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书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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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上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假冒伪劣产品也鱼目混珠进了市场。于是,连带着在医院工作的姑姑每天都要忙到很晚才回家。问她忙什么?嗨,不外乎是小孩吃了不卫生的食品闹肚子、呕吐等疾病。对此我们全家也只能长吁短叹一番。
没料想有一天,这个闹肚子、呕吐等症状竟然出现在了我的身上。
那是一个阳光明媚的周六,正当我读书读到精彩之处时,肚子里的馋虫却跟我闹起了别扭。于是,我没跟妈妈打声招呼就只身来到楼下的小超市里。哇,货架上竟有我最爱的第三代“高×棒”。那可是现在最流行的零食了!兴奋之余,我一口气拿了几大包。结完账,顾不得拿小票,就快速打开包装袋,不住地往嘴里塞,恨不得一口气全吃掉!我更是将爸妈不许我吃零食的警告抛到了九霄云外。
我喜滋滋地载着“货物”回家。扑鼻而来的饭菜香味没能使我垂涎三尺。我躲在自己的房间一边悠闲地看书,一边吃着美味的“高×棒”。不料,我突然觉得肚子里好像有千万条虫子在啃咬,不由得捂着肚子直叫疼。爸妈急忙放下碗筷,顾不得抱怨,抱起我,开着车迅速向姑姑所在的医院驶去。一路上我奇痛难忍,胃里早已翻江倒海,哭哭啼啼中,只听到妈妈在一个劲地催爸爸:“快点,再快点!”来到医院一检查,结果显示是食物中毒!早已闻讯赶来的姑姑严厉地瞪着我,质问道:“吃了什么?快说!”我可怜兮兮地挤出一句:“‘高×棒,第三代,就在我们小区门口的小超市里买的……”只见姑姑对爸爸交代了几句就匆匆离去了。
事后,通过姑姑的争取,消费者协会干预了这件事,我也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但从此以后我也落下了让家人调侃的话柄。嗨,真无奈,谁叫我不识“食物”呢!看来,嘴馋的我永远也成不了“俊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