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角下的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探析

2015-04-15 18:06:22朱小理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330031
关键词:井冈山红色旅游江西

朱小理(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知识产权视角下的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探析

朱小理
(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江西是“红色旅游资源大户”,随着近年来中国红色旅游的迅速发展,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也迈上了新台阶。但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开发趋同化、衍生品单一等问题。要增强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的核心竞争力,服务于江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必由之路。这一战略的实施需要我们从以下六个方面具体谋划和布局:一是增强红色旅游资源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二是完善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三是合理判定红色旅游资源的权利主体;四是构筑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网;五是加快优质红色旅游产品的研发;六是严打涉红色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害。

知识产权战略;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

江西是 “红色旅游资源大户”,在这块16.6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孕育了中国革命的摇篮——井冈山,共和国的摇篮——瑞金,军旗升起的地方——南昌,中国工人运动的策源地——安源等等。红色的江西,犹如一个没有围墙的革命历史博物馆;赣鄱大地,革命旧址、故居及纪念建筑物数量多、分布广。坐拥优质的红色旅游资源,江西的红色旅游也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国内,江西最先建立红色旅游区,最先提出红色旅游口号,2000年江西就开始打“红色旅游”牌。红色成为江西旅游的主色调。

一、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在2004年至2013年的十年间,江西的红色旅游发展步入快车道,有关数字统计显示,十年间江西红色旅游累计接待游客量达到4.16亿人次。同时,井冈山、瑞金、上饶等重点红色旅游区,基本形成了一个由“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要素构成的比较完整的红色旅游资源产业体系。2013 年11月,江西省政府公布了《江西省红色旅游发展规划(2013-2017年)》,该规划提出:到2017年,“江西红色旅游接待人数突破1.93亿人次,综合收入达到1924亿元,占全省旅游综合收入的38.5%。”[1]规划还提出江西省要成为红色旅游与其他旅游融合发展的示范区、国内外红色旅游首选地和中国红色旅游强省,继续引领全国红色旅游发展。

虽然在开发中成就巨大,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显著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红色旅游开发趋同化现象较为严重

传统上所采用的广场、博物馆、故居“老三样”旅游展示模式仍然占据主要地位。除了标志性建筑,各地红色旅游开发风格差异较小,尤其是故居的室内设计布景差别不大,缺乏个性和特色,这已经引起了部分游客 “红色景区咋都一个样”的疑

2.红色旅游衍生品开发单一,缺乏有影响力的品牌

红色旅游衍生品种类较少,特色产品不多。市场上售卖的红色旅游纪念品大同小异,不能够体现出历史阶段性特点和地方特色,各地旅游开发机构的品牌意识淡薄,对广大游客的吸引力不强。

3.红色旅游与当地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一些红色旅游地展示方式单调、僵化。旅游者在游览此类景点时均以参观为主,缺乏体验性过程,平均停留时间不长,很难满足全方位体验要求,而且红色旅游对象群体有一定的年龄差异,年轻人融入当中的比例显然要低于年长者。

4.一些红色旅游景区相关的著作权遭到侵权,影响了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甚至有人将“井冈山”注册为化学避孕工具。另外,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一些冠以解构、重新解读红色旅游资源的恶搞、颠覆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损害甚至丑化了红色旅游资源的正面形象,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通过分析以上四方面问题不难看出,其共同症结在于创新能力不足。之所以出现创新能力不足,从客观环境上来说,目前我们国家整体创新能力不强是重要原因之一。而导致红色旅游资源创新能力不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创新成果应用效果不佳,在由创新理论向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着较大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转化本身,更存在于转化后对成果的占有与保护上。这些导致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从业者不愿意去花大力气从事优质产品的研发,去设计风格独特、吸引力强的红色旅游产品。

从更深层次来分析以上问题,恰恰反映着知识产权战略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领域没有得到重视和贯彻,从而导致了创新理论和创新成果不能够很好的得到保护,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舶来品”。近些年,随着改革的深入,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在中国人心中逐渐清晰起来,特别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但是应用的领域还不广泛,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当中,知识产权战略的贯彻和实施更是极为有限。

从现有理论研究来看,学术界关注度远远不够。通过在中国知网上输入“红色”与“知识产权”两个关键词检索相关文章,结果显示只有华东交通大学的卢丽刚教授等做过这方面的研究,而且仅限于红色旅游资源专利、商标等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具体,相对于中国特别是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的速度来说,可以说目前的研究广度和深度还有很大的空间。

从现实应用情况来看,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状况堪忧。大批红色资源商标抢注泛滥,红色旅游资源遭到滥用;随意使用红色地理标志,误导公众消费;擅自使用、假冒、篡改和仿造红色旅游资源产品,甚至故意诱导、怂恿、教唆侵害红色旅游资源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广大从业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遭遇到知识产权侵害时,没有及时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又存在很大的漏洞。另外,红色旅游资源的权利主体到底是谁,由谁来履行这个义务,谁又可以享受这个权利这些问题都没有能够理清。这些都制约了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妨害了红色精神文化的传承和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措施

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当中,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有利于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刺激开发出新的旅游增长点,促进红色旅游开发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提高红色旅游资源开发整体的档次和水平,为红色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1.增强红色旅游资源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目前已成为世界贸易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在近几十年得到了充分肯定。“它通过一系列重要的规则,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域名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和有序的竞争。”[2]红色旅游作为朝阳产业,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还需寻求法律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就是知识产权法。但是在长期的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当中,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具体管理部门,再到具体的从业者,对知识产权保护都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这首先就需要我们从多方面提升广大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是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培训力度,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密条例》等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是设计一些红色旅游资源专利网站,促进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普及,在全社会特别是在红色旅游资源富集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专利、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等媒体,并以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吸引广大公众参加,提高广大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四是政府管理部门也要鼓励红色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和其它作者尽量对重要的、具有标志意义的红色旅游资源的著作权采用登记的方式进行保护,完善红色旅游资源的版权许可利用制度,让著作权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2.完善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制度建设

目前,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还处在摸索和完善阶段,对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宣传力度不够;同时,还存在着管理部门不明确,兼管部门多,主管部门不清楚,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不健全,保障制度不完善,缺乏责任部门、责任人来理顺和衔接与之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明确和规范相关概念和程序。这些都严重影响江西省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和推动。为此,我们要不断完善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一是要完善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制度。科技人才是创造知识产权的核心要素,由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人才流失现象时有发生。要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与科技人员的进步发展相结合,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考核体系。

二是建立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提高科技人员专利申请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一项优质红色旅游产品的研发需要几个月甚至是几年的时间。科研项目一旦立项,应保证项目组在研究期间的经费支持,杜绝由于不当安排而中断,防止阶段性成果的夭折,促使阶段性成果转变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推进科技创新。

三是积极扶持和指导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代理、技术交易中介、无形资产评估信息化机制以及建设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把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真正作为一个文化产业来打造。

四是建立健全江西省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指导前提下,建立健全江西省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推动和促进江西省红色旅游资源科技创新和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使江西省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国家和地方性政策的双重指导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操作性更强。

3.依法合理判定红色旅游资源的权利主体

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红色旅游资源是一种较难确定权利主体的资源,从内容来看,它既包括了物质形式存在的遗址、纪念馆等,也包括非物质形式存在的井冈山精神等,还包括着诸如《红军阿哥你慢慢走》这样的红色歌曲,以及仍在革命老区传承的红色传说、红色故事等。所以,它不能套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同样也不能简单运用《物权法》来管理。

在实际管理过程当中,红色旅游资源又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例如革命遗址、遗迹和革命历史建筑物属于文化部门管理,但文化部门工作职责多、任务重、人手少,革命遗址的开发利用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而地方党史部门虽然具有革命遗址的研究职能,却缺乏管理职权。同时,类似革命遗址类的红色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涉及到旅游、文化、党史、宣传、文物、民政、教育、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同,又缺乏统一的管理,容易出现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不合理状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由谁主导成为了一个难题。前期较大的投入和预期回报以及实际回报效果如何,如何分配都没有理清。所以,弄清楚红色旅游资源权利主体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和基础。

从已有的相关法律来看,没有专门针对红色旅游资源的法律,而刑法也未对旅游资源有专门立法,仅可依据 “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相关条例或是造成重大破坏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定罪量刑。现行的民法也没有提到红色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法律更加倾向于把红色旅游资源当成一种物质财产进行保护,这和快速发展的红色资源旅游开发是相悖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遗留的红色旅游资源呈分布零散。如较小规模的故居、旧址等,往往就是一幢旧房子。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有类似于“鸡肋”式的尴尬。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些红色旅游资源逐渐确定为集体财产或是私人财产,如祖屋旧居等。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民个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是国家立法中又没有明确承认公民可以为红色资源的所有人。这一方面限制了政府对红色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红色旅游资源所有人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就更无从谈起。所以,要做好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首先就要明确红色旅游资源的权利主体。

一是要通过立法,使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做到有法可依。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对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有明确的保护,但是在红色旅游资源转化的过程中,谁作为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目前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困局。

二是运用已有法律条款,确定红色旅游资源的民事主体。学者郭霞认为“红色旅游资源的权利主体定为红色旅游资源开发前的资源所有者和享有在红色旅游资源周围生活权利的公民。而权利客体则包括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一方面红色旅游资源承担了所有权人一定的物质财产权利,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获得物质利益,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所有的红色旅游资源是个人精神的寄托,其背后蕴含的精神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3]可以说,这样一种划分是目前确定权利主体的较好选择。

三是合理确定非物质形式的红色旅游资源权利主体。例如井冈山精神这个资源,它是抽象的、意识的,它的权利主体既不是井冈山这座山,也不是管辖井冈山的吉安市,也不能是江西省,井冈山精神是中国的井冈山精神。那么在井冈山精神的转化开发过程当中,由谁来充当权利主体,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按照目前已有的案例,井冈山精神这个资源是全体中国人共有的,所以只要是中国公民,都可以围绕着对其进行研发,以其为依托设计相关的红色旅游产品,而这些产品的知识产权就掌握在开发者手中,而井冈山管委会、吉安市乃至江西省则应该走在前面。

四是明确红色歌曲,红色故事、红色经典这样一些流传下来红色旅游资源的权利主体,例如红色歌曲《红军阿哥你慢慢走》,它的作者是老红军江志华,而其孙女江满凤是这首红色歌曲的第一传唱人。那么,这类红色旅游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自然而然就应该落到其传承人身上,权利主体很明确,所以,在国家知识产权法规定的保护时间内,任何商业演出这首歌曲,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权利主体主张,演出方都必须要支付一定的版权使用费。

4.构筑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网

构筑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保护网,就是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这个武器,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当中保护它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网络域名权和地理标志权。

一是充分保护红色旅游资源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作品、电影作品等都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红色旅游资源内含众多涉及到著作权的内容。例如井冈山革命博物馆的建筑设计样式、以井冈山杜鹃花为背景的摄影作品等,都是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宝贵财富,从业者有义务将这些资源通过著作权法的形式保护起来。

二是积极申请注册红色旅游资源专利和商标。目前,大多数从业者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对商标和专利的重视程度是远远不够的。以革命摇篮井冈山为例,经在国家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上查询,与井冈山红色旅游资源开发有关的专利数据共有13条,其中9条为个人所有,3条为公司所有,而井冈山风景区专利仅有1条,即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园林绿化管理处所有的雕塑井冈山。一些极具经济开发价值的如钥匙环链“五角星井冈山”等专利都被不从事红色旅游开发的人所拥有。这对于红色旅游资源的深度开发无疑是有害的。从商标情况来看,基本也差不多,大多从业者商标意识淡漠,对于商标注册中应注意的问题也是模糊不清。许多红色旅游资源的相同资源在一个类别中只注册一件商标,太单一,保护力度弱,对图形以及文字的变相组合没有注册,这种注册方式所起到的保护作用是非常弱的。

三是积极保护性登记红色旅游资源域名,搭建网络传播平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而手机网民规模的持续增长促进了手机端各类应用的发展,成为2013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亮点。”[4]而从知识产权角度来说,互联网日益成为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战场,而且还存在着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突出问题。故而在开发红色旅游资源过程当中,就要更加注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登记涉及到红色旅游资源的域名和关键字,而从现状来看,情况很不佳,很多红色旅游资源都被抢注了域名,而且这些域名、网站所涉及的内容与红色旅游毫无关系。

四是做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可就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是识别商品来源于某成员的地域或该地域中的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源于该地理环境。在这种条件下,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从业者就可以结合地理标志来申请专利和商标,将它们协同保护起来,例如原中央苏区“一苏大”会议旧址,就可以结合当地的诸如红军草鞋类的特产和特有工艺品,注册为“中央苏区草鞋”并且申请专利和商标,无形中将会议旧址通过这种形式也保护起来。

5.严打侵害红色旅游产品知识产权行为

红色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侵害主要体现在红色旅游的商标、专利、著作等被侵权,域名被抢注等方面,另外,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恶搞红色经典的现象,其实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一种对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的侵害。针对这些涉及到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侵害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一是正确区分不同的知识产权侵害情况。由于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从业者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错过了很多先机,导致了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在应对这些侵害中,要注意区分不同的侵害类型,区分是无意还是有意或者是恶意抢注,是无意侵权还是恶意侵权。再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达到最终的目标。

二是与司法及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及时打击非法侵害。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到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侵害的产品严厉打击。2014年11月,国家首个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建立,这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就要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是建立红色旅游资源产品专卖制度,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等途径,开发“两个平台”,利用“两个市场”。

当今世界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既是国家竞争能力的关键和核心要素,同样在企业以及行业间,它也是核心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江西省政府在工作报告中也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著力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的发展思路。红色旅游,作为江西省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只有通过不断的创新,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才能够继续引领全国红色旅游的发展。而要提升创新能力,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下功夫,让知识产权成为推动红色旅游资源开发的催化剂和新引擎,才能够推动红色旅游的深度发展,最终惠及广大的江西人民。

参考文献

[1]江西:力争2017年红色旅游综合收入达1900亿[EB/OL].http://www.jx.xinhuanet.com/news/focus/2013-11/19/c_118192960. htm.

[2]吴行华,等.红色旅游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老区建设,2009,(4).

[3]郭霞.论红色旅游资源的民事立法保护[EB/OL].江西法院网.http://j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818.

[4]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 201403/t20140305_46240.htm.

(责任编辑:曾琼芳)

Ren Bishi's Earlier Explor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League

LIU Kui
(Center for CPC Spirits and Culture Studies,Gannan Normal University,Ganzhou 341000,China;Marxist Post-doctorate Studies Center,Fudan University,Shanghai 200433,China)

In the early historical year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Youth Leagu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organizations was in alternative promotion.In that period,there was desirable relationship in the senior level of the two organization but conflicts in their basic level.In addition,their relationship underwent frequent adjustment due to revolutionary needs.To prevent crisis which may ruin the relationship,Ren Bishi proposed division between the Party and the League as well as democracy in the organizations,which for some period achieved desirable effects in settling the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 organizations.

Ren Bishi;CPC;CYL;relationship

F590.1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5.04.003

1674-8107(2015)04-0015-06

2015-04-20

江西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江西红色旅游资源开发中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0143-BBM-26150)。

朱小理(1967-),男,江西瑞金人,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红色资源开发利用及高校党建研究。问。这对于红色旅游的深度开发显然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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