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红
作为琼瑶一方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并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聘请”,在这个案子中他与琼瑶不存在一分钱经济的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关系,而只是为了“行业规矩”而出庭
3月3日,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主办的2015 CPCC中国版权服务年会上,“琼瑶诉编剧于正抄袭案”被评为2014年度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提起琼瑶与于正的这场版权纠纷诉讼大战,编剧汪海林是个不得不提起的角色。作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在这件大事件中有了一个新的身份,即“有专门知识的人”。
2014年12月5日开庭的琼瑶诉于正案中,汪海林作为琼瑶一方邀请的“有专业知识的人”出现在法庭上,并坐上了原告席。接下来长达9个小时的庭审中,汪海林接受来自原被告代理人、法官三方提问,就编剧专业知识提出意见。
这在编剧汪海林看来新鲜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并不陌生。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个称呼在2012年也出现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但在民事领域,行内人还称之为“专家辅助人”。
汪海林觉得,自己的角色有点像特殊的证人或顾问。让他没想到的是,自己无意中竟成了首例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辅助人”。
为“行业规矩”出庭
2014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陈喆在起诉书中称,其在1992年至1993年间创作完成了文学作品《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原告认为《宫锁连城》的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的全部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距离琼瑶诉于正案开庭的一个多月前,琼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军联系到汪海林,邀请他担任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第一次,汪海林对“专家辅助人”这个角色,感觉新鲜,但对于是否出人还有些犹豫,“这个案件背后涉及的利益各方太复杂”。
尽管都是编剧圈里的大咖,汪海林坦言与琼瑶、于正此前都没什么交情。但他有些明白,为什么琼瑶一方找到了他。
当时,琼瑶诉于正抄袭案正闹得沸沸扬扬,作为圈内人,汪海林一直通过新闻关注此案。在一次两岸三地编剧论坛上,与会人员提及抄袭案,汪海林当场发表了一通言论,大致意思是“觉得内地编剧抄袭台湾编剧,这种情况不好,代表内地编剧向琼瑶致歉,希望未来两岸三地能够建立信息通道,互通消息和合作,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汪海林的上述言论被媒体曝光后,“琼瑶老师关注了这个消息,看后很感动。在找专家辅助人人选时,就考虑到我。”汪海林告诉《方圆》记者,王军找到他,希望他以个人名义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时,他犹豫在这个抄袭案中,自己已经表过态,该做的已经做到了,认为已经没有必要再出庭。
后来听说,法院建议双方都邀请“专家辅助人”,考虑到可以与业内同行一起在庭上“交锋”,观点碰撞,便同意出庭。开庭前两天,汪海林得知,对方没有请到专家辅助人。“听说被告方遍请圈内编剧,无人应承做于正的专家辅助人,一度找了编剧圈外的人士报到法庭,被否决。”只有原告有专家辅助人,而五家被告方没有专家辅助人。不能与同行“交锋”庭上,汪海林不免有些失落。但碍于答应出庭,还是在2014年12月5日这天,走入法庭。
在后来媒体采访中,汪海林提到,自己实际上也是为了“行业规矩”出庭。所谓的“行业规矩”,是指影视剧本创作中,合理借鉴是业界常态,一般来说有借鉴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剧情、桥段等,这些部分单独的、个别的近似性是业界所能接受的,剧情类似但主人公的设置不同,也可以。“业界不能接受的是从故事核心、人物关系到剧情、桥段同时具有高度近似性,这就有抄袭嫌疑。有些戏剧功能一致,不管具体形式如何改变,实质是一样的。”
作为北京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位专家辅助人,走上法庭的汪海林对自己的新身份显然不太适应。他说,自己事先的想象是坐在台下旁听,只在质证发问时上台阐述专业意见,很快就可以离开。没想到,庭审当天,他刚刚入庭,就被王军律师请上台,坐在了原告代理人一方,并且自始至终参与了整整9个小时的庭审马拉松。
“专家辅助人”出庭很有必要
从走入庭审开始,汪海林就用打量的眼光审视着眼前的情景。被告席上,五家共九位律师,坐了满满两排。当天,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出庭。
庭审一开始,审判员第一时间给汪海林的角色设置了一个小要求。“因为只有原告一方有专家辅助人,为显示公平,因此要求专家辅助人(也就是我)不得就具体案情做出倾向性表达,而是只就行业的专业问题做出说明。”汪海林回忆。
汪海林在法庭的第一次发言,是在于正一方就琼瑶女士的原告身份质疑时,他被法官要求介绍编剧的这个工种。
于正一方认为,《梅花烙》电视剧的编剧是林久榆,琼瑶只是“编剧指导”和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小说、剧本、电视剧的联系并不清晰,还称于正根本无法拿到《梅花烙》的剧本。
法庭上,汪海林介绍了编剧的工作流程,还用专业知识指出,抄袭问题并不需要看剧本,只需要看剧就行了。“因为琼瑶和于正都是编剧中心制的代表,拍出来的剧台词都不带走样的,不可能出现剧本被瞎改的情况。”他解释说,编剧中心制的电视剧跟剧本是一样的效果,这是很多业内人士都清楚的情况,但“隔行如隔山”,这样简单的编剧常识在法律面前却变得复杂。
汪海林说,职业编剧只要看过琼瑶编剧的《梅花烙》和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很容易就会发现两部剧高度相似,存在抄袭嫌疑;但是在法律层面的“抄袭”定义之下,却很难得出这么直接的结论。“因为法律强调文字的重合,而剧本的核心在于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桥段、剧情等。”他解释道。
汪海林举了个例子:编剧圈常说的“倒脏者”,其功能是把主人公的内心活动和想说的话说给观众、帮助主人公下决心做某件事情,无论这个“倒脏者”是主人公的姐姐还是贴身嬷嬷,其角色功能在业内看来是一样的;但是在具体的剧本中,姐姐和嬷嬷所说的台词显然不会重合。
当天的庭审,汪海林还就“合理借鉴与抄袭不同”等多个问题进行了专业解读。庭审结束时, 负责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法官、该案审判长宋鱼水说:“今天的‘专家辅助人很受重视,希望下次被告方能找到自己的‘专家辅助人参加到和解程序中来”。
庭审过后,汪海林也坚信,自己的这个角色还是很有必要的。“希望以后尽量避免只有一方请到‘专家辅助人,可以让双方在更公平的平台上进行专业探讨。”汪海林遗憾地说。
一个具有警示意义的判例
2014年12月25日,琼瑶诉于正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余征等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余征需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0万元。
汪海林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欣慰。“于正败诉,那么其他编剧知道他的行为不可仿效,而于正胜诉,会给外界一个信号,即于正的‘创作方法是可以仿效的。”汪海林认为,琼瑶诉于正案胜诉的判例,不仅仅是双方个人的利益得失,而是一个很好的警示案例。“整个行业同行关注这个案子,原告要是输了对行业伤害很大,我个人的作品也有可能有天被侵犯。”
记者了解到,对琼瑶胜诉于正一案,外界也有一些非议。有人称,汪海林支持琼瑶,而他本人有着很深厚的行业地位,导致于正一方聘请不到“专家辅助人”,最终败诉。还有人称,汪海林通过此案坐收“名利”。
对于外界的这类说法,汪海林坚持自己的专业判断。“本身我自己的专业性在业内有共识,能不能代表业内专业意见,相信没有人在这个问题上有太多质疑。”
汪海林还告诉《方圆》记者,作为琼瑶一方的“专家辅助人”,并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聘请”,在这个案子中他只是义务地来履行专家辅助人的责任,与琼瑶不存在一分钱经济的或其他利益方面的关系。
从内心来讲,他支持琼瑶维权。“如果没有受害人出来诉讼,编剧圈很多抄袭的事儿往往不了了之,实在不行闹上法庭,但庭审拖上一年半载再正常不过,抄袭的人他该赚的钱早就赚了,最后赔点钱道个歉,对他影响也不大,说不定你打官司还给他做了免费宣传。”这样的现实问题让汪海林意识到,行业协会不能只是管理会员,更应该建立具备约束力的行业规范和共识,“在法律之前,在法律暂时管不到的地方,行业内部应该先管起来”。
汪海林认为,理想的行业组织,应该一手做好服务,一手做好维权。如果协会组织的影响力变大,甚至成为行业不可或缺的元素,那么无论是协会会员还是自由编剧,都会受到足够的保障和约束。汪海林举了个最简单的例子:“足球运动员怕警察抓,怕罚款,但他最怕的还是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的禁赛,因为这关系到他的职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