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与政府责任

2015-04-15 21:39董爱霞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11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责任幼儿园

董爱霞

(呼伦贝尔学院,内蒙古 呼伦贝尔 021008)

在学前教育中制度保障是其未来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政府责任则是学前教育发展的保障。为了强化与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一定要重视政府责任在其中的重要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保障。现阶段,我国的学前教育事业依然存在不少问题,要将这一问题解决就要充分发挥制度保障和政府责任的作用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一、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制度保障方面的问题

1、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管理制度保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有所增加,但是管理力量依旧无法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当前,教育部的幼儿教育处主要负责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而幼儿教育处的编制只有两人,实际在编的只有一人。在全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中,只有北京市与天津市还存在于学前教育有关的管理机构,此外的其他省市等都进行了改革,已经逐步撤销这类型的机构,只是由基本教育处的人员对其进行兼管,而这些人往往是身兼数职、分身乏术。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对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有效的履行,无法满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与新问题。因此,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管理制度保障。

2、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经费制度保障

近几年,我国的学前教育经费始终处于相同水平,在教育经费总量中所占比重仅为1.2%左右,无法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当前,国家财政教育预算中并未将学前教育事业进行单独列项,而是包含在中小学教育预算中。在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并未为新型学前教育机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这样就使学前教育事业在实际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再加上学前教学并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范畴,这样就使其教育资金经常以各种各样的名义被占用,严重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3、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保障

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剥离了后勤服务,很多原先作为学前教育主力军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已经开始独立或者停办。在这些企事业单位办园独立之后,由于性质归宿并不明确,在质量方面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地方政府在幼儿园管理过程中简单套用企业改制方式,逐渐减少或者停止了对幼儿园的投入,导致学前教育资源遭到了严重的削弱。此外,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中,基本存在幼儿园和学前班一体化情况,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别很多人也没有认识到,部分农村学前教育依附小学办学,有时还存在停办现象,这样一来就使原本不多的农村幼儿园更是少了很多,经调查在农村70%以上的适龄儿童并未接受过学前教育。面对这种情景,应当立即重新构建社会公共服务机制。

4、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社会力量办学制度保障

在市场作用之下,我国幼儿园办学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各种社会力量纷纷加入到幼儿园办学队伍中,出现了大量的合资幼儿园、股份制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等。社会力量办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前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但是政府并未形成对社会力量办学相关内容的规范与管理,一方面不能够很好地保障幼儿园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幼儿园的教学质量。此外,还存在大量的没有经过审判的非法办园的情况,在教学设施、教师、工作人员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学前教育质量下降,而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5、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缺乏法律保障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完善的、适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使用的法律法规,这样就使学前教育在发展中受到了一定阻碍,限制了其发展。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解决新型问题,如学前教育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现有法律已经呈现出不适用情况;另一方面,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很多重要问题再发法律法规中并未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与落实。例如,并未明确规定与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身份、待遇与培训、保险等内容,并未清晰规定幼儿园财政投入与经费来源等内容。此外,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少问题,存在一定的零散性与不完整性,这样就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降低了法律效力,不强大的法律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导致了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不重视,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向前发展。

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政府承担的重要责任

1.将学前教育纳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

当前,中国政府将服务型政府作为职能转型的目标与定位。现代公共服务型社会最为根本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是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型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通常体现在学前教育事业制定的发展目标与教学计划与现代社会经济应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并称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对于政府重新定位与认识学前教育工作,首先应转变原始观念,认识到学前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性、公益性、补偿性特征。学前教育一方面能够为个体的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另一方面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长远发展。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的性质与地位,明确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是公益性。

2.通过教育立法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国家在对教育进行管理与调控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教育立法,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对教育体制的管理与调节。政府在工作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完善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给予学前教育肯定,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存在于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满足其发展需要,为此,政府部门应成立专门机构研究与制定适用于学前教育应用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法制健全,为学前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3.通过预算单列制度为落实政府的公共财政责任

通过对国际经验研究之后表明,政府财政投入是保障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有效突进之一。当前,我国幼儿园人数占全国在籍学生数的9%左右,但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在教育事业财政总投入中所占比重非常小。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经具备了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财力与经济基础。所以,作为政府应当认识到公共财政具有良好的公共性质,肩负起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责任,构建能够符合政府责任的投资机制,同时,中央财政进行预算时应一定要将学前教育作为单独一部分,以便使政府能够真正完成对学前教育所进行的财政拨款工作,进而为其提供有力的保障,逐步提高幼儿园人均教育经费。此外,在公共经费不断落实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园收费制度,同时强化收费管理,确保幼儿园质量与数量的不断提高。

4、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公共质量模式

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是最为有力的支持者,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且直接的责任。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中明确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能边界,明确地方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例如,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宏观规划、法律制定、政策出台、财政投入、监督评价等;各级地方政府在责任方面也各不相同,应该对其进行具体的划分。在社会经济的转型期中,应当引导社会资金成为学前教育基金的一部分,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保证学前教育应享有权利,同时,做好市场监管与调节工作,为其提供良好品质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确定政府与幼儿教育之间的关系,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教育公共治理模式,让所有的儿童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受教育机会。

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得知,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所以要根据实际情况有目的性的进开展工作,同时,应让政府看到自身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肩负起应用责任,通过社会责任的强化实现学前教育的发展,为幼儿的身心健康与终身教育提供有力的保障。

[1]周永明,张建萍.政府主导的学前教育发展制度设计与选择——以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为例[J].学前教育研究,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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