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日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要求,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立企业应急资金,在遵循“总额控制、银行承诺、规范运作、安全高效”原则基础上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满足银行和企业提出的转贷需求。银行应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三方协议,确保企业应急资金安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当地企业的运行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资金链维系情况,关注当地银行业运行,做好维系企业资金链安全的相关工作。当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时,当地政府要牵头联系债权银行和企业,共同研究处置方案,协调相关工作事项,包括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帮助企业办理有关权证、增加企业融资抵押及担保能力、引荐相关投资公司与企业对接、引导企业间兼并和重组等。
寻求帮助的企业必须向政府和银行提供准确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增加财务透明度,及时真实地向政府和银行通报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情况。企业要把保证现金流正常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经济效益,增强变现能力,积极回笼资金,提高企业资金运转能力。省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批、使用和回收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企〔2013〕29号)执行。(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