,以及与待证事实无内在联系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经过法定的证明程序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出示、审查和核实。如物证应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书证应出示并当庭宣读,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鉴定意见必须依法告知相关人员并听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需要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总之,各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没有瑕疵与疑问才能被法庭采纳,才能作为判决基础。未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需达到法定证明要求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的证明要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定罪量刑的审判阶段都适用,其基本内涵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上述“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精神与内涵要求,是对诉讼过程中取证、查证、运用证据的整体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需要结合不同阶段证据收集的任务,运用证据和证明规则来体现,也就是说,各种证据和证明规则的有效运用,是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现实表现。
(二)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工作机制问题
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方法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是指促进和推动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有效运行的制度化程序、规则与方式方法。建立与完善侦查阶段适应“证据裁判”原则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就是要把证据裁判原则精神贯穿到从立案至结案的始终,结合侦查阶段取证、查证、运用证据的任务要求与特点,把相关证据规则和证明要求融入到证据工作中去,建立完善证据发现与获取工作机制、证据保全工作机制、证据审查判断及运用证据移送起诉工作机制、证据工作人才选拔培训机制。
当前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工作机制远不能适应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集中体现在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规则未能有机融入侦查工作制度中,证据裁判规则要求未转化为办案实际常态的工作内容与程序、方法。取证、查证、运用证据的工作机制不全或运行不畅,且各个环节工作机制未形成相辅相成的整体,侦查阶段证据工作专业化、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各方面,不能适应证据裁判规则的要求。
(一)证据发现与获取工作机制
证据发现与获取工作机制,是指侦查部门与协助侦查取证的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情报、治安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刑事犯罪案件证据存在的规律特点,从而建立有效发现与获取办案证据的一系列制度和办法。随着犯罪活动的动态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犯罪类型的多样化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增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证据的能力不断受到新挑战。因此,建立犯罪证据的发现机制,是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实现精确打击的重要保障。
侦查阶段发现与获取案件证据的重点是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居住与隐匿地,犯罪嫌疑人涉足的场所、活动的领域及犯罪嫌疑人通讯、行动、网络轨迹接触的关系人,因此,建立完善证据发现机制,就是要建立完善包括现场勘查管理制度、案件证据移送制度、情报信息共享制度、主动拓展证据制度、协作查证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促使这些制度有效的运行。
1.现场勘查责任与管理制度
建立与完善现场勘查责任与管理制度要把握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把证据规则渗透在现场勘查工作中。即必须把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各种证据的取证、保全规则渗透到现场保护;现场勘查指挥;现场勘查程序;大案要案小案的勘查要求;勘查登记与物证管理;受理鉴定、材料交接等工作要求中去,保证勘查取证工作的全面、细致、合法性和客观性。第二,建立运用各种技术提高犯罪证据发现、提取、固定与保全能力的工作措施。即建立信息技术、物证技术、行动技术管理规范,固定操作程序,提高犯罪证据发现率与固定保存率。第三,完善侦查与刑事技术工作规范,协调工作机制。即加强勘查工作中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交流,将勘查结果与现场状况有机结合,避免侦查与勘查工作脱节,提高痕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与利用率。
2.案件证据移送制度
即侦查部门与其他部门互相移送管辖案件线索与证据的制度。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政法、法纪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线索证据移送。实践中,把握以下关键问题:第一,完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及证据制度。现有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06年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证据规则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及证据移送制度。2001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证据移送的要求仍需按照新的诉讼规范细化程序与实质内容的移送要求。第三,完善党纪检察机关的案件证据移送制度。党纪检察机关的案件证据移送不能仅仅依据《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要求简单移送案件,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移送的证据要求。第四,要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案件会商机制,增大信息来源量和案件证据移送的质量;同时,加强协作又要分清职责,严格管理权的分工,制定证据移送管理责任制度。
3.情报信息共享制度
即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以及相关社会管理部门共享基础工作与办案与管理信息,及时获得办案情报与证据的工作制度与模式。实践中,该制度的建设重点:第一,构建全警采集,专业研判的网络平台,拓宽信息来源。即把相关行业、场所、领域、重点人群和物品信息纳入网络平台,把情报搜集、录入、处理、核实、反馈、研判、应用等整个情报工作流程纳入系统,实行全警采集,专人研判,使情报采集研判电子化、规范化。第二,强化对犯罪嫌疑对象的情报采集。要把犯罪嫌疑的基本情况、活动区域、涉案领域、涉嫌原因、作案手段、团伙成员等信息收集整理并录入信息系统,公安内部的刑侦、经侦、禁毒、治安、网安、技侦、通讯等部门合作,制定调控措施,及时掌握其犯罪活动,收集侦查线索与证据。第三,强化对犯罪多发领域、环节、空间的信息采集。即建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法纪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主动联系,积极介入的工作机制。把情报触角深入到案件多发地区、多发行业、多发人群、多发部位,在跟踪监管中及时发现收集证据。
4.主动拓展证据制度
即侦查部门通过日常基础工作或办案工作,主动出击,发现各类犯罪情报、线索和证据的方式途径。实践中,该制度的建设重点:第一,完善运用传统和现代手段在刑嫌调查,阵地控制、特行管理、技术侦查、特情工作中发现现案与积案证据的程序方法。第二,建立与经济活动相关的证据拓展途径。包括从经济指标的变化、商务操作流程、运用司法会计技术、资金流动的途径和用途等等,拓展证据范围和证据内容。第三,创新与完善举报制度。即通过宣传教育群众,通过建立保密的、有偿的群众举报犯罪的联系渠道,获得隐藏在群众中的证据材料。
5.协作查证制度
即侦查部门之间以及侦查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查证的程序、方法规范。实践中,建立完善协作查证制度要注意以下重点:第一,建立健全侦查协作规范。使侦查协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程序具体,方法可行,监督有效,赏罚分明。第二,强化侦查基础信息应用建设。推进公安基础信息应用、违法犯罪信息应用和综合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深化刑事信息联查平台、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的应用功能,保证在侦查协作中,及时调查取证和反馈犯罪信息、资料,高效地履行协作职责。第三,强化多警联动协作规范建设。明确刑事技术、物证技术、网络技术、行动技术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奖罚制度,发挥各部门与各技术在收集证据工作中的有机联系和有效配合作用。
(二)证据保全工作机制
证据保全,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湮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证据保全目的在于保证证据材料作为呈堂证据的可信度、真实性和安全性。证据保全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因此,侦查部门对内要与刑技、技侦、网安、治安等部门,对外要与鉴定部门、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建立证据保全移送制度。证据保全工作机制的建立与运行要明确以下要求:
1.明确职责,证据保全贯穿证据收集全过程
证据保全的职责是:保证证据材料从发现到在法庭呈现,能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即保全证据材料具有不可替换性的特定价值;保全证据材料由特征、内容、状态等属性所决定的证明价值;保全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证明效力。伴随着证据的发现、收集、审查、鉴定、运用、移送过程,防止证据材料可能灭失、可能量变、质变以及可能会被毁损和破坏情况的发生,因此,证据保全工作必须贯穿证据收集全过程。
2.分工协作,保全工作专业化
由于证据从发现、提取、保管、鉴定到移送,涉及不同的部门与人员,因此,在证据保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要制定衔接工作制度,分工协作。同时,要特别注意根据不同证据种类的特点与属性,制定证据保全专业化要求。因为,证据保全并不是类似一般保管员只孤立地保管已收集的证据材料,它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实际上从证据材料的发现和提取环节就开始了,并呈现不同的业务要求。如物证在实物提取、音像提取、制模提取、粘印提取或笔录提取的过程中,就要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保全方法;书证的影印件、副本、复制品的保全工作,要求在收集该书证材料时做到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在此基础上从而科学依法地加以保管;视听资料,必须注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如果上述项目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其保管的视听资料也不符合证据保全的要求;对于言词证据,同样要求在收集制作言词证据过程中对其形式和内容就要进行合法固定,只有程序合法,内容有证明价值的笔录才有保管价值。可见,分工协作,保全工作专业化必须强化。
3.建章立制,保全工作规范化
要建立系统完整的证据保管和证据移交制度,形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这一“保管链”要说明证据材料从现场或提取场所到法庭的每一个环节,何人、何时、何方式接触过该证据材料;同时要制作证据标签,写明诸如:案件的名称或编号;提取该证据的日期和场所;证据的编号;提取证据人的身份与姓名;证据的主要特征等等。当该证据材料移交时,每位接管人应将自己的姓名和接管日期写在标签上,此外,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4.完善物资设备保障制度
根据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的特殊要求,提供器材、装备、场所等物质条件与环境,保证证据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证据审查判断工作机制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办案人员对依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审查其合法性,判断其对案情是否有证明力,从而决定是否用其来组织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一种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查单个证据是否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二是审查证明案件同一事实或者情节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中同一事实或者情节,相互之间有无矛盾;三是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达到证明标准。审查判断证据是运用证据的前提,涉及办案、案审、预审、法制、检察院批捕和起诉各部门,所以建立各部门工作制度是保证工作相互配合制约的前提。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的审查判断应贯穿于收集证据的全过程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是个交叉和循环进行并相互作用的过程,从单个证据的审查而言,去伪存真,对瑕疵证据弥补;从案件诉讼的程序而言,立案、强制措施、破案、结案,发现各个环节证据不足问题;从证据体系组成而言,严密证据体系,排除合理怀疑。
2.建立单个证据与全案证据审查责任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单个证据与全案证据审查责任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一是各单个证据分类审查与全案证据规格审查工作内容与规则要求。明确单个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要求;明确证据体系整体性、有序性、排他性的基本标准。二是明确证据审查判断的步骤方法,结合各种证据类型,明确单独审查、比对审查、综合审查基本程序步骤;规范各种证据形态自身分析法、来源分析法、形成条件分析法、比对法、系统分析法等方法审查的重点内容。
3.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
诉讼过程中,尽管各个职能部门都具有审查证据的任务,证据审查的法定规则一致,但侦查人员、审查批捕起诉人员、律师、审判人员审查证据的角度和标准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侦查机关对内应与法制、案审(预审)部门建立工作制度;对外应与检察院批捕、起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配合制约的职责与权限。
(四)运用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工作机制
移送审查起诉,是指侦查部门完成了案件侦查的所有职责,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已取得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证据并已查证属实,依法定程序向检察院移送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部门要建立运用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程序、步骤、方法、规则制度,并与检察机关工作制度相衔接。实践中突出以下问题:
1.建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相衔接的工作制度
侦查阶段的审查与运用证据是相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证明要求而言的。作为诉讼程序的侦查阶段,这是最后阶段的证据工作,审查与运用证据密不可分,但审查与运用证据却是两个不同的步骤。因此,要建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明确审查证据是为运用证据服务的,运用证据要体现审查证据的结果,把具有真实客观性、证明价值和合法性的证据材料运用到移送审查案件中,把证据规则与证明规则有机统一起来。
2.明确运用证据分类与证明方法的内容
由于证据与受追诉者利害关系不一样、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证据的来源方法以及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一样,证据运用过程中要明确证据分类原理,使控诉与辩护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与传来证据、直接与间接证据的运用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组成体系。同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如直接与间接证明、演绎和归纳证明、要素和系统证明,要逻辑清晰,有理有法。
3.将诉讼职责融入运用证据移送审查起诉的工作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是从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角度来运用证据;起诉人员从审查起诉的角度运用证据,审判人员从有罪无罪和定罪量刑的角度运用证据;律师则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运用证据。因为侦查阶段的证据运用直接影响诉讼控辩双方的证据运用,因此,必须把侦查办案活动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之中,适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抗辩式模式和证据展示、证据交叉询问和警察出庭作证的要求;体现原始证据优先、间接证据定案、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要求,把好证据运用的事实关、程序关、定性关、法律手续关和案件处理关,保障公诉机关对有罪举证责任的合法与有效履行。
(五)专业人才选拔培训机制
专业人才选拔培训机制,即侦查阶段承担证据工作专业人才的遴选模式与培训内容、模式的制度规范。目前,侦查阶段证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缺乏规划。随着证据收集、提取、保管、审查判断与运用、移送等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的严格规范和非法证据规则的实施,侦查阶段专业人才的素质适应问题趋于尖锐。当前,证据工作专业人才选拔培训机制建立与完善要突出以下问题:一是要拓宽知识结构,掌握新型的证据内容;二是要提高技术水平,合法运用技术取证措施;三是要研究讯问对策,提高合法讯问取证能力;四是要娴熟证据规范,合法适规取证、查证、运用证据。
责任编辑:熊佳莹
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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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2031(2015)06-0037-05
2015-11-06
吴秋玫(1966-),女,江西赣州人,江西警察学院教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侦查学、公安教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