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斌
高校简称可以受法律保护
文/吴斌
2015年7月,南昌大学在其已被江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核准的《南昌大学章程》中,将其校名明确简称为“南大”,与已被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南京大学的简称相同,从而引发南京大学的严重关切。而早在2001年南京大学就已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并于2002年获准注册,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就包含第41类教育类和第42类技术研究类。南昌大学在使用“南大”这一高校简称中会涉及到什么法律问题呢?
在我国,高校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高校是否有简称及如何简称进行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指的都是全称。《高等教育法》仅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同时规定,学校名称属于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但并未提及学校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也是如此,仅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中“有自己的名称”。
关于高校简称,仅仅在教育部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有所提及。该《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但未硬性规定高校应有学校简称。实际上,很多高校的章程中并未载明简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章程核准通过的标准也仅作了一些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其兜底条款是“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至于章程中并没有载明简称或者其简称与其他高校的简称重名是否属于该条款则比较含糊。同时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可见在高校章程的核准权上,根据高校的主管部门的不同,中央和地方是分开的。
就“南大”简称来说,南京大学作为国务院教育部所属高校,其章程由教育部核准,而南昌大学作为江西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其章程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之后报送教育部备案,而教育部也并不需要对章程的内容进行形式或实质的审核。备案在法理上的含义,仅指存案以备查考之用。可以说,这两所大学的大学章程的核准都符合法律规定,从这个意义来说,南京大学和南昌大学都可以简称“南大”。
高校作为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高校名称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而言,名称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作为识别身份的一种标志。作为国内高校的简称,如清华、北大、人大、南开、武大、浙大等等早已经在社会各界广为使用,并且其指涉的就是唯一的相应高校,即清华就是清华大学,北大就是北京大学,人大就是人民大学等等,彼此系同一指涉。当高校在商业或其他活动中使用简称时,已经与高校的主体身份相联系,成为区分各种主体及其营业的标志。
由于高校简称与高校的主体身份直接相关,在广为周知的范围内代表着高校,同时也就成为这些高校声誉和信誉的载体,成为这些高校主体人格的外部标记。高校可以凭借其享有的名誉和声誉,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并将其转化为现实中的经济利益。高校可以将其简称作为企业商号或企业商号的一部分进行许可使用或作价投资。“北大青鸟”“清华同方”就是如此。高校简称与全称一样,兼具财产权益和人格利益双重属性,因此,符合相关要件的高校简称应纳入高校名称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高校简称一般都是从习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我国的高校简称通常有以下5种模式:一是“地名+大”。一般采取“地名常用简称+大”或“地名开头语素+大”两种方式。例如:北京大学简称北大、武汉大学简称武大、四川大学简称川大。二是“特殊名词”。一般此类构成的学校校名多取自古书或有历史典故,简称格式通常以取自古书或典故的特殊名词来命名。例如:清华大学简称清华、同济大学简称同济。三是“地名+学校性质+大”。一般采取3个各自独立的词语组成,中间的词语表示高校的性质以示区分。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简称北师大、西北民族大学简称西北民大。四是“地名+学科种类+大”。一般采取“地名常用简称或开头语素+学科名简称+大”或“地名常用简称或开头语素+学科名简称”两种方式。例如:中南财经大学简称中南财大、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哈工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简称北航。五是全称中带有“中国”“中央”等字眼的简称。例如:中国科技大学简称中科大、中央戏剧学院简称中戏。当然,还有一些高校,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自己的高校简称。“南大”简称对于南京大学和南昌大学而言,就是采取了第一种命名模式。
根据高校简称的概念和性质,高校简称应具备3个构成要件:首先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最终评判与接受高校简称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某个称谓如果能成为高校简称,应要求该称谓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已经被相关公众所认可的对该特定高校的简要称谓。这种知名度的形成需要简称被使用的积累。其次应有唯一的指向性。高校简称的唯一指向性与其知名度有关,是指相关公众能将该简称唯一地、稳定地指向某一特定高校。高校简称与特定高校能够一一对应,相关公众对该简称的指代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提到某一高校简称,公众只会将其与某一个特定高校相联系,而不会也不应该联想到第二个或更多的高校。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对于相关公众,具有唯一指向性的高校简称与高校全称是同义的。
然而在实践中,很多高校的简称并不符合唯一指向性的要求,某个简称甚至可能同时指向多个高校,不同的公众可能将同一个简称分别与不同高校联系起来。例如:在不同地域的人的意识里,“华师”这个简称可能就指向不同的高校,广东人多认为,“华师”指的是华南师范大学,湖北人多认为“华师”仅是华中师范大学,而上海人则认为是华东师范大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同一个高校简称在其他地区和范围扩大使用有待商榷。这个容易产生混淆的高校简称就不宜成为高校的简称。最后是主动使用或被动使用。主动使用是指高校自身将简称使用在相关文件或者宣传资料上;被动使用则是指高校自身并未以上述方式使用简称,而是通过媒体宣传或者相关公众耳口相传,使得公众已经将该简称与特定高校建立起稳定唯一的联系,该简称已经能够起到指向和识别的作用。
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院校为了保护自身校名品牌,都已经将校名、简称和相关标志注册了商标,一些高校的校名商标甚至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10月,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就有“清华大学”商标,这也是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也就是说,虽然高校简称被注册为商标,但是在该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被他人使用,则原使用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而言,即使高校简称已被某高校注册为商标,其他高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简称。
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高校在使用相同简称时应注意几点:一是在该简称被申请注册日之前,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的高校已经将该简称进行了使用,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影响,在相关公众中得到了一定的认知;二是在该简称被申请注册日之前,对该简称的使用是善意的。也就是说,高校简称是约定俗成的,应有其历史沿革,是在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此外,如果对该简称的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就不构成对已注册为商标的高校简称的权利的侵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在相关公众中实际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否则,就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从而侵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高校校名承载了学校的信誉,经过长期使用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简称,具有了区分与识别功能,与校名同等重要。一般来说,历史较为悠久的知名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其简称也经过了长期和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性,社会公众将其与相关大学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其在先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成立较晚及不太知名的高校在确定自己的简称时,应避让其他大学在先知名的简称,以免造成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相关高校在先知名简称的识别力与信誉度,侵犯其民事权利。同时,知名大学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及时将大学校名、简称、校徽甚至校训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在申请注册时,应长远及综合考虑,不仅仅局限在第41类教育;组织和安排教育、文化、娱乐等活动;出版服务等,还应将商品及服务类别扩大到第16类书籍、第42类科研开发等,甚至第9类科研用仪器、教学仪器等,以此扩大及延伸保护。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