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晓英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
邢晓英
(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意味着失去了经济来源,失去了继续生存发展的能力。因此,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是城镇化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本文首先了解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现状,其次分析了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原因,最后提出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中强化政府责任的对策建议。
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政府责任
据国家统计局对2942个失地农户抽样调查,7187名劳动力中,征地安置就业197人,仅占2.7%;外出务工1784人,约占24.8%;经营二三产业1965人,约占27.3%;从事农业1807人,约占25.2%;空闲在家1434人,约占20%。由此可见,农民失地后的就业处境十分艰难。
失地农民就业形式严峻主要涉及多个方面。整体来说,失地农民再就业要面对的问题颇多,农民再就业成功几率小。首先,农民自身综合素质偏低,长期的工作性质导致农民的知识面狭隘,行动力差,只对种植业了解却很难适应城市的工作岗位;文化水平偏低也是农民普遍存在的问题,而大部分企业对员工的学历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竞聘中农民不具备竞争力。其次,从企业方面来说,企业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尤其是缺乏学历与技能的劳动力,同时这种不符合市场经济的状况也不适合企业的健康发展。最后,部分失地农民通过自己努力选择了技术含量低、工作量大的苦力工人,但这种工作大部分具有流动性和不稳定性,收入普遍偏低、工作危险系数高,因此不是长久性的工作。
1、失地农民就业形式单一
农民的土地具有多重社会功能,包括所有权功能、就业功能、经济收益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农民土地的被征收,这四种社会功能也随之发生改变,从农民的手中转移到国家和社会。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政府提供给农民可靠的生活保障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当前国家政策中,针对于城镇居民的政策有社会保障;针对农民的政策有土地方面的补助与便民政策;唯独失地农民这部分群体的相关政策是空白的。目前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主要是单一的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比较方便、简单,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隐患。货币安置只是一种短暂有效的方式,不能长久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及下一代的发展。从长远来看,这是政府对失地农民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2、政府部门政策执行力不足
针对农用土地,我国相关政策是有严格规定的,是有科学依据的,能够保证农民失地后的合理补偿。政策的制定是科学的、符合征地发展的,然而相关政府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不能够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不能做到依法办事,存在一意孤行的事情发生。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为了增加当地的建筑或者形象工程,不惜把农民的土地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动用,掩盖政策的事实,欺骗农民的愚昧无知,只以支付少量的赔偿金作为补偿。甚至有的政府单位以低价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强制性的收购,再以高价出售给开发商,赚取高额的利润。明知农民对国家的政策知之甚少又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却依旧利用这点赚取黑心钱,这种行为对失地农民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3、对政府的监管系统不健全
对政府的监管系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部门方面的。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按照“谁征收,谁安置”的原则来进行的。这样的征收原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征收的主体不同,责任人就不同,不是所有征收主体都能够承担得起这样的责任的。如果征收土地的主体是政府情况会好些,单就承担责任方面来说,政府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是开放商、企业承担征收土地的主体,这种责任就很难承担,这样的安置方式已经超出了企业的承受能力,企业会出现力不从心的现象。另一方面是监管制度方面的。目前针对我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没有一个公平的准则可以用来依据,当农民失去土地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和合理的安置时,不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4、政府缺乏对失地农民技能的培训
农民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主要是以种地为生,所以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同时也缺乏适应社会其他工种的个人素质。失地农民是一个无技能、无生产资料的弱势群体,农民一旦离开土地很难生存下去。再多的补偿金也不能够满足农民继续生存的基本要求。而政府往往在单一的货币安置之后很少再在其他方面给失地农民提供帮助。失地农民离开土地势必要开始新的生活、适应新的生存环境,他们需要的是能够适应新环境的能力;需要的是能够适应新工作的技能。
1、政府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感
责任感是人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品格,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身为政府公职人员,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百姓办好事办事实的目标,无论是没有责任感的政府部门还是公职人员都是不合格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着不合格的政府公职人员。在城镇化的建设中,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为了快速完成任务、达到目标,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只选择一种简单、省事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通过简单发放金钱的方式进行补助,只会让农民的处境更加糟糕,无法自给自足,无法真正享受城镇化带来的幸福生活。
2、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相关制度不健全
失地农民失业现象从表象看是城镇化建设、城市规模的扩大的结果,但从深层次分析,根源问题是我国相关的制度还不完善。城镇化建设是一个国家进步的标志,不应该以农民失地失业为代价的。外国城镇化发生的比较早,而如今外国的失地农民的处境、地位却和我国的失地农民截然不同。所以,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主要还是我国相关制度不健全,不能够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农村建设,不能够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首先,在土地的征收权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该如何征收,致使大量土地征收情况泛滥,结果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变身为失地农民,完全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路子。其次,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做到公开、透明,农民对于征地的程序、政策、决定并不了解,甚至是被强制性的征收,事后才被告知,并没有参与到征地过程之中,这样的制度缺失使农民没有知情权、参与权。
3、市场原因
市场不是万能的,随着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待业人员的增多,达到一定数值市场已经容不下这么多的待业人员,市场便会失灵。市场竞争压力过大、自身无法调节。就业市场环境复杂是政府责任缺失的又一个原因。
4、政府能力的有限性
为了加快城镇化的发展,政府虽然在速度上取得了进步,但随之而来的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一方面,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庞大的待业人群,使得政府一时间难以有序、有效的妥善处理。农民自身的观念也未必会和政府的理念相同步,政府很难做到兼顾每一户、每一个人。另一方面,政府对于失地农民个人技能的提升不够重视,没有做到给予失地农民真正需要的帮助。
1、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
政府应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心系百姓,为百姓办实事、办大事。在社会保障中要起主导作用,规范自身行为,提高个人的责任感,带动失地农民适应新的环境、走出适合自己的新路子。
2、健全就业安置补偿制度
首先,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是农民在征地时能够用来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应该严格根据征地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标准的土地征收制度。其次,要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制度。农民失去土地的同时就失去了生活保障,也成为了失业人员,所以完善这两方面的制度直接关乎农民的生存问题,也有助于城镇化的顺利进行。
3、构建失地农民再就业平台
市场是就业的平台,当失业人员过多已经超出了人才市场能够容纳的范围时,政府应该进行宏观调控。一方面,通过建立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平台,为买卖双方搭桥引线,同时要建立适应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失地农民属于弱势群体,起到一个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民就业保障金,为农民就业、创业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4、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
失地农民离开长期耕种的土地去企业就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学历低、适应能力差、缺乏一技之长大大阻碍了农民的再就业。政府应该针对失地农民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在就业中的竞争力与适应力,在货币补偿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久发展,使其能够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并能够顺利融入到城市的新生活中去。
[1]王玉霞.论政府在失地农民再就业教育培训中的职能定位[J].乡镇经济,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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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8-7508(2015)12-0074-02
2015-08-17
邢晓英(1992-),女,辽宁营口人,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政府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