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2015-04-16 15:27褚维英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责任法医患义务

褚维英

(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略论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

褚维英

(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吉林 长春 130000)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是否掌握着充分的证据,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对于证据的提供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基于医疗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诉讼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性,如果一味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现象的产生,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便应运而生。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责任,只是范围和轻重之分。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责任倒置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频发,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都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和最后诉讼结果。虽然我国的立法者一直在对举证责任进行完善,依然还有许多问题。举证责任分配作为医疗侵权诉讼领域的核心问题,因其关涉诉讼双方证据负担,影响诉讼的结果,因而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认识。如何平衡医患双方的证据负担,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纠纷,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医疗举证责任的概念化解析

1、医疗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诉求进行证明的义务。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即为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的可归咎性发生歧义,无法就纠纷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而产生的证明义务。一般而言,凡是病人或者家属对患者诊疗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失误,对病人造成伤残,死亡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等从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都被称为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举证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发生在医患双方,主体存在特定性,事件需要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如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服,这是鉴定委员会和患方的纠纷,不能称其为医疗纠纷。二是客体涉及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权以及健康权。三是纠纷产生时间的特定性,医疗纠纷必须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基于上述特点,医疗纠纷案件常常呈现出以下几种状态。第一是整个诊疗过程就是在医患之间发生,出现问题之后,患者一方对于专业知识的欠缺往往导致在这类事件中患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第二是医疗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医学专家的鉴定,因为纠纷是在纠纷发生前的诊疗活动中产生的,所以对于医疗纠纷的定性十分困难。第三医疗纠纷的出现往往涉及到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想协商,则涉及高额的代价,否则易引发患者一方的过激行为。

2、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指在特殊的案件中,把原告本应该承担证明负担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基于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提出的补充性规则,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担,这不仅是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举证,而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成败,决定审判是否顺利进行。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分担证明义务,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正确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惟有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才能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①

二、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局限性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存在很多的弊端和不足。首先,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医疗机构诉讼难度和成本显著提高。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诉讼难度、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得近年来的医疗诉讼明显增多,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用极端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情况有增无减,并助长了某些患者为牟取不法利益滥用诉讼权利和恶意诉讼。其次,医疗机构举证责任过重。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该规定最大限度的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却加重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该规定忽略了医方同样会面临的举证困难的事实。再次,医院将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于患者。由于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医生为避免官司缠身,在诊治过程中会更加谨小慎微,会尽可能多的实用各种检查和治疗手段,以求最大限度的万无一失,医院将这些赔偿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赔偿通过医疗服务的市场转移到患者身上,无形增加了全社会以及每个患者的医疗费用。最后,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阻碍我国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医疗行为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如果连技术问题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将消解医务人员向未知领略探索的积极性,而激发了整个医疗界的自我保护,限制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创新能力,从根本上损害患者利益,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世界并不是非对即错,非黑即白,在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的灰色地带。人体千差万别,疾病千变万化,医疗行为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每一次治疗,实际上都是一次基于经验基础上的试探,一次基于合理假设之上的冒险。加重医者的责任,未必能保护患者的权益,在医疗行为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非一剂良药。

三、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完善

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平衡医患利益关系为前提,均衡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长期以来,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医院一方不能证明自己在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患纠纷侵权诉讼中,医院方首先要证明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未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上述情形得到改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现有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医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从证明负担上看,可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但是,对于以下情形医院应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负举证义务:“(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由此造成患者的医疗损害,则推定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负赔偿责任。第二是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和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相关的专业知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注意义务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护人员未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推定存在过错。第三对于医疗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如存在隐匿行为亦或是销毁等情形,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患者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正确地处理了受害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②在医院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患者亦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患者提起诉讼时,应证明和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法律关系,即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其次要对自己所受损害事实的进行举证,即患者应对损害与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事实因果关系负有证明责任。第三,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进行举证,即患者应对受到损害的程度及损害赔偿的合理依据和赔偿的金额提供证据和说明。否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虽有损害,但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的等情形,医院不承担法律责任。

注释:

①陈慧慧.反思医疗侵权损害举证责任的再分配——由《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法解释延伸[J].中国卫生法制,2012,(01).

②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成功与不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04).

D925.1

A

1008-7508(2015)12-0052-02

2015-06-11

褚维英(1963-),女,吉林四平人,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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