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若干思考

2015-04-16 07:03:03柯瑞清
关键词:执纪党风廉政纪检监察

柯瑞清

(福建工程学院 纪委,福建 福州35010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责任”)[1]。“两责任”的提出,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对于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大意义

履行监督责任是各级纪委的主责,落实到高校,就是高校纪委如何有效强化监管、规范权力运行。近年来,国家把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公平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特别在高等教育方面保障资金大量投入、大幅增长,这种新形势下高校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直接关系能否实现教育公平、办人民满意的大学,直接关系能否有效遏制腐败案件的易发多发,直接关系高校的清风正气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高校应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办人民满意的大学,推进高校科学管理、健康发展的高度去认识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落实监督责任是法定职责所赋予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了各级纪委的设置、地位、职责、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并把执纪监督作为纪委的重要职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五项职责。《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规定了高校纪委的五项职责任务,其中重要一项就是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教育部党组部署2014年党风廉政工作任务时明确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高校维护立德树人的重大政治责任。为此,履行好监督责任是高校纪委的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二)落实监督责任是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实践证明,高水平、有特色的大学,必定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学。近年来,随着高校管理精细化、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不断深入,高校构建符合高等教育发展特点的内部治理体系和内控机制日益显现。构建高校治理体系,要科学分解和配置权力,要明确职权和监督权力,失去监督,流于形式成为必然。落实监督责任,就是从党委班子议事决策开始,到每一个党员干部落实决策结束,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规范好权力运行等问题。如重大、复杂、敏感的行权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物资设备要实行采购、管理、使用的机构、职能、人员分离;专家评审事项要实行审裁及对专家管用分离;科研经费要统筹抓好项目申报、经费预算、中期评审、结项验收等各个环节和过程监管。通过纪委有效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失控、行为失范,有利于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建设。

(三)落实监督责任是有效遏制高校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在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受社会腐败现象诱惑侵蚀的危险增多,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人以身试法,违法违纪,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0年中国教育蓝皮书》中指出的“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的高发区”。高校反腐倡廉的形势依然严峻,执纪监督的压力和责任面临严峻的挑战,需要高校纪委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为此,高校纪委要站在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明确职能定位,聚焦执纪监督问责,切实做到落实责任紧抓不放、担当责任义不容辞,坚决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

二、正确把握高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本质内涵

中纪委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了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和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条也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强调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其本质内涵就是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纪监督、严肃查办案件和严厉责任追究,以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一)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重点是落实好协调责任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纪委是组织协调的主体,是构建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机制的纽带[2]。高校纪委应牢记履行监督责任必须为党委负责这一基本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谋划和推进执纪监督问责工作;要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提供服务和支撑;要积极协助党委健全完善学校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细化工作任务,抓好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难点是落实好查处责任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纪委的重要职责,也是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由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内设机构,没有纳入省纪委统一派驻管理体系,在当前高校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情况下,高校纪委在查处腐败案件过程中,受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阻力,给查办案件带来较大难度。突出主业,高校纪委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办案意识,坚持有腐必惩,有效遏制腐败现象高发势头。坚持“抓早抓小”,对反映一般性或苗头性问题的线索,及时采取提醒谈话、函询或约谈等,“咬咬耳朵”“扯扯袖子”,忧在未萌,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

(三)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落脚点是落实好监管责任

高校纪委要协助党委探索建立反腐倡廉制度设计体系化,加强顶层设计,编好“制度的笼子”;要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学校章程制定,积极推动学校完善内控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高校要加大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开力度,公开力度越大,监督的实效越强;要坚持完善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工作规则和会议制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等;要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同时,要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止利益冲突等具体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因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人员的责任,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切实转变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中纪委对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了纪检监察系统“三转”要求,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3]。为此,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必须摒弃惯性思维,按照“三转”要求,创新监督理念与思路,进一步改进和优化监督方式。

(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

转职能是核心,高校纪委要严格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要改变原来“既作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职责越位缺位问题,回归纪检监察本职。高校纪委应主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要找准履职站位。高校纪委要紧紧围绕党章规定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遵循高校教育规律,按照中纪委、监察部“转变职能、突出主业”要求,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集中精力抓好本职工作,防止由监督主体错位为执行主体。对于学校内部多个部门要完成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突出组织协调职能,做到牵头不包办、督办不替代、协调不越位。二要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按照教育部纪检组的要求,开展高校纪检监察非主业议呈机构的清理工作,对与纪检监察职能关联度不大的,就不再参与,腾出精力,加大反腐败力度,做好反腐败综合协调。三要加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力量,适当增设科室,调整人员,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监督责任履行有力。

(二)转变方式,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

转变方式是根本,高校纪委要改变原来过多参与职能部门业务工作、甚至大包大揽的做法,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把反腐倡廉责任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要转变办案方式,加强案件线索规范化管理,开展高校案件线索清理,摸清底数和各种情形,落实归口管理制度。要转变监督方式,结合效能监察,深入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发现的庸懒散拖问题,严格问责,把监督检查切入点从配合部门开展业务检查,转变到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上来,规范职能部门权力运行。要不断改进执纪监督的思路和方式,牢牢抓住执纪监督的重点对象、关键环节、重要节点,把握特点,探索规律,实现由按部就班工作向积极主动出击转变,提升监督权威和实效。

(三)转变作风,进一步提升能力素质

转作风是关键,高校纪委要把转变作风与转变职能、突出主业结合起来,与转变方式、正确履职结合起来。能力素质决定责任落实、决定监督成效[4]。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切实增强事业心责任感,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奋发有为、真抓实干。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者,要带头做到“马上就办”,要立说立行,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深入基层、体察校情、磨练作风。要加强理论武装、业务学习、实践锻炼,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执纪水平。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已”的要求,着力解决“灯下黑”问题,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

四、正确处理高校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之间的关系

把握好“两责任”的辩证关系,促进“两责任”的互动共进,切实保障纪委的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对全面推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腐败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产物,高校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也难免存在着腐败问题,正是由于高校行为主体所发生的社会利益关系带来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之未得到有效制约,才导致了高校腐败现象的发生。这种连带的负面效应,决定了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与纪委负监督责任既有目标取向上的共同性,也有工作效果上的互补性。一方面,通过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可以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为高校深入开展党建工作排除各种影响因素,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利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学校各方利益关系,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互为前提和基础,有机统一体

实践证明,高校要办出人民满意的大学,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因为随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多,处在改革与发展时期的高校已并非清水衙门、一尘不染,它必然受到社会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影响且与之并存。这一相互影响、相互碰撞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高等教育的发展与稳定。可见,在高等教育跨跃式的发展中,如果没有党委坚持有力的惩治腐败的决心,不发挥党委的主体作用,纪委的监督职责就难落实,监督责任就难履行。正如福建省委常委、纪委书记倪岳峰同志在全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座谈会上强调“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如果党委不主抓不支持,纪委根本办不到”[3]。因此,必须把高校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有机统一起来,决不可将二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分而治之。一方面,党委要加强对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落实好主体责任;另一方面,纪委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履行好监督责任,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共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新的历史条件下,高校反腐倡廉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高校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规则意识,增强创新精神,弘扬务实作风,坚守责任担当,突出监督主责,提高监督能力,切实把监督责任履行好。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1-15.

[2]姜 颖.高校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探讨[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1-14.

[3]倪岳峰.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专题会议上的讲话[R].情况通报,2013(26):2-3.

[4]葛 平.坚持“四个必须”落实监督责任[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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