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电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5-04-16 02:43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仇聪君
江西电力 2015年5期
关键词:抗辩权供用电电费

文_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 仇聪君 贺 奕

供电企业为防范电费回收风险,要求部分存在潜在电费回收风险的用户按照一定标准预交电费。预收电费虽能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但在实践中极易引发其他法律风险,应当加强防范。

某县供电公司2013年起要求部分工业、商业和租赁商铺的电力用户,按照上年度月平均用电量缴纳一个月的预交电费,未与用户就此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预交电费在公司账户上未充抵电费,实际发生的电费仍需每月按期支付,否则收取电费违约金。2015年,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用户举报立案调查,认为该县公司未与用户充分协商一致,强制收取预收电费,此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且预收电费未充抵已发生电费,属于电费保证金,违反了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拟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该案件虽还未最终定论,但也给供电企业规范预收电费管理予以警示,要求供电企业严格依法实施预收电费,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预收电费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律关系中,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是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企业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供应电力,用户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电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电力函﹝2002﹞478号)中也明确:“一、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的供用电方式及有关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此种方式下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供用电合同中具体明确约定”。由此可见,供用电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预收电费事项。如果双方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预收电费,则不违法。

预收电费相关协议签订问题。供电企业预收电费必须与用户签订预购电费协议,一方面是为供电企业预收电费提供合同依据,按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可作为供电企业未滥用垄断地位强迫用户预交电费的证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上述法规归结起来,无非是要求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强迫用户预交电费。而体现预收电费是在与用户平等协商一致情况下实施的最重要依据即为合同。在合同签订时,应与用户协商一致,预交电费协议条款应加粗提示或由用户手写确认,从而体现已与用户充分协商。签订的协议中应杜绝“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预付电费”、“未预付电费则不予供电或实施停电”等带有强制性要求的条款。实践中,存在用户预交电费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供电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电力用户电费支付信用体系,并纳入用户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二是实施预付电费奖励政策。

预收电费的使用问题。预收电费与电费保证金不同,电费保证金本质是担保资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预收电费其本质是预付款,应予以充抵发生的电费。供电企业如果未使用预收电费充抵该预收电费缴纳后发生的电费,预收电费实则成为具有电费担保作用的电费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预收电费应有的功能。为防止预收电费成为电费保证金,在充抵滚动使用的同时,供电企业还应依约及时将预收电费充抵情况告知用户,同时保留公司滚动使用预付电费的记录备查。此外,还应注意实施预收电费后,用户不存在迟延支付电费违约金的问题。如果预交电费金额不足以充抵实际发生的电费,对不足部分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支付迟延支付的电费违约金。

对特殊用户的电费风险防范问题。法律禁止供电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制收取预付电费,但只是针对一般用户而言。对特殊用户,如明显缺乏支付电费能力、丧失商业信誉等,法律赋予供电企业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供电企业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人丧失依约支付电费的能力;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依法中止供电,及时通知用电人,告知如在一定期限内未恢复支付电费能力或提供担保则有权解除供用电合同;三是不能滥用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赋予供电企业依法中止供电并要求用电人及时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供电企业不能滥用该权利实施停电,否则将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亦不能强制用户预付电费,用电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等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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