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木林
(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张木林
(漳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建筑工程因为本身存在影响因素复杂、投资巨大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确等一系列原因,为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的进行带来了很多不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将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判案的公正性与准确性。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分析,供同行进行参考。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已经进入到繁盛发展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建筑市场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同时大量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合同纠纷也随之产生。这些工程纠纷诉讼安全应该由具有鉴定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司法机关的委托为根据,针对诉讼中的工程造价问题展开鉴别与分析。最终的鉴定与分析结果是司法机关做出正确处理决定的依据。本文就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上的一些问题展开分析。
1.1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念
所谓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给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技术针对案件中涉及到造价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展开进一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1.2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标准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鉴定主体的合法标准,实际上就是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合法性进行保证。②鉴定程序的合法标准,实际上就是要求在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将以下几点工作做好:a.通知一定要明确具体;b.司法鉴定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得到保证;c.要具备司法鉴定听证程序。③所有鉴定材料应具有合法性的标准。④资料中自由裁量的部分应具备合法性的标准,这就是说自由裁量的部分,应具备相应的证据针对其展开鉴定。⑤从鉴定报告的形式上来看应具有合法性的标准,保证报告合法性和规范性。
1.3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特征
①证据性。司法鉴定讲究证据,而证据正是司法鉴定顺利展开的重要基础,证据的存在不仅可以帮助将事件的真相查出来,同时还可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因此在工程造价中应该适当提供证据。②技术性。从整体上来看,建筑工程是非常大的系统工程,在其造价中往往会涉及到很多施工材料和技术手段,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人员针对其展开鉴定,为鉴定提供证据,对造价中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明确。③专业性。因为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相对较长,设计内容也比较多,工程定价非常复杂,这就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复杂性,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制定出专业的司法鉴定程序,并利用专业知识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司法鉴定工作做好。
2.1 确定司法鉴定程序启动主体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法》中针对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应该将其交给法定鉴定部门对其进行鉴定,如果没有经过法定部门鉴定,应该交由人民法院制定的鉴定部门对其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也对司法鉴定进行了鉴定,主要指为了在诉讼过程中查明事件事实,由人民法院按照职权委托给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一些专门性问题展开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一些人认为该《规定》仅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人作为申请鉴定的主体,但是这种申请方式是否能够将一些鉴定程序启动尚需要经过法院同意。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法院始终是唯一能够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只能由人民法院作为指派及委托的主体。
2.2 鉴定依据是够使用举证期限
针对这种问题,一种观点是司法鉴定依据应该局限在当事人举证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还有一种观点是司法鉴定依据不能受到举证时限的限制。实际上从原则上来看,鉴定依据举证期限应按照《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上来说可以对其进行灵活处理。
(1)对于人民法院的委托的鉴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中工程款争议可能会涉及到他人、国家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如果这时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职权将鉴定程序启动。这种情况的发生并不在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围内,也不会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或者如果当事人对鉴定进行了申请,但是因为鉴定材料不足,这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职权进行补充与调查。
(2)从本质上来看,申请鉴定活动实际上是当事人举证中的一部分,因此从原则上来看,申请鉴定活动在举证期限的一些规定中是适用的,但是因为建筑工程本身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对举证期限内应该按照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期限,并有效的将举证期限和鉴定程序结合在一起。《证据规定》中对于这一点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具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材料,如拒不提供材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
2.3.1 法庭调查不能用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代替
因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于一些存在表达上问题的地方,双方应进行共同的澄清。为了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鉴定机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使用。上述活动是鉴定机构对职责进行履行的一些方式,对于保证鉴定的顺利进行是非常有利的,但是这种调查方式与法庭调查存在一定差异,并不能代替法庭调查。在法庭活动中,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宣读,并由鉴定人针对鉴定结论做出相应的说明,期间审判人员可以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询问,经过法庭的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这些是正规的法庭调查内容,由此来看应该对法庭调查的完成性进行坚持,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3.2 鉴定人一定要出庭质证
《证据规定》中针对这一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鉴定人一定要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很显然的,鉴定人出庭是基本的法定义务。因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存在非常强的专业性,鉴定人出庭不仅可以对施工与建设单位的相关问题进行回答,还能对鉴定依据进行适当说明,当事人如果对鉴定报告存在异议,这时鉴定人也能做出相应的解答,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依据,对结论的成立进行说明。
3.1 对各项法规制度进行完善
应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并对《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制定与完善,进一步规范各主体行为,更好的保护工程建设中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加大普法力度,对相关鉴于宣传活动进行深入开展。
3.2 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执法的水平,加强监督的力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企业相关制度进行严格执行,并对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完善,通过这一系列方法对建筑市场中的恶性竞争进行有效遏制,避免有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不断增加。此外,鉴定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展开鉴定,对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与公平性进行保证。
3.3 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在实际工作中应懂得利用信息网络以及社会不同方面的监督力量,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中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还要对建筑市场中不同主体行为信用标准进行制定,针对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的实际信用情况展开科学评价,不断完善建筑企业、专业人员以及业主的信用档案,以此为基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充分起到对建筑市场中各方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
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领域诉讼案件开始不断增多,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是其中最多的一种,所以,面对这种现象,应该对与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吴志勇.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3):176~177.
[2]谢会明.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0):48+50.
[3]严诗文,托娅,沈杰.不同计价方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6):22~26.
[4]左勇志,刘育民,白正仙,陈鸣飞,宗娜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2(3):84~86.
[5]王艳玉,王玉.破解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困惑对策之一论对造价师的司法培训[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03~104.
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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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38(2015)35-0186-02
20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