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知识产权合作与共赢

2015-04-13 20:40鲁小兵赵宝山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海峡两岸大陆知识产权

鲁小兵+赵宝山

2008年5月台湾新一届领导人执政后,两岸政策有了很大转变,实现了直接“三通”,两岸在经贸、文化、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交流也逐步升温,这也影响到台湾有关部门对待两岸知识产权合作的态度与做法。

新的转机

台湾“智财局”通过民间机构,与大陆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轮流举办“海峡知识产权论坛”,并在会后就两岸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沟通与交换意见。通过这样的交流,双方逐步建立互信基础,在部分议题方面达成共识,例如在大陆被抢注的“阿里山”等著名台湾产地名称,就是通过这样的渠道,协调大陆有关部门予以撤销。另外,长期存在争议的“台湾啤酒”、“池上米”及“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等台湾著名商标和企业名称也于2009年在大陆正式取得注册;台湾的“捷安特”、“统一”、“宏碁”、“旺旺”、“BenQ”、“名典”、“自然美”、 “金门高梁酒”、“慈济”等被大陆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可是通过民间机构协助处理此类事件比较间接,且进行缓慢、繁琐及耗时,例如“台湾啤酒”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耗时10年方取得注册。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法域性”,即指根据特定法域法律在该法域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法域获得承认和保护,在该法域外并不具有效力,因而不会直接导致其在其他法域获得认可或保护。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除了大陆的法律制度外,还存在三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法域,即香港、澳门和台湾。在上述三个独立法域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自动在大陆生效,仍需要完成大陆相关知识产权法规规定的程序,才能在大陆获得认可和保护。

两岸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与区域经济、贸易以及科技文化交流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商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往往意味巨大的经济利益,有时已经成为决定市场份额与竞争胜负的基础。知识产权对于现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功不可没,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法域性”特征,因而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区域经济交流的内在本质,如果不进行适当的协调,知识产权有时也会阻碍经济的合作与发展,尤其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此时台湾已经是大陆第七大贸易伙伴和第五大投资来源地,随着两岸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这种区域经济交流中的技术因素也在不断增加,而且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知识产权也成为区域经济、科技合作的重要对象。由于两岸之间知识产权纠纷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两岸进一步深层次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的主要障碍,也是两岸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两岸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以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两岸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却属于不同的法域,目前亦不存在一个可以凌驾于不同法域之上的法律体系来协调两岸知识产权方面的冲突,而且两岸的经济交往具有一定的范围性,政治层面的合作更加有限。因此,在坚持“一国两制”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大陆和台湾分属中国的不同法域并且存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实,确认相关知识产权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将两岸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置于两岸长期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的背景下来处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先易后难,逐步深入和拓展,创造性地制定出解决方案,建立长期稳定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实现双方互惠互利,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成为两岸协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本考虑,最终达成将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纳入ECFA框架并作为该框架的重要议题进行协调的解决办法。

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举行的第5次“陈江会”中完成签署《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简称《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不仅标志着大陆与台湾建立起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直接沟通平台及常设协调处理机制,使两岸人民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对提升台湾的竞争力极有助益,更象征着两岸之间已建立起进一步深入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础,为两岸区域经济发展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最重要的突破是相互承认优先权以及建立两岸沟通平台与协调处理机制。该协议与大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协议内容更为具体,并且建立起两岸主管部门沟通平台与协调处理机制,双方可以通过该平台与协处机制,直接协调解决知识产权交流所遭遇的问题并进行沟通,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协助台湾民众解决在大陆面临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在《海峡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明确界定海峡两岸双方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涉及17项内容,包括合作目标、优先权利、保护品种、审查合作、业界合作、认证服务、协处机制、业务交流、工作规划、保密义务、限制用途、文书格式、联系主体、协议履行与变更、争议解决等内容,涉及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各个领域。

该项协议中,最受瞩目的是两岸互相承认商标与专利的“优先权”,使得今后只要在台湾(大陆)注册完成的专利、商标,虽然尚未在大陆(台湾)注册,但可在大陆(台湾)取得1年或6个月的“优先权”保障。这就意味着大陆(台湾)承认该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期间不能核准其它相同或类似内涵的专利申请案。由于台湾产业的技术研发密集度高,电子业等高科技产品的生命周期短,两岸互相承认“优先权”之后,避免了专利或者商标在申请空窗期时遭人恶意抢注或侵权,对台湾优势产业的发展有很大帮助。

为双方产品撑起知识产权保护伞

从最近几年两岸向对方申请专利数字来看,平均每年台湾赴大陆申请专利数高达2万多项。但因两岸相互不承认优先权,造成权利人因为两岸申请专利先后的不同,于前后两个申请日之间,容易被第三人不法抢先申请,导致研发成果欠缺保障。例如,台湾民众于2011年1月1日在岛内申请专利,又于同年12月31日,以相同的发明向大陆申请专利,在201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间,因两岸相互不承认优先权,容易被第三人在大陆不法抢先申请,但如果两岸签署协议相互承认优先权,其在大陆关于是否有先前技术存在而不批准专利的判断时间点,就可以设在2011年1月1日,而不是同年12月31日,这样权利人就不会因为两岸申请专利先后的不同,于前后两个申请日之间,被第三人不法抢先申请,确实保障台湾民众的研发成果。

除了获得两岸业者殷切期待的“优先权”外,《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署,也将成功地为双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撑起保护伞,不仅有助于解决盗版问题,在打击“山寨”产品方面也有法可依。该协议的签署,加强了打击不法侵权行为的力度和规范度,开通过协议所建立的官方沟通平台与合作协处机制,查处、取缔提供非法下载音乐或电影的网站。同时台湾影音产品进入大陆市场,不用再通过香港,而由台方指定的协会或团体办理认证即可。

大陆对台湾水果实施零关税后,不少台农都对开拓大陆市场很感兴趣。《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签署后,各方的利益都受到了相应的保护。按照协议中关于“品种权”的规定,为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种苗技术和研发智慧,包括园艺作物、花卉、水果及农产品等,均可申请植物品种权。像深受市场欢迎的台湾蝴蝶兰,如果大陆业者想要栽种,一定要经过台湾方面的授权。协议还提出,要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假产地标识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这一系列动作都有助于减少“冒充原产地产品”现象的发生。

该协议载明双方不但在各自已经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相互受理对方植物品种权的申请,而且还可以就申请扩大植物品种保护范围进行协商,其意义不仅限于互惠互利,还在于共谋共赢。这一内容势必会刺激两岸间进一步的交互投资和产业发展,使台湾主力的农作物都可以到大陆申请植物品种权的登记,以保障植物育种家的种苗技术和研发智慧,防止植物品种技术的外流。

海峡两岸日渐密切的广泛交流,让两岸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愈加受到关注。此次版权认证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权利人实施权利,提高权利人版权运作热情,促进两岸文化创意产业贸易活动的顺畅开展都有着积极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是两岸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该协议的签署为两岸产业合作与携手创新建立了良好的环境和机制。从协议签署的条款内容上来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促进是其中最显著的作用之一,它促使更多的台湾创意人才和文化创意企业愿意到大陆发展,两岸文创产业将各自优势结合在一起,有利于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的影响。

此前在影视制作领域,两岸一直没有明确的保障性条款,出现纠纷也“无法可依”。台湾影视作品在大陆保护事宜没有明确规定前,有些很有价值的创意不太敢“登陆”,通常都是因为一旦“登陆”就被迅速“山寨”,对两岸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ECFA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订,让之前的问题迎刃而解,可以直接由台湾本地相关产业协会办理著作权认证,缩短进军大陆市场的时间,并借由主管部门沟通平台与协处机制的建立,改善盗版问题,对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极有助益。两岸业者都非常看好影视领域的合作前景。《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落实后,必然会大力地拓深两岸影视业合作层次,并帮助台湾电影人进入更大的华语市场,为两岸的交流提供广阔的空间,更有利于两岸影视业的融合与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保护台湾业者权益,对大陆也有利。两岸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既保护两岸业者,也强化大陆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大陆业者创新。目前大陆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正需要一个可以保障创新的环境。从这个角度讲,这个协议的签署已经超出了两岸经贸合作的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成为海峡两岸经贸发展的“保护伞”。它的签署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快速有效的沟通平台和协调处理机制,不仅为台商赴大陆投资保驾护航,同时也为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创造有利环境,从而为两岸实现互利共赢、互惠繁荣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除了前述的预期效益外,深化与改善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还有助于欧、美、日企业选择将台湾作为进入大陆市场的门户,优先与台商合作研发及生产,将区域研发、生产或营运总部设在台湾,让台湾成为跨国企业“全球创新中心”及“亚太经贸枢纽”的第一选择,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两岸建立知识产权联盟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刚刚生效,两岸知识产权的实质保护工作便开始启动。201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自22日起,台湾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大陆优先申请商标注册权。此外,有关指定台湾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台湾影音制品著作权认证流程部分,大陆方面表示,一旦相关手续完成,即可由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开始办理相关认证作业。2011年3月,台当局也相应修订了《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

2010年10月,厦门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与台湾中华保护智慧财产权协会正式签署了《两岸(厦门-台北)知识产权联盟合作协议》,接下来将在厦门和台北分设秘书处。这是两岸正式建立的首个知识产权联盟。

2011年12月,由科技部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中心主办的“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合作论坛”在福州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合作联盟和台资企业的代表共100多人。此次论坛以“海峡两岸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发展”为主题,旨在更好地促进海峡两岸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更深入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探讨海峡两岸在合作与发展方面的最新动态与前景,共同解决两岸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为两岸合作拓展新的领域与渠道,提供新的市场机会与条件。

依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台湾“智慧财产局”公布的统计资料,2011年大陆赴台专利申请达到1,329项,比上年增长76%,显示签署ECFA及《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后,大陆赴台投资意愿大幅提升,也更加重视台湾市场;同年1至9月台湾在大陆申请专利为16,176项,全年预计达到22,702项,与上年相比也略有增长。同期台商在大陆发明专利申请为11,351项,近3年来均维持近5%的增长率,显示台商仍积极投资大陆市场。

大陆赴台申请商标数仍持续增长,近3年来平均每年增加300项,其中2011年大陆在台湾商标注册申请为1,968项,比上年增长23%,显示大陆地区赴台建立品牌的意愿提升,将有效带动两岸经济的活络。而台湾在大陆商标注册申请计7,214项,比上年减少33%,与全球景气不振和大陆市场成长趋缓有关。

数据显示,两岸经贸往来频繁,且在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知识产权交流更为积极。其中,台湾在大陆申请专利与商标件数均呈现向上攀升趋势,且大幅高过大陆赴台湾申请的数量,除表明台商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外,也展现台商在大陆积极布局的目的。

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

两岸相互承认优先权部分,自2010年11月22日至2011年第三季为止,大陆受理台湾优先权主张,专利共3,236项,商标共29项;台湾受理大陆优先权主张,专利共2,039项,商标共25项,显示两岸以主张专利优先权为大宗,并有效保障申请人的研发成果。

关于商标协调处理机制部分,至2011年年底为止,经台湾“智慧财产局”审核符合协调处理原则而进行通报大陆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协调处理的有67项,其中有25项已完成协调处理。如在台湾颇具知名度的“MSI微星科技”、“台银”、“台湾生技”等商标在大陆遭恶意抢注事件,已在大陆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积极协助下,加速获得解决。另外,“台湾优良农产品CAS”、“台湾有机农产品CAS ORGANIC”等证明商标申请案,因为涉及维护台湾农民重大权益的公益需要,也通过协调处理机制请大陆商标局优先加速审查,并自2011年1月起陆续获准注册。

至于著作权认证部分,台湾“智慧财产局”已于2010年11月17日完成指定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为台湾业界进入大陆市场出版影音(音像)制品的著作权认证机构,至2011年年底,请求认证的案件共205项,其中录音制品194项,影视制品11件,大幅缩短进入大陆市场的时间,并借由主管部门沟通平台与协处机制,改善盗版问题,对台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极有助益。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生效后,两岸已建立4个工作组作为官方对接平台,分别处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品种权等问题。前三个领域分别由大陆的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商标局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对接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专利组、商标组和著作权组;“品种权”部分,则由大陆的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对口台湾“农委会”。双方已分别于2011年6月、7月及8月召开商标、专利及著作权工作组会议,议题包括如何加强协处机制之成效、未来工作组运作方式、未来审查实务优先交流面等,并寻求共识,建立共同打击跨境不法的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两岸知识产权保护事宜,例如打击盗版及仿冒、取缔非法下载音乐、电影等的侵权网站、共同防止著名商标或著名产地名称被他人恶意抢注、加强取缔“山寨”台湾水果等,将可更有效、快速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可强化业务交流,调和审查实务的差异。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2011年1月13日,在北京召开了由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致公党中央联络部和台湾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共同主办的“首届海峡两岸科技论坛”。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国家会议中心的大会议厅里挤满了来自海峡两岸科技界的代表,大陆方面包括科技部部长万钢、副部长曹健林、中国科学院副院长李静海、中国工程院士郑树森等数百名科技界精英,台湾方面则有台湾“国科会主委”李罗权、“副主委”张文昌、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董事长杨世缄、秘书长万其超、“国研院院长”陈文华等50余位台湾科技界赫赫有名的人物。

这是一个令人激动感慨的历史时刻,自两岸分离以来,台湾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首次访问大陆;60年来第一次,两岸制定科技政策的主要负责人同台共坐在主席台上亲热地交谈,共同谋划两岸中国人的未来科技发展道路与合作前景。

本次论坛围绕科技创新政策及两岸创新合作、科技计划管理、科技资源共享、科技产业的发展与管理、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开发以及生物资源综合利用等议题展开讨论,共同探讨加强两岸科技创新合作之道。

经过两天的交流和讨论,会议达成10项共同建议,其中就包括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两岸科技成果交易平台,促使两岸科技成果的正常转让;支持两岸建立专利联盟,共同应对各种挑战。

两岸民间团体所举办的交流平台也在持续发挥作用,先后在2011年5月及8月在台举办两岸商标论坛及著作权论坛,11月在大陆福建省福州市举办两岸专利论坛,有效增进了两岸间对彼此知识产权法制、管理、运用及保护等制度与相关措施的了解。

此外,由于大陆在处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以行政执法救济方式为主要途径,为使台商了解大陆行政执法救济制度,台湾“智慧财产局”于2011年10月及11月间分别在台北、南京及福州市举办3场台商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座谈会,介绍大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作机制,请法律专家讲授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证据搜集、立案的文件提供等行政执法保护事项,协助台商了解大陆举报投诉及维权援助的流程和运作,并鼓励台商运用该中心机制,以保护其知识产权。

发生在2011年的深圳台资企业唯冠因持有“IPad”商标,而与美国苹果公司就“iPad”平板电脑商标权发生激烈诉讼一案,引起海峡两岸民众的普遍关注。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署,大陆工商管理部门和法律机关才得以有效保护了商标持有人唯冠的正当权利,也赢得广大台商的好评。

未来两岸将持续积极落实执行上述协议,加强两岸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并进行业务交流及审查合作,以调合两岸审查作业与标准认定的差异,进而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交流及合作之长期目标。相信在两岸主管部门与民间团体的良性互动下,能够进一步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共创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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