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贺某与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贺某在填写了装修申请表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5月,物业公司为贺某出具了装修验收表,验收项目中暖气设备一栏为空白,并注明所有拆改部分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由业主承担。某天夜里,贺某家暖气漏水,贺某向物业公司报修,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漏水部位难以修理,无法及时控制,导致水漏至电梯,造成两部电梯无法运行。事后,物业公司要求贺某承担电梯的维修费用,贺某以物业自身处理不当造成电梯受损为由拒绝。物业应否为此承担责任呢?
物业应当与贺某共同承担责任。本案中,贺某应当为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贺某在改建暖气时已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其不应承担暖气改建的责任。而电梯是物业设备管理中重要的一部分,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服务性经营单位,应对电梯的日常运行、管理、养护及维修承担责任。贺某在通知物业公司房屋漏水后,物业公司应该意识到电梯被淹的可能,应采取紧急措施,比如关闭暖气阀门和电梯开关,但物业工作人员却在无法及时控制的情况下才关闭相关设备,其采取措施不当,理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