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瑶
不久前,在湖南某地举办的一场戏曲评比汇演中,40多名身着戏服的演员,两次在台上扯出两条10米长横幅,当场维权讨薪。据报道,讨薪演员为当地的花鼓戏剧团演员,剧团由差额事业包干经费拨款单位后转制为企业,自收自支制度下员工已18年未发工资。
对于衡南县花鼓戏演员来说,“另类讨薪”实属无奈之举。18年未发一分钱工资,花鼓戏演员通过正常渠道通常讨不回工钱,只好以非常规的方式,吸引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注意力,以期造成声势,得到官方回应,从而得偿所愿。但我们不得不深思,如果仅满足于个别事件的妥善解决,而不去反思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剑走偏锋的思维模式还会继续,“另类讨薪”事件还会再度上演。
“另类讨薪”事件揭示出衡南县花鼓戏乃至整个传统民间文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传承人的生计如何保障?民间文艺主要植根于乡土环境,民间文艺的发达常常伴随着物质资源的贫乏,民间文艺多历经世代传承沿袭,主要通过收徒或子承父业方式传承。然而,现实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目前,我国传统民间文艺传承人中,60岁以上的占多数,在经济浪潮和所谓现代文明的冲击下,由于从事传统民间文艺收入不稳定,部分准传承人不得不抛弃自己的固有文化和父辈的传统技艺另谋出路,传统的民间文艺的传承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作为民间文艺保护的重要课题, 需要进行周详的制度设计。但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传承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且内容较为粗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笼统规定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传承义务,在此背景下,地方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一时制定得轰轰烈烈,部分地区拨付专项经费,针对国家级传承人和省级传承人提供相应标准的补贴,按照目前的做法,政府资助是根据国家、省、地、县四级政府所评出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津贴的发放也是从相应的政府财政中列支。
我们不禁要问,专项基金的设立是否是一时的热潮?传承人的生计能否受到持久关注?各地立法不统一是否会导致不同地区的传承人享有的补贴标准不一致?当政府财政困难时是否会削减开支,传承人还能否获得稳定的津贴?
需要指出的是,民间文艺的无形性使得多个人可以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域对民间文艺进行复制并且加以利用。 倘若仅局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框框内,单纯由政府为传承人发放补贴或提供物质帮助,不谈民间文艺的开发利用,不确立民间文艺的私有属性,不确立传统社区的主体地位,基于民间文艺产生的财富将不断流入外来者的手中并为其独占,而传承人却被隔离在惠益分享之外,迫于养家糊口的压力,他们终将脱去传承人的光鲜衣钵,不再关心这件费力不讨好的事,转而寻求其他更实在更靠谱的营生。
不得不悲观地说,倘若不确立民间文艺的私权属性,不确立传统社区和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传统民间文艺由最大多数人所共享却只得到最少的照顾,“传承人的利益被掩盖于新价值转移者创造所有价值的表象中,使得新价值转移者无偿占有前者显得心安理得。”传统的民间文艺最终可能因无人问津而失去传承和发展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