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杨子强
关于强化雾霾治理指标约束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 杨子强
当前,雾霾已经成为大气污染危害升级的突出标志,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治理雾霾必须建立完善治理指标体系,突出强化指标硬约束。
从国际看,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严格的空气质量标准,并通过强化法律、市场、监管等多种约束,确保相关责任主体排放达标。如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颁布了《清洁空气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对6种空气污染物进行量化管制;在1997年增加了PM2.5的治理标准,明确要求PM2.5年均值不超过15微克/立方米,日均值不超过65微克/立方米;在2006年进一步提高治理标准,将PM2.5的日均值收紧至35微克/立方米。德国自1974年开始执行《联邦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对人及植物产生危害的临界点,并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促使企业排放达标。
从国内看,我国在2013年出台的《大气污染行动计划》中初步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具体指标,但对雾霾治理指标约束不够严格,有指标、难落实的问题较为突出。如环保部2014年对部分地区督查发现,相关地区钢铁、玻璃等重污染行业关停淘汰工作步伐迟缓,一些按规定应停止生产的企业仍在继续生产和排污,部分企业甚至拿着国家巨额环保补贴却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节能减排方面的约束性指标进展也明显滞后,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霾力度。
建议∶
一是强化雾霾治理的法律约束。建议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将PM2.5等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其中,从而使治霾工作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应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污染排放标准,明确违法排污及治污不力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部分地区环保部门监管职能弱化问题,应通过立法强化其监管职能。
二是强化雾霾治理的行政问责制。建议依据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等,健全完善对各级政府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目标,按年加强考核,对考核不达标地区严格行政问责,以此推动各级政府将大气污染治理作为中心工作来抓。
三是强化雾霾治理的经济约束。针对目前企业治污成本普遍大于处罚成本的问题,建议依法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依法从严处罚。同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用市场机制约束企业排污行为。
四是建立雾霾治理的社会监督约束机制。建议系统制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的监督措施,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应明确要求污染企业定期公开公布所涉污染源的实时排放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